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不配合股權怎麼分配
⑴ 離婚股權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股份絕盯怎麼分配雙方協商分割。一、直接轉讓。離婚時分得該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東的話,可以參照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辦法處理。依據《公司法》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召開股東會並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同意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3、作為受讓人的夫妻一方必須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的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夫妻共有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操作起來比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受上述三個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二、作價補償。即把持股夫妻一方應分割給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方式支付給另一方,全部股權仍歸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三、拍賣分割。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雙方均不願意再繼續持有該股份的,可以將其拍賣再對其進行分割。此類拍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將通知原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拍賣會,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拍賣或成交價不享有優先權。就拍賣的價款夫妻雙方平均進行分遲蔽割。離婚股份分配如受到不當的對待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的可以咨詢網相關的律師。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碼宏州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⑵ 離婚股權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對於離婚後夫妻的共有的股權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們需要從兩種情況進行解決。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那麼夫妻之間當然地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如果有一方夫妻不是公司的股東,那麼股東對外轉讓給一方夫妻後,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完成轉讓手續。否則股東有可能提起訴訟要求,以同等條件取得股權,從而使股權登記再一次發生變更,一方夫妻則拿不到公司的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五 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