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公司才會把股權賣給員工
Ⅰ 為什麼公司要把老員工股權給老員工
可以要。員工持股計劃,又稱之為員工持股制度,是員工所有權的一種實現形式,是企業所有者與員工分享企業所有權和未來收益權的一種制度安排。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或股權)而擁有企業的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使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員工持股制度雖與典型的股份制企業在持股人資格、收益分配、股票出讓等方面存在差別,但依然是以資產的個人佔有為基礎而擁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它不允許企業外人員佔有其股份(即成為持股會成員),企業員工則必須認購本企業的股份。認購股份的多少取決於企業資本與勞動的比例。員工離開企業時,企業要回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一般大公司股份都在哪些人手上一般什麼職位才有權入股
一、股份在什麼人手上
公司的股份一般是在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手上;
大公司,如果用通過引入各輪次的投資人/機構,則會通過「股權融資」,將部分股份轉讓給投資人/機構,各輪的投資金額及股份額度是需要通過企業的估值進行核算,除非有「股權代持」的情況,正常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出來。
Ⅲ 創業公司:員工要不要股權,公司給不給股權
隨著互聯網越發深入生活,大批創業公司興起,在這個大浪淘沙的過程中,人才的競爭是重中之重,招攬人才和留住人才成為很多創業公司的難題,而期權及股權激勵,變成了人才與公司之間一根微妙的紐帶。
首先,承諾期權股權對人才到底意味著什麼?在給不給,如何給之前,一定要先看透徹所討論對象的本質意義。對於早期的創業公司來說,商業模式尚未完全成熟,估值很低甚至不具備,在不能給出與人才實力相配的薪資之前,給予期權股權激勵,與其說是給予權利,不如說是給予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公司商業模式可變現的未來,接受股權激勵的員工被賦予了講這種未來變成現實的責任,這樣,自己的那份權利也才得以實現。由此看來,重要的不是是否進行股權激勵,而是相應的員工是否對自身價值及公司發展價值的統一性深信不疑,並將這份激勵轉化為實現二者統一性更強的刺激,如果只是為了得到股權激勵顯得自己在公司體系及社會評價中地位有所提升,那這種激勵是無法和公司長遠發展聯系起來的,可有可無。現實中確實存在很多公司會制定一攬子激勵措施發紅包似的發給他們所覺得有價值的員工,然而優秀不意味著合適,也不意味著長久合適,被忽視的是能為公司做出實質貢獻的,除了能力還有對公司長遠發展的認同和使命感。
既然前文提到了適合給予股權激勵的員工是具備條件的,這些條件又不是短時間可以甄別,如何是好?答案是以動態的股權激勵,取代傳統的靜態股權激勵。在許多公司,對於特殊崗位的人員,或具備特殊才能處於較高層級的員工,會直接簽訂協議承諾入職可分得相應比例股權,這大大提升了股權激勵轉化為現實勞動成果的不確定性,老話說得好,得來不易才越珍惜。有部分公司在結合經驗或在律師幫助下已經改良為入職一定期限後股權才得到確權,但這也不足以發揮條款最大功效。首先為了留住人才確實談判時會承諾一定的股權激勵份額,但如何實施,就需要一些巧妙的設計。前文所說的直接給予,或到達某個時間點給予,都是傳統的靜態股權激勵。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將擬激勵股權劃分不同的份額,再講這些份額對應不同是時長及條件,分批分時段加以轉化。例如將擬激勵股權分為三份,每份30%分別對應工作時長,業績,資源提供,而這三大類里根據需要可以再細分,比如工作滿一年,其中10 %得以確權,工作滿三年及三年以後了完全得到工作時長所對應的30%股權。劃分的種類,對應時長,滿足條件等都是根據公司對該員工的期許進行設置的,大家注意到3個30%還剩餘10%承諾股權未進行分配,這里引入新的概念叫做股權激勵彈性空間,也就是在談判激勵協議時,可留有很少比例,在日後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具體確權條件,一來比例很小(可以設置個位數或更低)不會影響股權激勵效應,二是可以根據創業公司快速發展情況協商新的條件。以上就是動態股權激勵的基本框架,其原則精神是股權分配是根據實際情況分不同階段進行的,其中還有很多細節及實際操作的把控方法,如果有機會我們慢慢聊。
除了動態激勵模式,對於不同類型的員工實施分層激勵機制也相當重要。用分紅權和表決權來說,中層以上員工除了專業技能,一般擁有較豐富的職業經驗,可在激勵模式中將分紅權及表決權一並使用,促進其為公司發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而決策人數是有限的,在小部分人制定戰略後需要更多員工實施,一線員工的分紅權與業績掛鉤,就可以更好地貫徹不同崗位的分層措施,當時在實際中也可以將表決權的決策權力逐層遞減,使得基層員工有參感卻又不涉及公司主要戰略,比如全公司員工都有權對於公司人文關懷,團建活動,過節費及禮品等與自己系系相關的事項參與決策,這是表決權的細化分層。
由於兼營創業公司及法律事務,現實中我看到個很多從商業及公司內部條款協議設計,可以提升公司發展措施,以上是我們從公司有效股權激勵角度優化激勵措施及公司內部決策的方法。大家可能會問這是不是使得員工被壓榨,難以獲得股權?其實恰恰相反,一個靈活的方案對雙方都是有利的,比如當公司提出只給5%股權的時候,員工完全可以主動要求增長到10%,並對這些股權結合自身優勢及能力所及做以細分,當公司看到有更大價值員工用主動承擔方式以自身能力進行對賭,相信任何一位老闆都會認真考慮賦予其更大的激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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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情況下企業公司可以收購員工股權
收購職工股份的情況有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者是獎勵給員工等情況,本公司的股份,不能用於分紅。收購後,要在法定期限內對股權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Ⅳ 一般公司上市會給員工發股份嗎
一般公司上市是不會給員工發股份的,肯會作為激勵員工為公司工作而制定一系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拓展資料
上市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企業,但上市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企業應當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已發行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也不是上市股份。 與普通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利用證券市場募集資金,廣泛吸納社會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提升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著名的大型企業幾乎都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強中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也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可以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次,上市公司將資產分成幾部分,在股票市場上交易。每個人都可以購買這家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註:所有公司都有股權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需要。最後,在盈利能力方面,我們不能絕對說誰好誰壞。上市不代表盈利能力強,不上市不代表沒有盈利能力。當然,盈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更容易受到追捧。
Ⅵ 公司給員工股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給員工發股份的作用:
第一,提高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勞有所酬。
第二,加強員工的歸屬感,穩定性。
第三,提高公司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第四,提高員工的收入的流動性。
第五,減少員工現金分紅量,提高公司現金流動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