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股權股東如何避免吵架
① 股權轉讓要注意什麼
一 是否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受讓方在受讓股權的過程中,有時僅是對出讓方股東的佔比情況進行了解,而沒有對目標公司進行實地的調查,最終造成了受讓方的損失。在對目標公司財務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判斷出讓方披露情況的真實性,核實目標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以及履行情況,分析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了解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資產,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二 了解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
確保股權不存在瑕疵
1、核實受讓股權有無出資到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受讓方要了解受讓股權的出資方式,貨幣方式出資的有無將認繳款項存入目標公司所設立的銀行賬戶里,非貨幣出資的各股東有無對其進行估價或評估,是否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出資證明書等。
2、核實受讓股權有無進行股權出質。若股權存在出質的情況,未經質權人同意,不能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3、核實受讓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況。實踐情況中,很多股東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出現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持股的隱名股東不一致的情形,要注意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因此,要注意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形,避免發生履約不能的風險,並要求轉讓人在合同中進行保證,以降低損失。
三 了解目標公司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轉讓股權的過程中,要查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並保證轉讓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避免出現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四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要求出讓方
在合同中進行承諾與保證,並列明違約責任
受讓人因前期未加入目標公司,在受讓目標公司股權時,對於目標公司的情況不太了解,即便對目標公司進行了全面的盡職調查,也可能存在出讓方故意隱瞞公司有關情況的情形,因此,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要求出讓方進行相關的承諾或保證,並列明有關的違約責任,以保證出現風險時受讓方可以依據合同要求出讓方賠償損失。在上述案例中,出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對於擔保費的相關債務就未向受讓方進行披露,但其在合同中進行了承諾和保證,因此受讓方才能依據股權轉讓合同提起訴訟並要求出讓方承擔股權受益的損失。
五 明晰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
並對重要人員進行必要的競業禁止
受讓方受讓股權如是想達到對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公司某個項目的目的,還需了解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明晰公司的股權結構,以便確定自己能否達到控股的目的。
另外還要注意,如果收購的是目標公司的產品線或者客戶渠道,則需要對相關人員設定競業禁止,避免在受讓股權後,相關人員另行設立公司與目標公司競爭。
六 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可能還要面臨罰款。並且股權轉讓程序較多,手續也較為復雜,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受讓方要及時的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確認股東身份,避免出讓方股東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七 注意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情況
股權轉讓可能涉及所得稅的繳納,如果低價轉讓股權則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則稅務機關可能不予認可;很多地方還要求在辦理工商變更前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才能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因此合理設計交易路徑,節約稅金也至關重要。
② 股權轉讓要如何防範風險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更因為方式靈活、投資回報率高等特點為眾多投資機構和個人所青睞。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在股權自由轉讓的同時,由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也最為常見。
歸結起來,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對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二類,即民事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
一、民事類法律風險
民事法律方面,股權轉讓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三種: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受讓方的支付違約和轉讓程序瑕疵。
(一)轉讓方的股權瑕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構築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以及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基礎。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轉讓方的股權瑕疵包括轉讓方違反出資義務、名義股東轉讓股權和股權重復轉讓三種情形。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表現為出資不到位和抽逃出資。
1、違反出資義務
未履行出資義務、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及以違法犯罪所得出資的,均構成出資不到位。
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公司登記股東未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照約定期限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的;以及,偽造相關銀行存款證明、委託第三人代墊資金、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實質是並未出資。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又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的例外情形;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在合理期間內未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經『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以及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股東在合理期限內未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提出異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不能證明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以及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的,均應當認定出資股東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法律對該股權不予保護。在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2、名義股東轉讓股權
基於公司公示及對登記記載事項的信賴,與登記股東發生的股權轉讓,仍然會落入名義股東的陷阱。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3、股權重復轉讓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重復轉讓的,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二)受讓方的支付違約
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主要義務是按照轉讓協議,即時支付轉讓價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此過程中,受讓方可能出現兩種違約情形:
1、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不能支付轉讓對價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股東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後不能支付全部轉讓價款,構成合同之債違約。
造成受讓方違約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受讓方沒有完全的轉讓意願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轉讓方沒有與受讓方進行深入的溝通,沒有對受讓方的信用及實力進行事前調查,沒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等等。
(三)轉讓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程序瑕疵主要出現在股東對外轉讓之中,侵害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能導致公司股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和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後果,讓雙方之前簽署並實施的股權轉讓合同歸於無效。
程序性的法律風險大多是因轉讓雙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數轉讓方利用程序瑕疵惡意佔用受讓方資金,這需要受讓方更加尊重法律規定,依法受讓。
二、刑事類法律風險
涉及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轉讓方)的刑事犯罪有虛報注冊資本罪;涉及轉讓行為的刑事案件,比較常見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虛報注冊資本罪追訴: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盛行,在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技術、管理等問題的同時,也發生了多起名為股權投資,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案件,導致股權投資人損失慘重。
以股權轉讓為誘餌,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主要有以下的三種形式:
1、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有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涉及該罪名的犯罪,一般都是轉讓公司利用公司股權整體轉讓之方式,達到公司名下唯一的財產——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目的。
三、風險防範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③ 受讓股份是利好嗎會停牌嗎
受讓股份,一般情況下都是受讓比較優質的資產,有利於上市公司提高業績,是利好。是會停牌的,一直到出公告說明受讓股份的進展後才會復牌。
④ 合夥公司股東意見不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合夥公司股東意見不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股東之間鬧得不可開交,正常工作懸而未決無法推進,股東會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一方想查賬一方要解散,這些讓股東們頭疼的情況,都屬於法律上的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危害性一眼可知,就是讓公司這台機器,轉不動了。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1.股權結構上不要設成死局。
常常看到的50%、50%比例、50%、40%、10%比例或者容易拉幫結派的40%、40%、20%比例,都要避免。講真,股權搞成這樣,還不如一言堂,搞個絕對控股大股東。
2.定個最終話事人。
股東協議里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是有很多自由發揮空間的。比如,多個股東的時候,大家可以事先說好,在某些事僵持不下時,就以某某股東的意見為最終意見。這就有一點像一致行動人的內部關系。當碼乎然,為了避免被濫用,也需要規定有最終決定權的人,是在哪些事項上享有話事權;以及當明顯有過錯時需要承擔責任等等。
3. 收購與退出。
可以約定,在出現公司僵局情形時,持多數股權的股東有權以某種價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的股權。假設,連續兩次股東會或董事會對重大事項達不成決議,那麼,公司控股股東有權收購持反對意見的股東的股權。至於收購價格,可以委託市場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也可以按協議規定的股價計算方式來確定。
還可以約定競價,就是說「搞不下去了,不是你退、就是我退」,由出價高的一方繼續經營公司並受讓另一方的股權,這樣,至少可以讓公司繼續經營。還可以看能否引仿嘩進第三方增資或者介入(甚至是控制權轉移給第三方)來解決。
常見問題:
反復溝通協商過了,還是不行,我想直接起訴可以嗎?是的,解散公司的官司是不好打的,法院對此持謹慎態度。並不是說股東之間有了矛盾、公司經營虧損了就能解散,法院會認為,如果股東間有矛盾,一方股東可以起訴主張分紅請求權、知情權糾紛啊。
那麼,何種情況下容易被遲大悉法院支持解散呢。
這些情況:公司經營存在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處於僵持狀態、日常運作陷入癱瘓;公司無法分紅;一方有侵佔公司章證照的行為;各方已經試圖採用股權收購、公司分立、多次溝通的方式來消除矛盾但沒效果,等等。
具體挺復雜,委託律師處理就好。關於解散之訴你只要知道,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是可以做原告的;被告則是公司。其他股東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解散這么麻煩,那我們就清算公司吧。解散和清算是不同的兩個法律程序。
⑤ 股權受讓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簡單理解就是出讓方將自己手中的股份拿出來給別人,受讓方就是接受股票的一方。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股東應給出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股權投資 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首先,作為股權投資者應當知曉在其股權取得環節和股權行使過程中須特別進行防範和控製法律風險。此節重點是對股權交易風險的防範,風險防控最有效的手段是在投資交易前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公司、股東做充分的盡職調查。一個高水平的盡調,不僅僅是為投資者發現和提示風險,而更重要的是為其結合商業目的評估風險和提出有效防控風險的方案。 其次,股權投資者還應當懂得在股權行使過程中仍須繼續控制風險。成為股東後行使股權過程中,主要是參股而不控股的股東,要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和持等額股份的股東間出現公司「僵局」。最後,股權投資者還應在投資開始就要考慮此類投資的退出機制和風險防範。任何投資從本質上講,都是對風險的經營和管理,所以建議投資者應加大對用法律手段進行經營和管理的成本投入,不吝聘請法律顧問,以避免投資失誤。 法律風險: 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 債務 ,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 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公司法解釋 三規定,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要注意「零對價」受讓股權的風險。 防範措施: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 締約過失責任 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 訴訟 ,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權投資有三種不同的方式,每個方式中都有法律風險,如若防範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再進行股權投資時,盡可能的聘請一些專業人士來把把關,將投資對象的具體情況審查清楚再做決定,貿然投資只會讓自己貪小便宜吃大虧。因此在進行股權投資前,最起碼要先了解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
⑦ 鍏鍙告硶涓鍙楄╄偂鏉冩槸浠涔堟剰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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