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小數據除不盡怎麼辦
Ⅰ 工商登記股權比例小數表示除不盡如何處理
如果將分數換算成小數,小數點後可以保留3位,這樣計算就比較准確了,四位以後的小數點僅影響到「角」,可以忽略。
如,各1/3 可以表示為33.333% 加起來四捨五入後也是100%
Ⅱ 以六個人為股東的創業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是最合理的
分配公司股權6個人100%的股權,這玩意兒除不盡啊,怎麼辦?一人17%的股份就不夠,一人16%的股份,他還多的呀。所以你要完全平均的去分配,這東西就很困難了,而且也沒有必要完全平均的分配。
股權的分配方面不要追求完全的平均,因為你們現在如果完全平均16.6666%,無限循環就按16.6%來算吧,剩下那一點到底給誰願意給誰給誰,反正就算是這樣比較平均分配完了。那到時候未來公司發展一定規模,誰來做這個決策者,你們股份都是一樣的,這會出問題的。
Ⅲ 給股東發股權轉讓通知書股東不接收通知書怎麼辦
那麼可以採取公告、公式或者讓公證處介入,採用文書送達公證等手段,我覺得只要能證明履行了告知義務就行了,公證處應該是個不錯的選擇。
另外,股權轉讓通知書只要送達即可,您要保存送達的證據,不接收不影響送達效力,自收到通知書30日內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股份。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Ⅳ 公司注冊資本100萬,由3股東平均分配股權,但是出資額和出資比例都是除不盡的,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
三個股東除不盡,又想非常平均的分配股權。那隻有一種方法。每人出資34萬,注冊資金102萬。每個人多出幾千而已。而且現在注冊資金一般都不用實際出資。
其實三個人不用太糾結,兩個33,一個34也沒啥。
只要不是一個人占股51就行。
這樣公司決策至少需要兩個人同意。
Ⅳ 三人合夥 股份怎麼分
如果三個人,其它方面都差不多,
只是投資金額不一樣,
那這個就是最簡單的了。
直接按金額比例劃分就好了。
25萬的,佔38.46%
20萬的,佔30.77%
如果其它方面有說道,在這個基礎上再商量調整。
Ⅵ 幾個朋友合夥開了家公司,現在我准備入股怎麼股權分配
股權很簡答,它就是一個百分比的事情,但股權也非常復雜,它折射人心人性。即使是同樣的股權結構,但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性格,不同財富觀的人,也會取得不同的效果,我最近看了一篇文章《股權之道》作者劉國鑌。他講的幾個3個人合夥股權常見不合適的設計方案。
我不能告訴你怎麼做,但是可以告訴幾種3個人合夥股權比例的弊端。
第一種情況:33分,3個股東,本來打算平均分配,但是除不盡,於是一個佔33.34%,另外兩個佔33.33%。那個多一點點的股東,跟另外任意一個股東達成一致,即可超過三分之二,能夠做出重大決策,而另外兩個股東就沒這「待遇」。
第二種情況,40:30:30,組盤時有大股東,但是大股東不大,容易引發股權紛爭。 老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創業型公司的未來。老大地位不穩,公司動盪不安。40%/30%/30%。這里持40%的人是大股東,老大。而一旦兩個小股東聯合,很容易「逼宮」,導致老大的地位岌岌可危。
第三種情況,50:25:25. 組盤時有大股東,但是大股東不大,容易引發股權紛爭。
老大在創業型公司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甚至,老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創業型公司的未來。老大地位不穩,公司動盪不安。
以上部分內容供你參考。
部分觀點來自劉國鑌《股權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