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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發布時間: 2024-10-19 00:11:03

『壹』 公司股權解除凍結在哪裡

1、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貳』 解除股權凍結的條件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 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 股權轉讓 或 股權質押 ),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 財產保全 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 債權人 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 債務 已經清償的 (五)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 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叄』 解除股權凍結的條件

法律分析:解除股權凍結條件:1、凍結案外人財產的;2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4、 債務已經清償的;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凍結的;6、 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 債務已經清償的;(五)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肆』 申請解除股權凍結的流程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就股權凍結法院如何解凍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凍結期限屆滿後,會自動解除凍結。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提供擔保,經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解凍。

『伍』 法院凍結股權如何解凍

法律分析:1、法院確定的凍結期限屆滿後,凍結股權自動解除凍結;2、經被凍結股權的當事人申請,並提供相應擔保,經法院批准後同意解凍。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陸』 股權凍結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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