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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問題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4-09-26 09:29:19

A. 合夥股權如何分配

合夥股權的分配應綜合考慮出資比例、貢獻程度、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自願和契約精神等原則。
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初,合夥人應就股權分配問題達成共識,並明確寫入合夥協議中。同時,股權分配也應考慮企業的長期發展需要,避免因短期利益而損害企業的長遠利益。
合夥人應根據各自的出資額確定相應的股權比例。出資額較多的合夥人應享有較多的股權,以體現其對企業發展的貢獻。
除了出資比例外,合夥人的貢獻程度也是股權分配的重要考慮因素。這包括技術投入、管理經驗、市場資源等方面的貢獻。對於貢獻較大的合夥人,應給予適當的股權傾斜,以激勵其繼續為企業發展貢獻力量。
股權分配還應考慮各合夥人的風險承擔能力。不同合夥人可能對風險的承受能力有所不同,因此在分配股權時應充分考慮這一因素。風險承擔能力較強的合夥人可以適當增加其股權比例,以平衡風險與收益。
隨著企業的發展和合夥人之間的合作深入,股權分配可能需要進行調整。因此,制定股權調整機制是必要的。這包括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股權回購等方面的規定,以確保股權分配的靈活性和可持續性。
綜上所述,合夥股權的分配應綜合考慮出資比例、貢獻程度、風險承擔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自願和契約精神等原則。通過制定合理的股權分配方案,可以確保合夥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激發合夥人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為企業的長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B. 合夥公司股東意見不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合夥公司股東意見不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股東之間鬧得不可開交,正常工作懸而未決無法推進,股東會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一方想查賬一方要解散,這些讓股東們頭疼的情況,都屬於法律上的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危害性一眼可知,就是讓公司這台機器,轉不動了。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1.股權結構上不要設成死局。

常常看到的50%、50%比例、50%、40%、10%比例或者容易拉幫結派的40%、40%、20%比例,都要避免。講真,股權搞成這樣,還不如一言堂,搞個絕對控股大股東。

2.定個最終話事人。

股東協議里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是有很多自由發揮空間的。比如,多個股東的時候,大家可以事先說好,在某些事僵持不下時,就以某某股東的意見為最終意見。這就有一點像一致行動人的內部關系。當碼乎然,為了避免被濫用,也需要規定有最終決定權的人,是在哪些事項上享有話事權;以及當明顯有過錯時需要承擔責任等等。

3. 收購與退出。

可以約定,在出現公司僵局情形時,持多數股權的股東有權以某種價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的股權。假設,連續兩次股東會或董事會對重大事項達不成決議,那麼,公司控股股東有權收購持反對意見的股東的股權。至於收購價格,可以委託市場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也可以按協議規定的股價計算方式來確定。

還可以約定競價,就是說「搞不下去了,不是你退、就是我退」,由出價高的一方繼續經營公司並受讓另一方的股權,這樣,至少可以讓公司繼續經營。還可以看能否引仿嘩進第三方增資或者介入(甚至是控制權轉移給第三方)來解決。

常見問題:

反復溝通協商過了,還是不行,我想直接起訴可以嗎?是的,解散公司的官司是不好打的,法院對此持謹慎態度。並不是說股東之間有了矛盾、公司經營虧損了就能解散,法院會認為,如果股東間有矛盾,一方股東可以起訴主張分紅請求權、知情權糾紛啊。

那麼,何種情況下容易被遲大悉法院支持解散呢。

這些情況:公司經營存在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處於僵持狀態、日常運作陷入癱瘓;公司無法分紅;一方有侵佔公司章證照的行為;各方已經試圖採用股權收購、公司分立、多次溝通的方式來消除矛盾但沒效果,等等。

具體挺復雜,委託律師處理就好。關於解散之訴你只要知道,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是可以做原告的;被告則是公司。其他股東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

解散這么麻煩,那我們就清算公司吧。解散和清算是不同的兩個法律程序。

C. 「股權代持」解決方式有哪些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x0dx0a x0dx0a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x0dx0a x0dx0a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x0dx0a(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x0dx0a(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x0dx0a(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x0dx0a(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x0dx0a x0dx0a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x0dx0a x0dx0a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x0dx0a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x0dx0a《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x0dx0a x0dx0a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x0dx0a(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x0dx0a(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x0dx0a(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x0dx0a(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x0dx0a x0dx0a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x0dx0a x0dx0a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x0dx0a《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x0dx0a x0dx0a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x0dx0a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x0dx0a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x0dx0a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x0dx0a x0dx0a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D. 如何合理分配股權問題

股權合理分配,無非三個標準的綜合:1、出資比例;2、能力和經驗;3、其他資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個情況,建議綜合考慮。可以將資金投入,作為一個盤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況具體協商。

1、市場資源,這個對一個公司起步和發展相對關鍵,如果有成熟的客情關系,或項目資源,或已經拿下項目,這個需要重新評估;

2、成熟的技術方案或產品。這個也需要重新評估,畢竟有了技術,一家公司的基礎就建立起來了;

3、非資金以外的其他資源投入。例如,某人有多年工作經驗,積累了很多同事和合作關系,可以協助公司很快運作起來。

當然,上述三個東西相對比較難折算成股份,需要協商或談判了。也可以列出具體項目,一年(或N年)實現了哪些折算成多大股份,簽個協議,後續再轉讓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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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我要入股一個公司,關於股權分配和資金的問題

1、找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帳目,確定總資產。不是說多少錢就給多少錢的,親兄弟也要明算帳。不然,以後合作坎坷多。
2、你的技術是可以作為股份投入的,具體佔多大比例,你們協商了。
3、股份的多少決定承擔的風險和所得的利潤,以及重大事項上的表決權。如果都50%,有分歧出現時,聽誰的?
4、如果都幹事,也要發工資和提成的。多勞多得嘛,以免產生依賴心理和不平衡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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