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
發布時間: 2024-09-30 08:40:32
⑴ 離婚時關於股權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對股權的分割包括:
1、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處理結果的前提是要求夫妻協商一致,同時需要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且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3、默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4、將股權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在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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