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較少如何控制公司
㈠ 股權要多少才有控制權
股權在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才有控制權。或者如果股權不到百分之五十,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能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也是有控制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㈡ 任正非只有區區1%的股份,為何能控制龐大的華為帝國
看過任正非采訪視頻,任正非說:我在華為的股份只有百分之一點幾,是占華為股份最多的,其他的股份都是員工的,沒有一分錢外邊的股份。這不是跟任正非的原話一字不差的,但意思沒有出入。在另一段視頻中,任正非還說,就這一點幾的股份還算讓出一部分給員工。從這兩段視頻中可以看得出來,任正非所佔的股份可能比其他人多出不少,盡管只有一點幾,所以,任正非還是華為的大股東,有絕對的控制權。
任正非就是認准了這一點,所以即便他只有1%的股份,但是他能源源不斷的給員工帶來錢,所以員工也不會說讓任正非下台,任正非下台了,誰給他們錢呢?
㈢ 持有67%股權就意味著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嗎
這個可不一定哦,持有67%的股權只能說明你是公司的絕對控股的股東,有在重大事項上的一票決定權,但不意味著你就擁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概念就是絕對控股和絕對控制是不一樣的,絕對控股是指持股比例達到67%及以上,對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擁有了一票決定權,而絕對控制則是指能夠對公司的人事認命、經營決策等實施控制。
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中規定允許同股不同權,什麼意思呢?就是說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和分紅權之間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例如允許存在一股多票的情況,就是說即使擁有67%的股權你也可能只有10%的表決權甚至更少,在這種情況下你對公司的經營決策和人事認命等日常公司業務就沒有控制權,在目前國內就有很多這樣的企業,例如阿里巴巴,網路,京東和華為等,創始人本身持有股權很少,但是表決權比例很大,和這樣的模式雷同。
那麼問題來了,擁有67%的股權怎麼才能對公司實施絕對的控制呢?首先有一點可以肯定已經擁有了絕對的控股權,因此要明確下來自己的表決權,做到一股一票,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和認命實現控制。
再者,要對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實現控制,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是股東聘請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的機構和人員,因此要實現對兩者的控制,不然即使你能夠控制股東會,但是經營過程中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一意孤行的執行別的經營政策,不符合你的戰略設想也是沒辦法的,畢竟對外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志。
綜合上述原因,即使擁有了67%的股權,也不一定就能對公司絕對控制,只有再把經營層面也控制才能說你對公司完全控制。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絕對控股,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絕對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權51%以上只能相對控制公司,也就是說,只有持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東意願進行公司管理。
參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股權較少如何控制公司擴展閱讀:
絕對控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
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2、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
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
3、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一般的情況下,持有公司67%的股權,能夠絕對控制公司。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如果有下列情況,則不一定。具體如下:
一、持有67%的股權,是否有67%的表決權
一般情況下同股同權同分紅,就像股份有限公司把股本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但有限責任公司有例外。公司法中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不同權,可以在股權比例、表決權以及分紅做出不同安排。這個同股不同權,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67%的股權,其投票權可能高於67%,也可能低於67%。在股權比例如此高的情況下,如果有股權激勵的情況下,分紅的比例也會大大低於67%的比例。
同時,公司股權若存在 AB模式 ,則高比例的股權,也不一定有相應的表決權。關於AB股模式,參考問答尾部的擴充資料。
二、持有67%的股權,是否能夠控制股東會
這個和上述表決權類似,但同時注意公司章程中是否約定公司的某個股東有一票否決權。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會表決通過的。如果有這個一票否決權的特別約定,則控制不股東會,更控制不了公司。絕對控制,也是一句空話。
三、持有67%的股權,是否能夠控制公司的董事會
股東會做出決策,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人選,你才能對董事會進行控制。
如果你擁有67%的股份,有67%的表決權,控制了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即使不能絕對控制公司,也和絕對控制相差無幾了。但絕對控制公司,並不意味你的公司行為可以違背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也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以上,作為股權設計的一般參考。
擴充資料:
一、AB股模式
二、公司法中涉及的相關比例
1、絕對控制權67%(2/3),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注冊資本、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1/2),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1/3),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6、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8、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9、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在公司未設置「同股不同權」的情況下,誰擁有的股權越多,誰的控制權就越牢固。
那麼創業者、企業家要掌握多少比例的股權,才能實現掌控公司呢?
企業控制權的三條紅線:
67%的股權=完全控制權
51%的股權=絕對控制權
34%的股權=相對控制權
所以一般情況下,超過50%的股權就屬於具備絕對控制權,更不用說持有67%的股權。
超過67%的股權,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就約定好其權利。
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在任何企業中,特別是對創始人來說,控制權遠遠比股份重要,重要到寧願不要股份,也要控制權。
但擁有超過50%股權並不意味著有絕對控制權。
比如,華為任正非,只擁有華為1.4%的股份,卻擁有華為的100%控制權;馬雲占阿里巴巴7.6%的股份,也是擁有阿里巴巴的100%控制權。
很多人對控制權有著誤解,認為自己持有多少股份,就擁有多少權利。其實,股份和控制權的制定都是有前提的。
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提到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為否,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所以擁有股權和擁有控制權是兩碼事。
大家好,我是陳夢佳,很高興為大家分享我的觀點。
一般來說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於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得到2/3以上票數支持就行的。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但書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說,一般的情況下,股東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僅僅採用公司登記機關給的標准化章程或者直接從網上下載的章程,這樣的公司裡面的絕對控制權就是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就行了,三分之二以上就是66.66%,一般也就說成了67%。這里的絕對控制既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二者相比較而言,股東大會要求的是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並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佔比三分之二以上。
這里說的絕對控制權說的前提是一般情況下,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有但書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有是以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如果約定不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有的實繳了出資有的沒有實繳出資,但是約定的是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的表決權就都到了實繳的這個股東裡面了;還有就是有的實繳了,但是約定的是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樣對實繳的股東是否公平也需要進行綜合考量了;還有我們前面說的章程裡面對幾種特殊情況的特別約定,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67%的絕對控制線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意義。
舉個例子:
李雷和韓美美開辦了一家貿易公司,李雷認繳出資70萬,持股比例為70%,韓美美認繳出資30萬元,持股比例為30%,公司整體注冊資本為100萬元。
如果這個公司章程僅僅約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那麼一般情況下李雷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如果公司章程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李雷僅僅實繳了5萬元,韓美美實繳了30萬元,那麼韓美美的持有的實繳出資比例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了,這樣,雖然表面上看著李雷是大股東,但是實際上韓美美依據實繳出資的情況,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如果李雷和韓美美對公司的章程又特別約定,約定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就必須徵得他倆人的一致同意了,不能僅僅依照出資比例了。
如果李雷和韓美美對公司的表決權有特使約定,比如參照AB股制度,將公司的股權和注冊資本擬化為100股,韓美美持有的股權一股有10票的表決權,李雷的一股只有一票,那麼李雷僅僅有70票,韓美美則擁有30*10=300票,這樣的話,依照這個制度,韓美美個人就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務了,就連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都可以單獨決定了。
因為在股東大會上對於公司的重大事宜的決策要求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絕對控股,個人所佔有的股份數應大於或等於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實際操作上,只有持有公司股權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絕對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權51%以上只能相對控制公司,也就是說,只有持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東意願進行公司管理。
參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股東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參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股權較少如何控制公司擴展閱讀:
絕對控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提高決策效率
絕對控股意味著絕對控股股東對公司有著較大的決策權。對一般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可以很快決定;
對需要股東(大)會全部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事項,絕對控股股東更容易聯合其他股東表決通過相關事項。這種集中的決策權可以提高公司的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東(大)會無法通過有效決議導致公司決策機制失靈。
2、過度介入公司管理
另一方面,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存在絕對控股股東時,此時大股東的監督成本具有規模效應,該股東就會責無旁貸地擔當起監督者的重任。
雖然絕對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東更換公司管理層輕而易舉,但由於讓股東認識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錯誤的,或確認自己的代理人確有經營失誤的成本比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權的高度集中也不利於經理的更換。
3、影響中小股東利益
在絕對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東實際上喪失了投票權,無力監督也無心監督。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往往會誘生出機會主義行為,如絕對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
大股東對私人收益的追逐將會直接降低公司價值,從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大股東可能以犧牲企業利益為代價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樓主您好,持有67%的股權就意味著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嗎?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來看待,有些時候擁有51%以上的股份,雖然說你是這個公司的大股東,但是沒有經營權,所以說最終的實際控制人也不是你本人。當然這個股權稀釋或者股權分割的話,那麼需要在條款里有一個明確的說明,比方說由股東親自來管理和經營這家公司,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作為大股東來講,基本上都是由這個實際控制權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特殊的情況,即便自己擁有很大的股份,但是實際上經營還是由公司的CEO或者說董事長來實際控制,但是董事長本身可能他的股權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所以說他並不具備大股東的身份,但是他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比如說阿里巴巴這樣的公司就是比較典型的一個例子。
因為阿里巴巴最大的股東是日本的軟銀,他擁有絕對的控股權,但是他沒有絕對的控制權控制權,我們都知道是在CEO馬雲的手裡,但是馬雲本身的股份相對來說比起軟銀呢,還是要少了不少,但是他擁有這個控制權,所以說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你擁有了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擁有了這個公司的絕對控股權,所以,67%的控股權就不用說了,但並不是說,你擁有絕對控股權就擁有了絕對控制權。
在擁有一個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股東大會的一切你都可以擁有一票否決權,即便其他所有的股東合起來反對你也沒用,因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是按照股份的多少來算的。
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就意味著這家公司的所有權力,包括財政權、人事權、經營權等等都是歸一個股東控制,但是在現代化的公司體系裡,要擁有一個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那就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擁有這家公司100%的股份,也就是獨資公司才行。
即便是在擁有了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即便是股東大會可以一票否決的情況下,雖然說股東大會的任何決議,只要不同意就不會通過,但是其他股東仍然可以提議。其次在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當然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任命自己信任的親信去做公司的CEO,或者親自去當CEO,但是其他股東仍然可以監督管理公司。公司仍然要把公司的經營狀態毫不保留地告知其他股東。如果存在著經營上的違規行為或者是利益輸送行為,其他股東有權保留自己的權力,並且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以按照題主所說,67%的股份也只能說是得到了絕對控股權,但不能得到絕對控制權。有絕對控制權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獨資企業。
不一定,要看企業股權結構設計是不是同股不同權。
企業控制權的三條線:
67%的股權=完全控制權
51%的股權=絕對控制權
34%的股權=相對控制權
1、絕對控制權67%,相當於100%的權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營項目、重大決策
2、相對控制權51%,控制線,絕對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特殊情況下可能67%股權不代表67%的投票權
1、A/B股:A類1股有1票投票權,B類1股有N票投票權,對外部投資者發行A類,對創始人或管理層發行B類。
比如京東、Facebook、Google等:劉強東手裡的1股相當於20倍的投票權利,劉強東用20.7%的股權控制了京東83.7%的投票權。
2、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除了滿足所持有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多數通過外,受影響的股東還應全部同意。如果是股權變動需要重新確定,需要重新召開股東會按照上述原則修改公司章程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