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受理是什麼意思
❶ 公司股權變更審核需多長時間
一般在一周左右。 股東變更登記的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爛局國公司法》茄鬧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顫歷罩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❷ 公司股權變更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以雲縣為例,公司股權變更需要提交材料至雲縣政務服務大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受理審核後作出許可決定,許可後送達營業執照。
公司股權變更具體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請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本人簽字)。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4、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受理
對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攜派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對不在受理范圍或申請材料不齊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察猜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核
經審核,符合許可條件的,當場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
四、許可決定及送達方式
1、許可決定
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定相應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書。
2、送達方式
(1)紙質營業執照:申請人可到雲縣政務服務中心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服務窗口領辯沒賀取或由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
(2)電子營業執照:申請人在微信或支付寶中搜索電子營業執照即可安裝電子營業執照小程序,然後在小程序中下載電子營業執照。
註: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2)股權變更受理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❸ 工商辦理股權變更,程序顯示打照是撒意思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打照是指列印營業執照,待受理是指接收受理,審查是指對受理的資料進行審理檢查。工商局申請辦理的營業執照經過審批,執照辦理注冊成功,然後正在列印執照的程序。
❹ 公司股權變更,工商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需要到當地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需要的材料有: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