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如何看項目
1.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後項目監控的主要方式
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後項目監控的主要方式如下。
1、跟蹤協議條款執行搭尺情況。
2、監控被彎埋投資企業財務狀況。
3、參與被投資企業重大經營策略。知鬧高
2. 股權投資分析的要素是什麼對所分析的項目能夠成功的條件是什麼
你說的問題我不太明白你想問什麼,請具體一點。我先就我的理解說幾點:
對項目的考察與分析無非就幾點:
1、規模、利潤,一般做股權投資的公司都會有自己關注的方面和重點行業,以及對企業的利潤的要求,因人而異,就看你們的要求了。
2、財務情況,包括負債率,盈利是否正常等等,看財務是否健康,是不是影響經營,這個很重要。
3、項目企業在該行業所佔的比重及地位,是否有他的專利技術和絕對優勢等等
4、團隊,項目企業的領導團隊素質如何,發展方向以及對企業未來的規劃,高度決定視野,好的團隊能夠讓企業不斷發展
5、發展前景
6、其他方面,比如項目的成熟度,早期還是中長期,看你們是想做長線還是短線了;還有在你們投了以後是不是涉及到增發和稀釋股權等等。
具體的問題你補充下我再回答你
3. 如何尋找到優質的股權投資項目
找到優質的股權投資項目,自己也覺得這個問題太籠統了,而且沒有辦法做出一個特別有效的回答,要說優質的股權投資項目,誰不想有啊。不過你想那些風投公司那些機構投資者他們比你還要想呢,但是沒有用,這個不是三天兩天可以找得到的,也不是那麼容易碰得到的。
但是正常的公司股權不就是說這公司為具備發展的潛力嗎,都是初創型的公司才具備發展潛力啊,它都已經上市了,還談什麼發展潛力啊,它已經發展起來了。一個上市公司不會冒冒然接受一個投資者的投資,就算是機構投資者,就算是風投公司也不會因為人家根本不缺錢,那找那種初創型的公司,但初創型的公司能不能度過風險期,這是另外一回事,這需要一個專業團隊去評估。
4. 股權投資項目管理流程有哪些
一、項目初審
項目初審往往是股權投資項目管理投資流程的第一步。初審包括書面初審和現場初審兩個部分。書面初審以項目的商業計劃書為主,而現場初審則要求股權投資項目管理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的人員到企業現場走訪,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運作等狀況。
1. 書面初審
股權投資對企業進行書面初審的主要方式是審閱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股權投資項目管理需要了解項目的基本要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證件狀況、資金投入、產品定位、生產過程的時間計劃保證等。
2. 現場調研
股權投資在仔細審查過企業的商業計劃書後,如果認為初步符合股權投資的投資項目范圍,一般會要求到企業現場實地走訪。這一過程中,股權投資項目管理主要的目的是將上述書面調查得出的信息與現場調研相互印證。
二、簽署投資意向書
通過項目初審,投資者往往就要求與企業主進行談判。本輪談判的目的在於簽署投資意向書,因此談判的主要內容圍繞投資價格、股權數量、業績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業條款展開,雙方就上述核心條款達成一致後,才有進行下一步談判的可能和必要。當雙方就核心商業條款達成一致後,就可以簽訂投資意向書,內容就是一些已經確定的核心商業條款,這些條款在簽署正式收購協議時一般不能修改。
三、盡職調查
1. 財務盡職調查
財務盡職調查主要是指由財務專業人員針對目標企業中與投資有關的財務狀況的審閱、分析等調查。財務盡職調查具體包括被投資企業會計主體的基本情況、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組織、被投資企業的薪酬制度、被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被投資企業的稅費政策。
2. 法律盡職調查
法律盡職調查主要包括:
1) 被投資企業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尤其對重要的決定,如增資、合並或資產出售,須經持有多少比例以上股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進行的規定,要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兼並過程中受到阻礙;也應注意章程中是否有特別投票權的規定和限制;還應對股東會(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加以審查。
2) 被投資企業主要財產,了解其所有權歸屬,並了解其對外投資情況及公司財產投保范圍。該公司若有租賃資產則應注意此類合同對收購後的運營是否有利。
3) 被投資企業全部的對外書面合同,包括知識產權許可或轉讓、租賃、代理、借貸、技術授權等重要合同。
4) 被投資企業過去所涉及的以及將來可能涉及的訴訟案件,以便弄清這些訴訟案件是否會影響到目前和將來的利益。
3. 其他調查
除上述兩大類盡職調查項目外,企業收購中可能還需要進行的調查包括環保盡職調查、業務盡職調查、人力資源調查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權投資項目管理流程的詳細內容,主要分為項目初審、簽署投資意向書、盡職調查。其中,項目初審是所有流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步,因為初審結果直接影響了簽署投資意向書的相關事宜,從而影響整體股權投資的最終效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