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1.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股權出質是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那麼,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哪些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的相關內容,需要提交《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冊復印件、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