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位創始人股權怎麼分配
㈠ 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怎麼分配股權比較好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金士頓,這家堪稱內存行業」王者榮耀「的公司。因為他的創始人恰好是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被大家稱為黃金搭檔。
1987年,杜紀川和孫大衛 兩個人的錢,前一輪創業的積蓄,剛剛在股災中虧光了。兩個窮得叮當響的人一起商量,怎麼辦?生死看淡,不服就干,他們決定二次創業,重頭再來,用 杜紀川家裡僅有的2000美金 創建了金士頓 科技 。二十年後的2007年,金士頓年營業收入突破45億美元。三十五年後的2012年,金士頓在《福布斯》「全美私企500強」中列第48位,這已是第11次入選,也是第七次排名前100位。金士頓公司從來不用打卡,老闆經常帶著員工到處遊玩,賺了錢大家逛賭場、下館子,真是令人嚮往,被稱為美國 科技 界的「烏托邦理想國」。
回顧整個創業過程,是兩位創始人緊密合作,同進同退,才創造出神話般的業績。想像一下,他們兩個人,只要通一個電話就可以免除3.3億美金的股權轉讓款,雙方關系是何等密切和默契?雖然並沒有看到有關於雙方股權比例的報道,但我想,一定是比較科學比較合理的,或者說起碼是合適的。從他們的故事裡,我體會,關於初創公司股權分配,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初創期的股權分配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公司決策機制重要。 股權,通常情況下同時代表著決策權和紅利權,但經過股東之間約定,可以將兩者有所分離或有所側重。兩個創始人,不管是平分股權也好,還是一個人控股、一個人做小股東也好,並不是特別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發展方向由誰把控,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誰拍板。錢多了不過是個數字,錢少的時候連數字都不如。所以,初創公司,要更多考慮怎麼把公司做大,別太糾結與股權比例。
第二,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劃分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創始人群體與後續投資人之間的股權劃分重要。 杜紀川和孫大衛曾經以14.5億(實收11.2億)美元出售金士頓公司80%股權,後來又以4.5億美元買回這筆股權。在經營期間,他們兩人始終保持了對公司的有力控制,沒有因為後續引入資本而產生矛盾和內耗,這也是實現公司快速發展的因素之一。在不能控制公司的時候,他們乾脆選擇全部出售股權,轉換老闆身份變成打工仔,避免股東決策層面的沖突,不失為明智之選。那麼,我們在設計初創公司的時候,也要考慮後續引入資本的問題,預先做好應對方案,是採取AB股方式?還是虛擬股東?還是乾脆退出?
因此,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其股權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不同公司必然有很大差異,但有一點必須堅持,那就是不管股權比例如何,一旦確定不可輕易變更,創始人應甘願接受,並主動維護這種股權結構,把精力和心思放在公司生產經營上,發展才是硬道理。
你如果是技術型人才,那麼對方最好是銷售型,或者管理型人才 ;一個公司的運營發展是需要多種才能的,一個人很難都會,一個團隊正好是互補,完整的完成了公司所需的各個要素,更重要的是,你們只有能力互補才會彼此發展進水不犯河水,將來蛋糕做大了不至於打架,如果兩個人都是技術型人才,那麼誰負責技術了?自己都以為自己很懂,應該自己負責,這樣就會發生爭端。公司做大後,各種獨擋一面,都有發揮的空間。
兩個人5:5的股權是切記不要做的,這樣肯定會出問題,一山不容二虎除非一公一母!一艘船的航行需要一個船長,這就是領頭人,他必須佔有大股份,兩個人的股份有幾種分法:
5.5:4.5
6:4
6.5:3.5
7:3
越往後會越穩定
3、預留出未股份來引進的人才/合夥人
公司往後發展還需要更多的人才加入,可以提前預留10%到20%的股份,這個股份應該由創始2個股東共同出。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股權結構上根據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的設計。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在初創企業結構中是比較好的結構,最好是能力互補,一人為主一人為輔。如果說一人負責公司管理和市場,另一人負責產品和技術。只是財務投資不能算創始人。
我們可以把初創公司的股權分為三類,1)外部投資人種子輪的投資,完全照初始估值議價。2)創始人的初始投資。在股權中分出部分比例作為創始人出資份額。兩人按出資比例分配。3)剩下為兩個創始人和團隊股份。能力和職能作為創始人間分配的依據。這期間要評估兩人在公司主導權,資源,融資能力,和工作職能等因素,最好ceo佔主導,擁有大股權。
比如一個初創公司,啟動資金需要300萬,其中作價2000萬釋放10%股份融資200萬,剩下100萬兩人出資按20%股權比例分配。假設ceo出資60萬佔12%,cto出資40萬佔8%,剩下的70 %股份,ceo40-50%,cto10-20%,團隊預留10%。
當然在兩人能力旗鼓相當的情況下,也盡可能一人為主,一人為輔,決不能出現平均股權,平均職權的情況。為保持差別性只好要求主導者負責全部的初始投資。
問題描述過於寬泛,需結合實際情況來分配。
只有兩位創始人的情形下,股權的分配需要考慮創始人的出資、創始人對公司發展的貢獻、未來可能實施的期權方案等各種因素。
1、出資比例
假設兩位創始人對公司的貢獻相當,在分配股權時可主要以其出資的比例為依據來分配股權。
舉個栗子:注冊資本100萬,甲認繳出資55萬,乙認繳出資45萬,其股權結構為55%:45%。
切忌平均主義 ,各佔50%的結構是最不科學的一種結構,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容易導致經營管理的決策僵局,在分配股權時,至少有一方的比例要超過50%。
2、對公司發展的貢獻
如兩位創始人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貢獻不同,而且其中一方有著關鍵的作用,在分配股權時可適當提高其股權比重。
舉個栗子:假設兩人成立一家咨詢公司,其中甲在行業內有非常大的影響力,主要的資源都是由甲帶來的,此時股權比例就要適當的向甲偏重,在分配股權時可以不嚴格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
同樣,注冊資本100萬,甲出資30萬,但是可以占股55%,乙出資70萬,占股45%(具體比例可以雙方協商)。
如某一方要求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而另一方也同意作為輔助,則建議一方的持股要達到2/3以上(滿足公司特別決議的要求)
3、期權池
如果創始人決定預留10%的股份用於未來股權激勵,則在二人的股權之外可以預設期權池,該部分股份可以由雙方共同提供,也可以由核心控制股東提供,期權池股份的表決權由核心控制股東掌控。
4、其他
除此之外,還可以採取動態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如果可行的話)。
給出的具體信息太少,根據一般需要關注的要點,給你點建議。
兩個人合夥,兩個創始人的能力肯定是不一樣的。如果你的公司是互聯網公司,那持有技術的合夥人持大股比較好;如果你的公司更多需要的是人脈與資源,有資源的合夥人持大股更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個人建議,創業初期,大股東最好佔到70%以上,對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後續的融資都有好處。
有的創業公司,大股東出資多,但是對公司業務經營一點都不懂,也一點都不管,就等著年底分紅,這種創業公司肯定是長久不了的。做最累的工作,拿最少的錢,誰也干不下去。
創業初期,你的合夥人班子一般是不完善的,後續要一般是需要吸引新的人才進入合夥人團隊的。而預留10%-20%的股權,對人才的吸引力無疑是巨大的,這部分股權可以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只是兩位創始人之間分配股權還算簡單,出同樣力的情況下就按出金比例分配就好,若是不出同樣力的,要適當對出更多力的創始人傾斜。很典型的就是我目前的公司,正好也是兩位創始人,但是這兩個創始人是兩個極端,就是一個只出金不出力,另一個只出力不出金,但是不是說不出金的那一個就沒有股權了,雖然大股權在出金的手上,但是不出金的也是有比例的。
如果涉及到要給初創團隊和員工分配股權,最好把三分之二的股權控制在創始人手上,剩餘的三分之一按股權激勵形式分配給團隊和員工,隨著公司的壯大,新近員工的增多,難免要再進行分配,這時候創始人最好確保自己手上有50%以上的股權,等發展到超大規模後再考慮進一步放低創始人手上的股權,就像華為,初創和發展期的企業還是控股點好。
除了單純的考慮資金投入意外 建議兩個人的股權比例首先最好不要平均分配 因為均分的模式在決策上對公司發展很不利 其次是小股東超過33%也要盡量避免 如果這樣的話小股東對公司就會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接下來就是小股東不要過少 比如95%對5% 這樣的比例也要盡量避免 因為這樣比較容易出現小股東員工化 大股東一家獨大的情況。個人建議像類似兩個人這樣的情況 一般小股東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 例如70%/30%或者75%/25%的股權結構模式 這樣的話公司既有核心控制力的老闆 並可以確保決策的效率
首先要搞清楚這個問題主要針對的是什麼方面,如果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那麼公司的凈資產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分割的,投入多的人當然要佔有的股份多,股份是對出資額大小的數量衡量。這里有一個特別的情況,就是這兩個創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是夫妻的話,不論如何分配股權,到了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還是會按照每人50%來分配,而不會看佔有股份的多少
如果是為了以後公司的發展,那麼最好能有一個人佔有的股份多一些。這也是為了在公司發展中關鍵的選擇時刻,不會因為兩個人意見不同而錯過最好的時機。
所以,選擇和誰一起創業很重要。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模糊,例如,兩位創始人是否均出資?兩位創始人各負責公司運營的哪一塊?是否需要預留股權池用作以後的股權激勵?等等問題均影響股權比例的分配。
但是無論如何,在兩個創始人得情況下,最好不要採用各50%的股權比例配置,這可能是最「爛」的股權比例配置,極容易形成股東會機制失靈,公司陷入「僵局」的局面!
我有一個比較好的方法,股權你持有67%,另外一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分33%,這樣你有絕對的控股權,然後收益分紅大家平均分,你的合夥人優先拿收益,優先回本,這樣多方共贏
㈡ 2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2人合夥開公司股權分配方面,股權平分可能是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分配方法,但是,簡單粗暴的股權平分是萬萬不行的。兩人合夥,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是比較好的選擇與安排。
如果是2人合夥開公司,一定要注意保證老大清晰,才能快速決策,避免出現合夥人一旦產生分歧就致使公司運營癱瘓的局面。
如果老大的持股比例過高,比如持股90%,甚至100%,會讓其他合夥人心理上覺得合夥創業這件事不太值,可能導致老大變成「光桿司令」,甚至團隊不穩的後果。
比如,葯給力兩位創始人分別持有34%和28%的股權,都沒有超過50%,《公司法》規定大部分經營事項只要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同意即可通過,也就是說,葯給力的兩位創始人只有達成一致,才能共同控制公司。一旦兩人之間出現分歧或糾紛,公司就很可能陷入無法決策,甚至是合夥人撕逼的僵局。
所以,推薦7:3或者8:2的股權分配比例。當然具體股權分配方式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做決定。
㈢ 和朋友合夥開店,股權怎麼分配
1、股權合作模式是指在合作雙方已共同確定可合作的目標項目的前提下,雙方共同出資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操盤。由合作公司負責籌措項目開發所需全部資金或按約定比例承擔,通過合作開發的方式,共享專業資源與管控標准,依法享有項目的投資收益,承擔項目的投資風險。
2、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的,比如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就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協商分配,每個公司不同,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應答時間:2021-04-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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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創始人股權分配
公司創始人股權分配通常有三種模式。具體如下:
1、絕對控股:創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權,合夥人18%(指的是聯合創始人)員工期權15%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是絕對的老大,因為公司法規定大多數公司的決策按照出資比例投票即少數服從多數,這里邊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過三分之二表決權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及解散,67%剛好超閉慎過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絕對的老大。這種股權模式適合合夥人擁有核心技術,自己創業思路,掏了大多錢,自己的團隊自己的技術;
2、相對控股:創始人51%,合夥人32%,期權17%的股權,就是公司大多數事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獨上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及解散,如果沒有其他小股東同意決策不了。所以這種模式可以將期權池的股權由創始人代持,釋放期權時只釋放分紅權而不釋放表決權;
3、非控股模式:創始人34% ,合夥人51% 期權15%這種情況下創始人雖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攪和權,只譽正有重大事項的一慶態悔票否決權,沒有決定權適合。對於創始人來說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創始人比較缺錢,聯合創始人或者投資人比較強勢,所以創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