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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股權證丟失怎麼補辦

發布時間: 2024-09-17 19:18:28

❶ 股權證丟了怎麼補辦

股權證丟了補辦:

  1. 如果是不記名的股權證,是不能補辦的。

  2. 如果是記名的股權證,由最後一次登記人帶上身份證等證件去證券公司補辦。

簡介:

股權證是持有該股票的證明,不管上市不上市,它都可以轉讓、抵押、贈與等流通。如果是不記名股權證,肯定是不能補辦的了。如果是記名股權證,按理來說是可以補辦的,但肯定手續復雜。因為記名股權證每次變更持有人,都是要登記的,所以最後一次登記的人就是合法持有人,即可以補辦。

❷ 股權證書丟失,怎麼辦

股權證書丟失了,要分是否記名,如果是不記名股權證,肯定是不能補辦的了。如果是記名股權證,可以到當地開戶地或證券登記中心掛失補辦。
股權證是持有該股票的證明,不管上市不上市,它都可以轉讓、抵押、贈與等流通。
注意:辦理掛失要帶好本人身份證,若身份證遺失,可持工作證、戶口簿和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遺失證明書去掛失補辦。

❸ 股權證丟失了如何補辦

法律分析:1. 如果是不記名的股權證,是不能補辦的。2. 如果是記名的股權證,由最後一次登記人帶上身份證等證件去證券公司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❹ 農村股權證登記了證遺失了有事嗎

農村股權證丟失了,當然應該到發證的地方去進行補辦,這種股權證還是非常重要的。農村股權證遺失了是可以補辦的,股權戶可以向發證單位申請辦理補辦手續,補辦流程如下:

1、股權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供遺失或者作廢的聲明、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有關材料、證明。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相關材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進行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補辦的材料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備案。

4、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將信息錄入系統,並生成新的股權證編號。

5、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列印新的《股權證》,發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的《股權證》上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發放給股權戶。

農村股權證轉讓:

1、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2、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❺ 單位發的股權證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不記名的股權證,是不能補辦的。如果是記名的股權證,由最後一次登記人帶上身份證等資料去證券公司補辦。股權證是擁有該股票的證明,不顧上市不上市,它都能夠轉讓、典質、贈與等流通。如果是不記名股權證,肯定是不能補辦的了。如果是記名股權證,按理來說是能夠補辦的,但肯定手續復雜。因為記名股權證每次變換擁有人,都是要登記的,所以最後一次登記的人就是合法擁有人,即能夠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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