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兩人
❶ 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怎麼分配股權比較好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金士頓,這家堪稱內存行業」王者榮耀「的公司。因為他的創始人恰好是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被大家稱為黃金搭檔。
1987年,杜紀川和孫大衛 兩個人的錢,前一輪創業的積蓄,剛剛在股災中虧光了。兩個窮得叮當響的人一起商量,怎麼辦?生死看淡,不服就干,他們決定二次創業,重頭再來,用 杜紀川家裡僅有的2000美金 創建了金士頓 科技 。二十年後的2007年,金士頓年營業收入突破45億美元。三十五年後的2012年,金士頓在《福布斯》「全美私企500強」中列第48位,這已是第11次入選,也是第七次排名前100位。金士頓公司從來不用打卡,老闆經常帶著員工到處遊玩,賺了錢大家逛賭場、下館子,真是令人嚮往,被稱為美國 科技 界的「烏托邦理想國」。
回顧整個創業過程,是兩位創始人緊密合作,同進同退,才創造出神話般的業績。想像一下,他們兩個人,只要通一個電話就可以免除3.3億美金的股權轉讓款,雙方關系是何等密切和默契?雖然並沒有看到有關於雙方股權比例的報道,但我想,一定是比較科學比較合理的,或者說起碼是合適的。從他們的故事裡,我體會,關於初創公司股權分配,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初創期的股權分配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公司決策機制重要。 股權,通常情況下同時代表著決策權和紅利權,但經過股東之間約定,可以將兩者有所分離或有所側重。兩個創始人,不管是平分股權也好,還是一個人控股、一個人做小股東也好,並不是特別重要,重要的是,公司的發展方向由誰把控,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誰拍板。錢多了不過是個數字,錢少的時候連數字都不如。所以,初創公司,要更多考慮怎麼把公司做大,別太糾結與股權比例。
第二,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劃分固然重要,但遠不如創始人群體與後續投資人之間的股權劃分重要。 杜紀川和孫大衛曾經以14.5億(實收11.2億)美元出售金士頓公司80%股權,後來又以4.5億美元買回這筆股權。在經營期間,他們兩人始終保持了對公司的有力控制,沒有因為後續引入資本而產生矛盾和內耗,這也是實現公司快速發展的因素之一。在不能控制公司的時候,他們乾脆選擇全部出售股權,轉換老闆身份變成打工仔,避免股東決策層面的沖突,不失為明智之選。那麼,我們在設計初創公司的時候,也要考慮後續引入資本的問題,預先做好應對方案,是採取AB股方式?還是虛擬股東?還是乾脆退出?
因此,有兩位創始人的初創公司,其股權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不同公司必然有很大差異,但有一點必須堅持,那就是不管股權比例如何,一旦確定不可輕易變更,創始人應甘願接受,並主動維護這種股權結構,把精力和心思放在公司生產經營上,發展才是硬道理。
你如果是技術型人才,那麼對方最好是銷售型,或者管理型人才 ;一個公司的運營發展是需要多種才能的,一個人很難都會,一個團隊正好是互補,完整的完成了公司所需的各個要素,更重要的是,你們只有能力互補才會彼此發展進水不犯河水,將來蛋糕做大了不至於打架,如果兩個人都是技術型人才,那麼誰負責技術了?自己都以為自己很懂,應該自己負責,這樣就會發生爭端。公司做大後,各種獨擋一面,都有發揮的空間。
兩個人5:5的股權是切記不要做的,這樣肯定會出問題,一山不容二虎除非一公一母!一艘船的航行需要一個船長,這就是領頭人,他必須佔有大股份,兩個人的股份有幾種分法:
5.5:4.5
6:4
6.5:3.5
7:3
越往後會越穩定
3、預留出未股份來引進的人才/合夥人
公司往後發展還需要更多的人才加入,可以提前預留10%到20%的股份,這個股份應該由創始2個股東共同出。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股權結構上根據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的設計。
兩個創始人的公司在初創企業結構中是比較好的結構,最好是能力互補,一人為主一人為輔。如果說一人負責公司管理和市場,另一人負責產品和技術。只是財務投資不能算創始人。
我們可以把初創公司的股權分為三類,1)外部投資人種子輪的投資,完全照初始估值議價。2)創始人的初始投資。在股權中分出部分比例作為創始人出資份額。兩人按出資比例分配。3)剩下為兩個創始人和團隊股份。能力和職能作為創始人間分配的依據。這期間要評估兩人在公司主導權,資源,融資能力,和工作職能等因素,最好ceo佔主導,擁有大股權。
比如一個初創公司,啟動資金需要300萬,其中作價2000萬釋放10%股份融資200萬,剩下100萬兩人出資按20%股權比例分配。假設ceo出資60萬佔12%,cto出資40萬佔8%,剩下的70 %股份,ceo40-50%,cto10-20%,團隊預留10%。
當然在兩人能力旗鼓相當的情況下,也盡可能一人為主,一人為輔,決不能出現平均股權,平均職權的情況。為保持差別性只好要求主導者負責全部的初始投資。
問題描述過於寬泛,需結合實際情況來分配。
只有兩位創始人的情形下,股權的分配需要考慮創始人的出資、創始人對公司發展的貢獻、未來可能實施的期權方案等各種因素。
1、出資比例
假設兩位創始人對公司的貢獻相當,在分配股權時可主要以其出資的比例為依據來分配股權。
舉個栗子:注冊資本100萬,甲認繳出資55萬,乙認繳出資45萬,其股權結構為55%:45%。
切忌平均主義 ,各佔50%的結構是最不科學的一種結構,在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容易導致經營管理的決策僵局,在分配股權時,至少有一方的比例要超過50%。
2、對公司發展的貢獻
如兩位創始人對公司未來的發展貢獻不同,而且其中一方有著關鍵的作用,在分配股權時可適當提高其股權比重。
舉個栗子:假設兩人成立一家咨詢公司,其中甲在行業內有非常大的影響力,主要的資源都是由甲帶來的,此時股權比例就要適當的向甲偏重,在分配股權時可以不嚴格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
同樣,注冊資本100萬,甲出資30萬,但是可以占股55%,乙出資70萬,占股45%(具體比例可以雙方協商)。
如某一方要求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而另一方也同意作為輔助,則建議一方的持股要達到2/3以上(滿足公司特別決議的要求)
3、期權池
如果創始人決定預留10%的股份用於未來股權激勵,則在二人的股權之外可以預設期權池,該部分股份可以由雙方共同提供,也可以由核心控制股東提供,期權池股份的表決權由核心控制股東掌控。
4、其他
除此之外,還可以採取動態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的設計(如果可行的話)。
給出的具體信息太少,根據一般需要關注的要點,給你點建議。
兩個人合夥,兩個創始人的能力肯定是不一樣的。如果你的公司是互聯網公司,那持有技術的合夥人持大股比較好;如果你的公司更多需要的是人脈與資源,有資源的合夥人持大股更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個人建議,創業初期,大股東最好佔到70%以上,對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後續的融資都有好處。
有的創業公司,大股東出資多,但是對公司業務經營一點都不懂,也一點都不管,就等著年底分紅,這種創業公司肯定是長久不了的。做最累的工作,拿最少的錢,誰也干不下去。
創業初期,你的合夥人班子一般是不完善的,後續要一般是需要吸引新的人才進入合夥人團隊的。而預留10%-20%的股權,對人才的吸引力無疑是巨大的,這部分股權可以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如果只是兩位創始人之間分配股權還算簡單,出同樣力的情況下就按出金比例分配就好,若是不出同樣力的,要適當對出更多力的創始人傾斜。很典型的就是我目前的公司,正好也是兩位創始人,但是這兩個創始人是兩個極端,就是一個只出金不出力,另一個只出力不出金,但是不是說不出金的那一個就沒有股權了,雖然大股權在出金的手上,但是不出金的也是有比例的。
如果涉及到要給初創團隊和員工分配股權,最好把三分之二的股權控制在創始人手上,剩餘的三分之一按股權激勵形式分配給團隊和員工,隨著公司的壯大,新近員工的增多,難免要再進行分配,這時候創始人最好確保自己手上有50%以上的股權,等發展到超大規模後再考慮進一步放低創始人手上的股權,就像華為,初創和發展期的企業還是控股點好。
除了單純的考慮資金投入意外 建議兩個人的股權比例首先最好不要平均分配 因為均分的模式在決策上對公司發展很不利 其次是小股東超過33%也要盡量避免 如果這樣的話小股東對公司就會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接下來就是小股東不要過少 比如95%對5% 這樣的比例也要盡量避免 因為這樣比較容易出現小股東員工化 大股東一家獨大的情況。個人建議像類似兩個人這樣的情況 一般小股東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股份 例如70%/30%或者75%/25%的股權結構模式 這樣的話公司既有核心控制力的老闆 並可以確保決策的效率
首先要搞清楚這個問題主要針對的是什麼方面,如果是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那麼公司的凈資產是按照每個人的出資比例分割的,投入多的人當然要佔有的股份多,股份是對出資額大小的數量衡量。這里有一個特別的情況,就是這兩個創始人之間的關系,如果是夫妻的話,不論如何分配股權,到了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還是會按照每人50%來分配,而不會看佔有股份的多少
如果是為了以後公司的發展,那麼最好能有一個人佔有的股份多一些。這也是為了在公司發展中關鍵的選擇時刻,不會因為兩個人意見不同而錯過最好的時機。
所以,選擇和誰一起創業很重要。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模糊,例如,兩位創始人是否均出資?兩位創始人各負責公司運營的哪一塊?是否需要預留股權池用作以後的股權激勵?等等問題均影響股權比例的分配。
但是無論如何,在兩個創始人得情況下,最好不要採用各50%的股權比例配置,這可能是最「爛」的股權比例配置,極容易形成股東會機制失靈,公司陷入「僵局」的局面!
我有一個比較好的方法,股權你持有67%,另外一個或者幾個合夥人分33%,這樣你有絕對的控股權,然後收益分紅大家平均分,你的合夥人優先拿收益,優先回本,這樣多方共贏
❷ 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
關於初創公司股權設置,有一些分享:
1,初期股權不能太分散,兩到三個人最好,相互之間優勢互補,重要的是一定亞歐一個核心股東,333和55等比例是絕對不要動,當然334和443也都不行,這一點是最重要的。
2,剛開始,出錢和出力一定要講清楚,親兄弟也要明算賬。責任和規矩一定要書面化,所有的投入要「貨幣化」折算, 不能貨幣化和不確定的事情不能折算成股權,像未來可以投入多少精力和時間這種承諾,沒有任何價值,未來有股份也幹活的執行董事可以開工資,但勞力不能算成股份。
3,請神容易送神難,如政府資源,供應鏈等,如果對方是資源不穩定者,就不要選擇做合夥人,可以以顧問的形式共享利益,這樣做的好處是可進可退。
4,千萬不要用股權綁住早起員工,寧願多發錢。在公司早起,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沒有什麼激勵效果,還會覺得老闆發不起工資才會用股權騙人。
5,對於後來引進的高管,職業經理人要「先結婚,後戀愛」,就是進公司相當於結婚,但是進公司之後,要有磨合期,設定合理的考核機制,逐步的落實股權,這就是後戀愛。以免發生高薪加上股權請來的高管,幹了半年,人就走了,還會導致股權遺留的問題。
6,有進有退,合資做公司,簡單來說就是有引進機制,也要有退出機制,可能有個團隊成員幹了一段時間之後,突然不想幹了,要退股,那這個時候該退多少呢?投資資金不夠了,要團隊成員加錢,如果有人不願意加了,該怎麼辦?這些最好都是提前協商好,免得面對突發情況,無法處理。
作者:羊文刀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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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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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初創公司兩個股東,一個股東出30萬資金,負責運營公司,另一股東只出20萬資金不出人,如何分配股權
1-觀念意識
在過去,如果公司啟動資金是100萬,出資70萬的股東即便不參與創業,占股70%是常識;在現在,只出錢不幹活的股東「掏大錢、佔小股」已經成為常識。
在過去,股東分股權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據是「出多少錢」, 「錢」是最大變數。在現在,「人」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數。
2-股權分配
很多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都是「時間的錯位」:根據創業團隊當下的貢獻,去分配公司未來的利益。創業初期,不好評估各自貢獻,創業團隊的早期出資就成了評估團隊貢獻的核心指標。這導致有錢但缺乏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成了公司大股東,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但資金不足的合夥人成了創業小夥伴。
因此,全職核心合夥人團隊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要佔大頭。
在企業初創期,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通常佔10-20%之間),人力股佔大頭(80%-90%之間),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務期限掛鉤,甚至核心業績指標掛鉤。
❹ 初創公司股權如何設計
一、創始人在發起設立公司時,如何個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1、股東持股比例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樣
比如說,一個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兩個股東,你出800萬,我出200萬,正常股權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許這個哥倆5:5分賬,只要上面這兩人同意,這事誰也管不著。因為這種約定是當事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也沒有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2、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很多創始人在成立公司時公司章程用的都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對於法律規定的但是條款都忽略了。
以上我列舉的就是一些比較常用的關於公司章程的但是條款,象其他關於股權轉讓時剩餘股東的同意權、優先購買權、股東資格的繼承、股東會的召開形式、召開期限、對於董、監事、高轉讓本公司股權的限制呀這些都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做出約定以確保公司的控制權。
二、創始人確保控制權的方式
1、投票權委託的模式
「投票權委託」就是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
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持股20%左右卻通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2、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人」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
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前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3、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俗稱管理合夥人或GP)和有限合夥人(LP)。
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權,這樣股東就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同時,讓創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擔任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
除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只享有經濟收益而不參與有限合夥日常管理決策,也就不能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
有人專門研究發現,綠地集團採用層疊的有限合夥安排,以一個注冊資本為10萬元的公司控制約190億元資產的綠地集團。
❺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初創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從財報分析,初創企業可有幾種分配方式:第一,按照出資額比例分配,出資是股權分配的依據,根據出資額與占總出資額比例進行股權分配,這種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資人獲得股權比例有多有少。
例如,甲公司初創股東兩個人,大股東持股60%,二股東持股40%,這樣的創世股權結構,根據雙方出資比例來進行股權分配,大股東出資多,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東可以拍板決定。但是,當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等事項時,股權結構可能因兩個股東持股比不同而無法順利推進。
根據咱們國家公司法,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可能會修改公司章程,也可能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公司合並、分立,變更等決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兩個股東,一個持股60%,一個持股40%,無法符合三分之二,只要有一個人反對,涉及公司事項無法施行。
第二種股權分配方式,平均分配。兩位股東,一個出資60%,一個出資40%,但股權進行平均分配。平均分配方式可能會削弱公司創始人的控制力而影響公司決策。
舉一個平均分配例子:甲乙丙丁四個同學,決定一起創業,平均分配股權。隨著公司發展,矛盾也隨之而來,有人坐享其成,有人更加拚命努力,平均股權方式經典結局可能是努力的人帶著一幫兄弟出走,原來公司一落千丈。
創業夥伴就是公司合夥人,股權合法合理地進行分配,有助於提高積極性,而若股權分配偏差也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初創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注冊資金較少。運營資金相對不多,創業公司也可以採用股權加薪資方式,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公司每個參與者的積極性。有些初創公司為了確保每位股東權益,在協議中設置了細節條款,例如,股權轉讓限制、增加或減少優先認購條款、股東退出條款等多項條款,確保在日後經營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以蘋果公司為例,同股同權,蘋果公司初創時期缺錢,喬布斯打算用公司三分之一股份換取5萬美元,馬庫拉當時為公司帶來25萬美元運營資金,並要求26%股份。蘋果公司股權結構從喬布斯和沃茲均分股份,變成了喬布斯、沃茲、馬庫拉三個人各為26%,22%用來吸引後續投資者。四年後蘋果公司上市,近百位員工成了百萬富翁,而蘋果公司僅僅5歲。後來喬布斯賣掉了持有約650萬股蘋果股票,當時約占蘋果公司11.3%的`股份。
人力資源與組織學知識告訴我們,初創公司可以有多種股權分配方式。例如,絕對控股型,公司大事小事均由一個大股東決定。相對控股權,公司大事小事民主討論。
在創業公司進行股權分配前,確定合夥人比股份更重要,找了靠譜的合夥人,股權分配更加簡單,雖然平均分配股權有成功的例子,但僅限於有經驗的創業者,一股獨大還是多股評分,早期創始人需要確定好。資源入股、技術入股,盡可能避免,解決方式也可以是打欠條,公司有營收利潤後進行補償。對於不同人才,股權激勵可能有不同意義。
股權分配是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綜合考慮到,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創業公司也可通過獲得天使投資與風險投資來獲得資金,股權分配做到公平、效率、控制力。
一個企業,只有把壓力變成動力,隨時處於奮斗狀態,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❻ 兩個人合夥人出資一樣怎樣劃分股權
失敗的股權架構產生的不利後果主要有四:一是合夥人之間矛盾的引發或激化,二是公司僵局的出現,三是創始人的尷尬出局,四是核心人才的不斷流失。一、避免合夥人矛盾激化第一,股權設計應與各合夥人的貢獻大小、企業類型相匹配,並兼顧長期性。舉個簡單的例子,甲乙合夥創業,每人出資10萬元,拉來朋友丙貨幣出資80萬而不實際參與經營,如果股權結構定為10%:10%:80%,你說會不會有問題?肯定有問題。因為他只考慮了貨幣出資這一項貢獻因素,對乙、丙的隱性貢獻根本沒有涉及,乙、丙辛辛苦苦創業實質上變成了為甲打工,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公司日後發展的越好,股權設計的負面作用會愈加凸顯。股權設計還應避免合夥人比例的畸多畸少,幾個志同道合的人一同創業,如果重心不是放在做大做強項目本身,而在股權比例上錙銖必較、各懷鬼胎,則無異於本末倒置。說到長期性,是因為有些股權設計即便在公司初創時充分考慮了合夥人的各項貢獻,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夥人的貢獻因素和大小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化。這要求在股權設計伊始對一時性、短期性的資源慎重分配股權,可以採取分配較少的股權,或者替代性措施如支付顧問費、項目提成等形式予以解決。在項目發展過程中,合夥人可以對股權比例進行持續的協商、調整和安排。第二,合理設計合夥人退出機制。最近一家餐飲連鎖企業的創始人,他們剛拿到一筆2000萬的風險投資,其中一個小股東立馬提出退股,他感到左右為難,既不想傷了和氣又不願讓其按照公司估值退出,還擔心小股東不退出的後患更多。其根本原因是沒有提前設計好合夥人退出機制,以至於後面無論怎麼操作都會讓相關利害方感到顯失公平。實踐中,應該著重考慮退出合夥人的股權如何退出對其他合夥人更為公平?首先,應該將合夥人的股權份額與服務期限相掛鉤,約定股權成熟期,並逐步兌現給合夥人;其次,設定股權強制回購機制,在合夥人中途退出時,其他合夥人或公司有權按照約定方式受讓或回購相應的未成熟、已成熟股權;最後,對於中途離職不願退股的行為,約定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二、如何防止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簡單地說,是指由於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管理人員之間存在矛盾或利益沖突,互不相讓、難以調和,導致公司決策機制、運行機制陷於癱瘓狀態,股東會、董事會無法召開或各方提議均難以通過。可以想像,在公司連正常的經營決策都陷入極大困境的情況下,走向沒落甚至退出市場在所難免。而所有的利害關系人,公司、股東、董監高、債權人等都將是公司僵局的受害人。那麼如何在股權設計時防範可能出現的公司僵局呢?第一,合理設計股權結構,盡力避免股權絕對對等或相互制約的情形。公司僵局常見於股東股權(表決權)絕對對等(如50%:50%或33.3%:33.3%:33.3%或25%:25%:25%:25%)或相互制約(如40%:60%或40%:40%:20%等)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前述絕對對等或相互制約的股權結構,將導致股東會全部表決事項或重大表決事項實質上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而股東間存在分歧和矛盾甚或在正常經營情況下,要求所有股東對表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是根本不現實的。於是,公司僵局就出現了。可以說,不合理的股權架構埋下了公司僵局的地雷。因此需要合理保障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其持股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絕對控制型(67%以上)、相對控制型(51%以上)與消極防禦型(34%以上)。在三人以上合夥創業的公司里,大股東的股權最好大於二股東和三股東之和。三、創始人團隊如何避免尷尬出局維持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控制權。一是創始人團隊控股,這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在股東會層面,對公司的控制分為絕對控制型(67%以上)、相對控制型(51%以上)與消極防禦型(34%以上)三種,創始人團隊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對股權進行前述比例的控制。在董事會層面,由於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度,所以應竭力爭取委託或提名多數董事;二是其他技術性手段,如表決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有限合夥等。如公司注冊在國外,也可以採用AB股計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