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股東股權如何轉讓
❶ 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流程是:轉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更改名冊、發放出資證明等,具體情況肆稿下根據股東內部股權轉讓的具體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股權內部的轉讓程序是:
1、轉讓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
2、訂立股權轉讓協議;
3、辦理公司的變更登記;
4、更改公司的股東名冊,發給受讓人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宏此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蔽雹迅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股東內部股權轉讓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股權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股東的相關事項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❷ 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包括:股權轉讓的適用規定、股權轉讓的手續等。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一、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規定是什麼?
1、首先,需要審查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有沒有特殊規定。
如果有特殊規定,且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是否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比較難判斷。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一般指《民法典》中關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規。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如果章程猜歷碼對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沒有特殊規定,則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規定,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沒有任何限制。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爛銷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股東會決議。
4、股權轉讓協議書。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穗哪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我國的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的規定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