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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比例如何分解

發布時間: 2024-11-05 01:56:28

Ⅰ 小王作為公司股權的按份共有人想要轉讓自己所持有股份,對此其他人共享有優先

您好。
這個要看公司章程的具體約定。建議您看你們公司章程,具體對股份轉讓是如何約定的。有約定的遵照約定執行。
一般公司章程範本會約定其他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如果沒有約定的,公司股東會可以召開會議,對此形成新的決議,並補充到公司章程。
以上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Ⅱ 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關於創業公司的股權應該怎麼分配?

創業公司分配股權的方式比較單一,通常來講是2種方式。一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是在股東之間平均分配。2種方式都有自己的短板,第一種往往造成股東的貢獻和持股分配不均衡的問題,第二種則容易造成削弱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

所以,創業公司應該如何分配股權,才能避免以上的問題?泰山管理學院認為,解決以下幾點問題,則能達到股權激勵最好的效果。

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比認繳注冊資本好。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以公司治理結構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1、在無特別約定時,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結合實際情況,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

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在此情形下,可考慮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用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條款。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志同道合尤為重要,因此股權分配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回購制度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徑,但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因此在設計回購條款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回購條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二是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應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期權池還是由核心創始人代持的好。

對創業公司來說,預留期權池不是新鮮話題。不少創業者沒有重視期權池的問題,要麼在期權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發了不少爭議,要麼造成了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按比例分散持有,未來恐難以統一運作,易引發爭議並影響實施效率;

2、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靈活,採用何種定位和方案取決於公司的現實選擇,應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實施;

期權池確應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擬議股權分配方案時,就從各股東處劃分出來,由核心創始人一並代持,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明確代持權利的性質和處置限制。

創新運用公司法的各項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間是相當寬廣的,創業者要充分運用股東的章程自治權,建立適合自己的股權分配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本質上並不復雜,但創業者確實應該給予相當的重視。若能在前期花費少量時間把相關問題理順,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助力公司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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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乾股和實股怎麼按比例分配

基本上是把乾股劃分到分紅股,分紅的情況如下:

乾股分紅是按照股票的比例去分配的,到了年底的時候,會去進行分紅,而且乾股分紅權利和普通的股票是差不多的,但是乾股的股東才有這個分紅的權利,其他的普通股票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乾股分紅其實也可以理解為現金獎勵,但是這個獎勵的多少是變動,因為和年底的利潤有關系,如果比例比較多,利潤比較高的話,那麼分紅就會比較多。

實股的分紅除了公司規定之外還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一種帶有強制性色彩的分紅形式,即滿足分紅條件的企業必須分紅給股東。

持股多企業利潤多,則分紅多,反之就少,但分紅的金額與持股比例的對應關系同樣也會受到法律保護。

Ⅳ 兩人合夥開公司,出資相同,勞動付出相同,股權怎麼分配


當兩位夥伴共同投資,均等付出,股權如何公正分配?在許多創業團隊中,兩位股東看似平等投入,但內心可能隱藏著微妙的不平衡。假設你面臨這樣的情況,我想問你三個關鍵問題,這些問題將揭示股權分配背後的考量:


1. 決策時刻的分歧:當你們意見不合,你辛勞爭取一個決策,卻得到勉強的同意,你會不會質疑自己的付出?你是否會感到委屈,認為你的努力並未得到應有的認同?


2. 分紅的挑戰:即使你覺得自己的貢獻更大,卻分得與他相同的紅利,你在夜晚獨處時,是否會為這份兄弟情義而放棄計較?這種內心的糾結,你是否能長期承受?


3. 股權激勵的力量:如果讓你佔70%股權,而他佔30%,你會更有動力推動企業發展嗎?這樣的股權結構是否能激發你的積極性?


當然,這些都是基於你認為你的貢獻大於表面顯示。即使你認為雙方付出相同,我相信對方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否則問題就不會存在。如果你同意我的觀點,請繼續閱讀,我們將探討一種針對這種模糊情況的股權分配策略——目標管理法。


目標管理法:明確貢獻與股權


首先,設定明確、實際的1-3年企業目標,遵循SMART原則(具體、可衡量、可達成、相關性、時限)。然後,將大目標分解為具體任務,逐級細化到個人層面,確保每個任務都能對應到具體的人。每個合夥人根據任務的重要程度打分,協商並確定股權佔比,分數不同則取平均值。


通過持續的績效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將直接影響分紅和股權。未完成的任務可能由他人接手,股權隨之轉移,這有助於優化團隊結構,激勵高效率執行。


在決策權上,認領任務的合夥人對相關事務有決定權,超出認領范圍的決策則由股權比例較高的人主導。


最終,動態調整的股權分配機制會確保每個人的股權與貢獻相匹配。定期(1-3年)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更新工商登記,保持清晰的記錄。


然而,股權分配並非絕對的科學或公平,關鍵在於團隊成員間的理解、包容與合作,只有這樣的夥伴關系才能助力企業長遠發展。


如果你對創業股權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去我的喜馬拉雅專輯《范權峰大話股權》尋找答案。記住,真正的成功在於找到適合團隊的平衡,而非機械的規則。

Ⅳ 長期股權投資表決權比例

長期股權投資可以用來核算公司擁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公司的股權投資,通常認為持股比例大於20%時可以認定為長期股權投資,但是也要看具體的公司情況,比如說公司的股權分散程度和決策機制。

投資差額:

股權投資差額是指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時,投資方投資成本與擁有的受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可用因素分析法,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計量的受資方可辨認凈資產中投資方所佔份額與受資方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中投資方所佔份額時差額。

這部分差額表明,由於時間流逝、技術進步與物價變動等因素。受資方的可辨認凈資產價值已經改變,而對這部分可辨認凈資產雙方採用了不同的計量基礎,受資方按公允價值確認,而投資方按歷史成本確認,因此產生了差額。

(5)股權比例如何分解擴展閱讀:

成本法核算:

(1)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採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2)成本法下的分紅問題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投資年度以後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或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可按以下公式計算:

①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後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 — 投資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 — 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②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 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 —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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