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別人代持公司股權
Ⅰ 公司股份可以讓別人代持嗎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股權代持」解決方式有哪些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x0dx0a x0dx0a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x0dx0a x0dx0a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x0dx0a(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x0dx0a(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x0dx0a(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x0dx0a(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x0dx0a x0dx0a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x0dx0a x0dx0a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x0dx0a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x0dx0a《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x0dx0a x0dx0a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x0dx0a(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x0dx0a(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x0dx0a(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x0dx0a(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x0dx0a x0dx0a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x0dx0a x0dx0a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x0dx0a《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x0dx0a x0dx0a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x0dx0a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x0dx0a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x0dx0a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x0dx0a x0dx0a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Ⅲ 鑲℃潈浠f寔闇瑕佹敞鎰忓摢浜涗簨鎯咃紝闇瑕佸叕璇佸悧
鍙浠ュ姙鐞嗚偂鏉冧唬鎸佸崗璁鍏璇侊紝鑲℃潈浠f寔鍗忚鍏璇佺敵鍔炴墍闇鏉愭枡濡備笅錛
1銆佸悕涔変唬鎸佷漢鐨勮韓浠借瘉鏄庢潗鏂欏師浠訛細
鈶犺嚜鐒朵漢鎻愪緵韜浠借瘉浠躲佹埛鍙g翱錛堥泦浣撴埛綾嶇殑鎻愪緵鏈浜烘埛鍙i〉鍘熶歡鍙婄粡榪囨埛綾嶆墍鍦ㄥ崟浣嶇洊絝犵殑棣栭〉澶嶅嵃浠訛級錛
鈶℃硶浜烘彁浜よ惀涓氭墽鐓с佸叕鍙哥珷紼嬪拰娉曞畾浠h〃浜鴻韓浠借瘉鏄庛佹硶瀹氫唬琛ㄤ漢韜浠借瘉銆佸叕絝狅紱
2銆佸悕涔変唬鎸佷漢緋昏嚜鐒朵漢鐨勶紝闇鎻愪緵濠氬Щ鐘跺喌璇佹槑錛
鈶犲凡濠氾紝鎻愪緵緇撳氳瘉錛涗笖閰嶅伓闇鍒板満鍏卞悓鐢沖姙鍏璇侊紱
鈶$誨氬悗鍐嶅氾紝鎻愪緵鍘熺粨濠氳瘉銆佺誨氳瘉銆佺誨氬崗璁涔︽垨娉曢櫌鐨勫垽鍐充功銆佽皟瑙d功銆佹硶寰嬫枃涔︾敓鏁堣瘉鏄庯紱
鈶涓у伓鍚庢湭鍐嶅氾紝鎻愪緵鍘熺粨濠氳瘉銆侀厤鍋舵諱骸璇佹槑錛
3銆佸悕涔変唬鎸佷漢緋繪硶浜虹殑錛岄渶鎻愪緵鍏鍙稿強鍏鍙歌偂涓滃嚭鍏風殑鐭ユ倝浠f寔鎯呭喌鐨勭浉鍏寵瘉鏄庯紱
4銆佸疄闄呮寔鏈変漢錛堝嚭璧勪漢錛夌殑韜浠借瘉鏄庢潗鏂欏師浠訛細
鈶犺嚜鐒朵漢鎻愪緵韜浠借瘉浠躲佹埛鍙g翱錛堥泦浣撴埛綾嶇殑鎻愪緵鏈浜烘埛鍙i〉鍘熶歡鍙婄粡榪囨埛綾嶆墍鍦ㄥ崟浣嶇洊絝犵殑棣栭〉澶嶅嵃浠訛級錛
鈶℃硶浜烘彁浜よ惀涓氭墽鐓с佸叕鍙哥珷紼嬪拰娉曞畾浠h〃浜鴻韓浠借瘉鏄庛佹硶瀹氫唬琛ㄤ漢韜浠借瘉銆佸叕絝狅紱
5銆佷唬鎸佽偂鏉冩墍鍦ㄧ殑鍏鍙歌惀涓氭墽鐓с佺珷紼嬪嶅嵃浠剁洊鍏絝狅紱
6銆佺浉鍏寵漿璐﹀嚟璇併佸嚭璧勪粯嬈懼嚟璇侊紱
7銆佽偂鏉冧唬鎸佸崗璁錛堝叕璇佸勫彲鎻愪緵浠d功錛夛紱
8銆佸傛灉鎮ㄦ墍鎻愪緵鐨勮瘉鎹鏉愭枡涓嶈凍浠ヨ瘉鏄庢墍鐢沖姙鍏璇佷簨欏規椂錛岃鋒牴鎹鍏璇佸憳鐨勮佹眰琛ュ厖璇佹槑鏉愭枡銆
Ⅳ 代持股份怎麼簽才合法
一、代持股份怎麼簽才合法
1、代持股份合法的條件如下:
(1)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2)意思表示真實;
(3)代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4)代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5)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系,並以此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東風險。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Ⅳ 股權代持協議書簡單版
實際出資人(股東): (以下稱甲方)
名義出資人(代持人): (以下稱乙方)
甲方擬與第三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預先核準的名稱,以下稱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也是公司的實際股東,享有作為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有股份的名義出資人,乙方僅是根據甲方的決定,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甲方行使甲方所有的出資人及股東的權利與義務,現就乙方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代為持有甲方股份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資情況
甲方在公司出資的金額為: 元;
出資的方式為: ;
甲方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
二、乙方的基本情況
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三、委託事項
與公司股東身份(公司設立前是出資人)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四、委託事項的處理規則
1、所有涉及公司設立時,出資人的權利與義務,均由甲方做出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公司設立時出資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後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為的全過程中,股東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均由甲方作出決定,乙方根據甲方的決定,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全部相關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關出資人或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以甲方根據本協議,另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依據,但遇有緊急情況的除外;
4、如遇有緊急情況,乙方應本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有利於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處理該項事務,但事後應及時向甲方告知,並補辦書面授權委託書;
5、緊急情況是指無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書面授權,且有關事務不立即處理將會給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失;
6、乙方完成委託事項,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親自進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委託任何第三人;
4、乙方根據授權委託書處理事務,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乙方如下行為如造成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全額、及時的賠償
(1)乙方在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任何行為;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甲方交辦的事務轉委託第三人;
(3)在執行事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其中,乙方拒不執行甲方指示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改變甲方指示處理委託事項的,視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五、告知義務
1、甲方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通過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況,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對甲方希望了解的關於公司的事項,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展開盡職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告知甲方;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股東有權獲知的公司信息,乙方應及時主動地收集整理,並向甲方作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匯報;
3、乙方作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對其它與甲方股份行使權利及公司運作有關的信息的及時告知義務。
六、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負擔
乙方處理甲方授權甲方處理的事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由甲方負責。
七、風險承擔
由乙方根據本協議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處理的有關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務,所產生的一切投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
八、投資收益
1、甲方對公司的投資收益全部歸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因從本協議中所獲得的名義股東身份,而享有這些投資收益;
2、甲方對公司所有的投資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為領取;
3、乙方承諾將獲得的投資收益,於代領後三日內劃入甲方指定的帳戶,如果乙方不能按時劃轉的,應按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九、協助處分甲方股份的義務
在甲方擬將自己的股份及與該股份相關的一切權益進行法律上的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時,乙方均應根據甲方的書面授權,並以自己的名義,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應無條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時的協助;
甲方對自己股份及其相關權益進行法律上(含事實上)的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股份的轉讓、設定各類擔保措施、表決權、投資收益取得權、剩餘財產請求權、主張優先購賣權、知情權、監督檢查權、訴權等股東權和出資者權利。
十、行為限制
1、乙方根據甲方提名,並擔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與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協議終止時,乙方應主動辭去董事職務;
2、在代持股份並擔任董事職務期間,應履行公司法對董事全部義務性要求;
3、作為公司董事應與公司訂立競業限制協議,並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相關義務;
4、乙方行使董事權利,也應參照本協議關於對代為行使股東權的全部規定進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東(名義)身份、董事身份,謀取個人利益和(或)損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其它利益相關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經甲方書面授權或所進行的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各項行為,如對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其他利益相關人所造成的損失的,乙方均應全面、及時地賠償。
十一、代持股份報酬
1、代持股份、擔任董事的報酬一並以董事報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則上,代持股份報酬已包含在內,不再單獨計算;
2、董事報酬以每月元計算,按公司工資制度發放,但乙方同意將每月工資的%作為忠實履行本協議的擔保;
3、乙方如果確有能力勝任公司董事一職,可以按如下標准和方式領取報酬和提供擔保:
4、除以上約定的報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份、代為辦理授權委託事項或擔任董事職務而要求任何其他的報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據代持股份的約定而產生的,故乙方的全部報酬由本協議專門約定,乙方不再依據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報酬的要求。
十二、代持股份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甲、乙雙方均可單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應造成相對人的損失,如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30日,向乙方送達解除合同的預通知;
(2)30日內,乙方應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簽署工作,保證把所有本應屬於甲方名下的一切權利,全部歸還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員名下,同時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章程、協議和授權委託書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3)30日期滿,甲方向乙方送達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預通知和正式通知內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應無條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進行。
十三、保密責任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所涉及的事項向一切利害關系人明示;
2、乙方應對本協議及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到的或獲知的甲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
3、本第十三條所涉及的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直至有關事項的公布不會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不具有保密價值時為止;
4、乙方違反本條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負有全面、及時的賠償責任。
十四、特別事項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甲方認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東披露甲方的真實股東身份,並以股東身份直接參預公司管理,主張全部股東權利,乙方應無條件接受。
十五、爭議解決
因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依據杭州市仲裁委的現行規則進行裁判。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協議自設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簽署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據需要決定變更、補充或終止本協議。
。
拓展資料: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製法律風險。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協議書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契約性文書。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2 正文:條款內容
1協商目的
2 協商目的責任
3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4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5 履行條款期限
6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7 落款{簽署}
8 簽署日期
Ⅵ 代持股份怎麼簽才合法
法律分析:法律對企業股權代持問題並未做出較多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合法的代持股協議應該具備的內容有:1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個人信息情況;2代持股權的情況,包括股權所佔比例、股權歸屬等;3本次代持股的協議;4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明確;5發生糾紛時的解救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最重要的是,該持股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