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退出機制怎麼解決
Ⅰ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1、進入機制:
進入條件:要做好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先得想明白我們認為的合夥人,是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公司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
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合夥之後,公司的大小事情,合夥人之間都得商量著來,重大事件,甚至還得合夥人同意。公司賺的每一分錢,不管是否和合夥人直接相關,大家都按照事先約定好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進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東,原股東同意以同比例稀釋的方式或原股東一致書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轉讓股權。
2、退出機制:
退出條件: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約定合夥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股權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
其中常見的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種:
1、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2、除名退出(無償回購):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3、期滿退出(現價回購):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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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Ⅱ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Ⅲ 股權退出機制
想要知道如何設置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你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所謂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簡單來說就是一個公司,你把你的股權激勵給員工了,如果員工出現離職情形或者離開情形。
你怎麼能夠實現股權激勵的退出呢?
換句話說,他走了以後,他原來激勵的股權,我們應該怎麼收回來?或者他已經獲得的股權,應該怎麼來進行套現?這就是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
為什麼要設置股權激勵退出機制呢?
根本的原因就在於員工的流動性比較強,尤其是基層的員工,它的流動性尤其強。所以我們在員工出現流動的情況時,或者員工可能出現流動的情形時,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機制約定清楚,當員工出現某些情況的時候,你要走,我激勵給你的股權該怎麼實現退出,這也就是我們要設置股權激勵退出機制的一個原因。
如何設置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呢?
一般來說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他還沒有拿到的激勵股權,也就是說他會喪失行權資格。我們需要在股權激勵協議裡面明確約定,在哪些情況下,在他還沒有拿到的股權激勵股權,在哪些情況下,他會喪失拿到還未激勵股權的資格。
第二種情形就是,他已經行權了,也拿到了一部分的激勵股權,這部分激勵股權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就要設定一個條件,就是,如果他單方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為違章以及其他原因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已經行權的股權,公司要進行收回。
當被激勵的員工出現這兩種情形時,也就是說,出現了股權激勵退出條件時,我們必須要確定的另外一個因素就是,他退出時候的價格。我們都要約定一個退出的價格,或者說收回的價格。
可能有一些創業者朋友會有疑問?如果我們沒有約定一個明確的退出價格,會出現什麼法律後果呢?
假如說你是公司的一位高管,他因為股權激勵在公司持有100萬股激勵股權,按照公司的估值,這100萬激勵的股權,可能就對應的是100萬人民幣。如果我們在他退出的時候,沒有進行一個價格的約定,很有可能在他離職的時候,我們就需要真正的支付他100萬的現金。這只是其中的一個人,一旦公司的員工出現大面積離職,你就要考慮到你公司需要付出的現金代價有多大。
我們在了解了退出的條件以及退出的價格後,下一個問題就是,應該按照一個什麼樣的程序來實現股權激勵的退出。
通常情況下,我們會在股權激勵協議裡面約定一定的退出程序。但是因為篇幅的原因以及時間的復雜性,我們沒有辦法把所有的情況都考慮到。所以通常的做法是我們在協議里直接約定,未行權的股權期權認購權,員工不再享有。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情況,具體的需要根據公司情況來定。
我們最後總結一下,如果你的項目要做股權激勵,或者正在做股權激勵,必須要有股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因為他關繫到公司股權的穩定性問題。要約定清楚退出的條件,退出的價格,退出的程序,以及不退出的違約責任。只有這樣,你的股權激勵才是一個安全的股權激勵。
Ⅳ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股東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機制:
進入條件:根據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擬引入股東需與原股東志同道合,對企業的發展能有所幫助,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
進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東,原股東同意
以同比例稀釋的方式
或原股東一致書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轉讓股權。
退出機制:
按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股東可以對內、對外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股權以實現退出,否則按下列情形採取有區別的方式實現退出:
一、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
我們認為: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1.
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
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法定或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
4.作為股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
股東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取消其股東資格的;
6.由於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7.
其他非因股東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發生上述情形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如股東不擔任公司職務)及公司的發展,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該股東可以保留股東權利。
二、
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1.未滿
年主動辭職的;
2.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擅自轉讓、質押、信託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自營、與他人合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根據《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內累計三次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個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
8.股東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名譽的行為。
三、
期滿退出(現價回購)
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參考方式:
10年期滿情形:
股東持有股權滿10年後主動辭職、當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現價回購:股東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凈資產額。但股東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以下兩種回購方式中進行選擇:
1.由公司一性次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按上一年度的分紅標准支付五年的紅利;
2.由公司每次回購其股權總數額的20%,分五年逐年回購其持有的股權,股東並有權根據
每次回購時公司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和其擁有的股權數額享受紅利分配。但如股東在五年內死亡的,公司將現價回購剩餘的股數,紅利不再發放。
股東必須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做出選擇,並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若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默認為股東選擇第一種回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