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政策變更如何影響股權變動
A. 我的論文題目是「新會計准則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變化及影響;麻煩幫我找一個企業來寫這個內容!急求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范圍變化的影響及處理建議
【
【摘要】
【摘要】修訂後的長期股權投資准則(CAS2)除了將散見於原准則、引用指南、講解、解釋中的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內容進行集中,其最大的變化在於取消了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這一變化致使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後續計量出現了新的問題,本文進行了詳細的探討,並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成本法 權益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CAS2)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舊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廢止。此次CAS2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范圍。該變化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與後續及計量產生了影響並由此導致了一些新的問題,本文將進行分析探討並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建議。
一、修訂前後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
原CAS2指出,在取得權益性投資時,能夠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包括以下四種:除了投資企業能夠實現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響三種情況外(即持股比例偏高),還包括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即持股比例偏低),並且在活躍的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第四類權益性投資」)。
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而是將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CAS 22)處理。筆者認為這種修訂結果非常合理。
(一)修訂的實務依據與准則協同
原CAS2中將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無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原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偏低,但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不具有公允價值,無法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可以據此合理推斷,投資企業的持股目的不是為了賺取差價,而是為了長期持有進而追加投資形成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實施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對於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不能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均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即使將該類投資初始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於其不存在公允價值,也無法對其進行後續計量。
但上述規定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問題是: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後的持有期間內,如果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計量的要求,應當轉變其分類以及計量模式,但由於無相關准則、規范的指導,實務中會計處理差別很大,進而導致報表信息質量受到影響。
對於該類權益性投資,《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39)第46段第(3)條規定,「……(3)對沒有活躍市場標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的投資,以及與這種無標價的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這些投資和衍生工具應按成本計量。」
由此,修訂後的CAS2將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合理推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解決上述問題,不再需要將此類權益性投資進行後續轉換,一方面簡化了會計處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轉換時信息質量受損,而且與國際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一致。
(二)修訂的後續問題及處理建議
1. 原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究竟應該初始確認為金融資產中的哪一類。根據CAS22的具體規定,由於該投資屬於權益性的,故既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債務性),也不能劃分為貸款與應收款項。只能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者中進行選擇,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不具備公允價值,則可以合理推定其應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 第四類權益性投資持有過程中如果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的問題。當然修訂後的CAS2將持股比例偏低的權益性投資,無論是否具有公允價值均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並非只修改本准則即可實現的,初始確認的調整還涉及後續問題,例如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問題。由於CAS22中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基礎為公允價值,則無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後續應如何處理?現有準則並無相關規定。
筆者認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規定可以解決後續計量中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問題,即以成本計量,不考慮公允價值變動。如果該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了,可以依據IAS39第55段的規定,「因不屬於套期關系一部分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按照下述規定確認:……(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生的利得和損失,除減值損失以及匯兌利得或損失外,應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直至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
由此,CAS22也應做出相應修訂,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包括兩類,一類具有公允價值,另一類則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以及與這種無標價的權益工具掛鉤且必須通過交付這種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對於後者,這些投資和衍生工具應按成本計量,其後續計量過程中,如果其公允價值又能夠可靠取得,則應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
二、修訂前後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一)修訂後產生的影響
1. 成本法的適用范圍縮小,權益法不變。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方法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類。修訂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適用范圍有兩種:第一,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第二,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由於第二種情況已經排除在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范圍以外,所以修訂後CAS2的成本法的適用僅余「控制」這一種情況。CAS2修訂前後權益法的適用范圍不變,為兩種:第一,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2.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范圍縮小。由於修訂後的CAS2導致成本法的適用范圍縮小,導致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基本情況與會計處理也發生了變化。
(1)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修訂前的CAS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況包括兩種情況:①追加投資。原持有的第四類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應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對原有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②處置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是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情況下,因持股比例下降,應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對處置後剩餘的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由於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對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的初始確認,故此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況僅剩下處置投資一種情況。
(2)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修訂前的CAS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情況包括兩種情況:①追加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的,應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不需對原有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②處置投資。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力由具有重大影響或是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情況下轉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因持股比例下降,應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不需要對處置後剩餘的股權投資在原持有期間進行追溯調整。
同上,由於修訂後的CAS2取消了對第四類權益性投資的初始確認,故此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由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情況僅剩下追加投資一種情況。
(二)修訂後的CAS2可能產生的新問題及處理建議
依據修訂後CAS2進行處理時,實務中可能出現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初始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因進一步追加投資導致金融資產的重分類的問題,修訂後的CAS2並未做相應解釋。故此筆者嘗試對此種情況下重分類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
1. 初始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首要解決的問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能否因追加投資達到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CAS22第十九條規定某項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再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CAS22第四條也規定由CAS2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於CAS2。所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處於不同准則的規范。而且,如果將金融資產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條件之一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如果企業追加投資對被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說明企業管理者對該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已經發生變化。綜上所述,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
例1:A公司於2014年7月1日以2 000萬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本公司的投資意圖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資1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C公司施加重大影響。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於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累計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金額為500萬元。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75 000 0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公允價值變動5 000 000,銀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類的同時,筆者認為不需要考慮是否要將追加投資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涉及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投資收益。因為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的目的是為了將持有過程中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處置損益,由於該權益性投資並未處置,故此重分類當日不需對其進行結轉,待處置該項權益性投資時再將與其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
2. 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例2:A公司於2014年7月1日以2 000萬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本公司的投資意圖將其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資1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C公司施加重大影響。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於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2 500萬元,累計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為500萬元。A公司與C公司不存在任何關聯方關系。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175 000 000;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公允價值變動5 000 000,銀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據原CAS2的規定該權益性投資原持有過程中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此重分類當日不需結轉,等到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
3. 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無市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因追加投資重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
例3:A公司於2014年8月1日(執行修訂後的CAS2)以2 000萬元取得B公司5%的股權,對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該公司股權無市價,公允價值也無法可靠計量,A公司依據修訂後的CAS2將其初始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資25 000萬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權。自此A公司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權無公允價值,CAS22目前無針對無公允價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的規定,依據前文IAS39第46段的規定,即無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以成本計量即可。
交易日當天: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70 000 000;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20 000 000,銀行存款250 000 000。
由於以成本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會產生其他綜合收益(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故此不需要考慮其他綜合收益的結轉問題。
4. 依據修訂後CAS2進行處理時,實務中可能出現因處置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根據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分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和以成本為基礎兩種情況,故此筆者嘗試對原權益法核算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處置投資降低至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情況下,進行重分類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如下:
(1)處置投資後,剩餘權益性投資無法達到重大影響且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對B公司投資,佔B公司注冊資本的30%,對B公司能夠施加重大影響。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4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為300萬元,損益調整為100萬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將持有B公司的股份對外轉讓一半,轉讓後,無法再對B公施加重大影響,且該項投資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轉讓時,取得210萬元款項存入銀行。A公司處置資產當日應進行的會計處理如下:
首先,確認處置損益:借:銀行存款2 100 000;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1 500 000、——B公司(損益調整)500 000,投資收益100 000。
其次,將剩餘無法施加重大影響且不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只能轉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 000 000;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投資成本)1 500 000、——B公司(損益調整)500 000 。
(2)處置投資後,剩餘權益性投資無法達到重大影響但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處置損益的會計處理同上,關鍵在於剩餘的無法施加重大影響但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究竟應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還是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根據投資企業管理層的持有目的與意圖進行判斷,但為避免利潤操縱起見,筆者建議限定只能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三、新舊CAS2准則的銜接問題
由於修訂准則導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由長期股權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採用成本法進行計量,屬於由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進行的變更,導致的結果是原初始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性投資要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會計原則的變更,所以該變更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方法有追溯調整法與未來使用法,具體處理方法的選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CAS28)第六條規定,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根據修訂後的CAS2第十九條規定,在本准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所以,當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由長期股權投資按准則規定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當累積影響數切實可行時,採用追溯調整法;當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時採用未來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學技術廳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編號:142400410915)的階段性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2014-03-13
2. 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2006.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