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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東不是法人怎麼處理股權

發布時間: 2024-09-09 18:15:17

1. 注冊一家新公司,不是法人是股東,這樣會關聯嗎

注冊一家新公司,不是法人是股東,這樣會關聯嗎

會啊 工商網都是通的,什麼叫有沒有關聯,是這個公司有問題了么,現在北京地稅都聯網了,如果是異常的都會受到影響,以後個人的徵信會越來越透明化

公司職工可以是另一家合夥公司的股東(不是法人)嗎

一、看你和現在的公司有沒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可以盡情投資。
二、如果有競業禁止協議,看你准備投資的公司和現在的公司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如果沒有競爭關系或者類似行業,也可以盡情投資。

蘇州公司注冊中法人有關聯影響,股東怎麼辦

公司老闆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股東成員。在這樣的公司工作,員工會

《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變更有相關規定: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和一些相關文件,您一個人是不可以去注銷公司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至於能否起訴他,應該是可以的。但能否勝訴獲得賠償,我也不知道。建議您繼續聯系公司相關人員,勸說他們依法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手續。以上回答僅供您參考,希望您採納。

在公司里不是法人也不是股東欠債務抓我會叛

除非你是財務等關鍵人員,並參與做假賬等違法行為,否則公司倒閉了也不會抓你的。反而公司經營困難,可能會影響到你,包括拖欠工資等。

公司欠債由公司用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一般與股東無關,與普通員工更無關。

我公司准備上市,然後想注冊一家新公司,然後把10%股份賣給新公司。新公司必須是注冊成投資公司嗎?

不一定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新公司股東由獨資而且是該股東是法人,工商注冊及後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呢?謝謝!

你說的是一人有限公司 和一般的公司一樣

查名-簽字-驗資-准備材料-辦理營業執照-辦理代碼證-辦理稅務登記證

  1. 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2. 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 董事會決議;

  5. 負責人的任命書;

  6. 法人公司章程復印件

  7. 新設立公司章程

  8. 營業場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0. 其他材料。

公司股東但不是法人,公司的一切手續齊全,有權轉讓公司嗎?

這和是不是法人沒有關系,只要是合法的股東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後都可以轉讓其股權

一個公司的法人兼股東,可以做另一家公司的股東嗎?這樣好不好?有什麼麻煩沒有?

我認為要看你現在所在公司的性質了。如果這家公司是私營有限公司,且你控股,我建議你可以公司作為股東,與另一家公司合資設立一家新公司,該新公司可擬從事的業務可以補充你所在公司的不足。這樣一來,可以將你所在公司的業務做大做強。如果你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在業內前景光明,還可以考慮將來上市。

2. 我是公司股東但不是法人,現在我將我的股權轉讓給了法人,工商已辦完還用去銀行辦理基本賬戶變更手續嗎

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財務專用帳戶依法屬於公司專有使用,公司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注銷事宜的,一般可以不予變更銀行專用帳戶。你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只是股東發生變化,並未影響到公司本身的變化,因此不必辦理變更手續。但是,若帳戶中在銀行留有個人專用簽名等,仍然需要與銀行接洽辦理簽名認證手續。此舉旨在方便今後的帳戶存取款使用,而非法定必須予以變更的事宜。

3. 不是法人但佔50%的股權可以注銷公司嗎

一、首先你沒說清楚股權是否2人各佔50%,如果是,對方不同意的話,你不可能注銷公司;如果不是,只要同意注銷的股份超過50%,你就可以實施注銷。
二、補償是一個沒有標準的事,一般地,對方按公司現有資產價值的一半收購你的50%股權是合理的,你所認為關於客戶資源之類的無形資產,很難明確其價格,你只可協商。
三、無法達成轉讓協議的話,真正可以讓人感到合理的做法是,假如你希望要拿回30萬元而他不願意,能否你給他30萬元而由他轉讓給你呢?
曾經的合夥人,一定原來是好朋友,既然原來是好朋友,沒什麼不可以商量的,今日留一線,日後好想見呀。

4. 我是股東法人不是我營業執照也沒有哦我想退股他不承認我該怎麼辦

會承認,不能隨便退股。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之規定,公司股東一般情況下不能退股,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也不能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公司股東所持股份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不是法人代持我的股份可以嗎

不合法。「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對於這個方面,騰訊眾創空間做的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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