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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權成本

發布時間: 2024-07-12 14:25:07

『壹』 股權的成本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 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貳』 什麼是股權資本成本

股權資本成本是投資者投資企業股權時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計權益資本成本的方法有很多。國際上最常用的是股利增長模型、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套利定價模型。它是根據金融理論計算的投資要求回報率。股權資本成本是投資者投資企業股權時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計權益資本成本的方法有很多。國際上最常用的是股利增長模型、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套利定價模型。「權益資本成本」是根據金融理論計算的所需投資回報率。假設一家上市公司的權益資本成本為10%,則意味著投資者的平均回報必須達到10%才能補償投資股票的風險。
拓展資料:
1、一般來說,對於權益資本成本有兩種看法:企業為獲取和使用這部分資金所花費的成本,包括融資成本和資金使用成本。權益資本成本是投資於一個項目或企業的機會成本。這樣就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計量方法:前者以實際支付的本息和現值作為計量基礎;後者以投資者要求的回報率來衡量。這兩種觀點從資本使用者和投資者的角度分析了股權資本成本的本質。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後者為大多數人所認可: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只能從投資者的角度來分析股權資本的成本,其大小可以通過投資者對特定投資的預期回報,以預期股息和資本收益表示。
2、權益資本成本的理論基礎:「會計科目」理論會計學科是現代會計存在和發展的前提,現代企業制度是現代會計學科概念發展的經濟基礎。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所有權的概念主導著財務會計。當時,主要的組織形式是獨資和合夥,由業主直接管理。整個企業屬於業主。只有債權人才是真正的「局外人」。扣除債權人權益後的剩餘權益歸投資所有者所有。因此,單獨計算權益資本成本意義不大。此外,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也使得難以客觀、合理地計量權益資本成本。
3、隨著金融市場和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獨資、合夥企業不再占據主導地位,而是法人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已經完全分離。財務會計的理論基礎已經從原來的所有權概念轉變為會計主體假設。根據主體概念,企業被視為一個獨立的主體,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而股東僅限於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從公司作為獨立主體的角度來看,債權人和投資者都是企業的「局外人」。
4、因此,投資者和債權人投入的資金都是外資,企業使用這些資金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債權資本成本和權益資本成本均應作為成本處理。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債權資本成本已作為成本費用處理,但權益資本成本與債權資本成本在性質上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形式不同。因此,權益資本成本也應在財務會計中反映為一項費用或成本信息,如債權資本成本。成本是指為取得或將取得的資產或服務所支付的對價,其金額可用貨幣表示。例如,生產產品的人員的工資、材料、能源、設備等,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耗的資源,應按下列標准計入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折舊成本,很少有人將生產過程中所佔用的資金成本作為產品成本的一部分。

『叄』 什麼是股權投資成本,簡單通俗舉例一下

『愛就投』股權眾籌平台為您解答:
簡單解釋下:你我組建個股份公司,我出錢,你出力,技術活你干,我什麼也不管,股份可以各佔50%,那麼,你股份就叫技術股
詳細解釋下:
股權投資應以取得時的成本確定。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
長期股權投資的取得成本,具體應按以下情況分別確定。
(一)支付現金
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二)放棄非現金資產
非現金資產,是指除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以外的資產,包括各種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但各種待攤銷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這里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按以下原則確定:
1、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其公允價值即為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
2、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如果按規定所放棄非現金資產可不予評估的,則公允價值的確定為:如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市價即為其公允價值;如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確定。
3、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比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在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其投資成本時,如被投資單位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該股權的公允價值即為對應的股份的市價總額;如被投資單位為其他企業,該股權的公允價值按評估確認價或雙方協議價確定。
4、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准備項目;反之,則應依據謹慎原則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到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時應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記賬。而不論投資方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為多少。而投資者將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則屬於非貨幣性交易。按照《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有關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時,應以換取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變更
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時,按原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

『肆』 資本成本包括哪些內容

資本成本指企業籌集和使用資本而付出的代價,通常包括籌資費用和用資費用。資本成本是選擇籌資方式、進行資本結構決策和選擇追加籌資方案的依據,是評價投資方案、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標准,也是評價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依據。

資本成本既可以用絕對數表示,也可以用相對數表示。用絕對數表示的,如借入長期資金即指資金佔用費和資金籌集費;用相對數表示的,如借入長期資金即為資金佔用費與實際取得資金之間的比率,但是它不簡單地等同於利息率,兩者之間在含義和數值上是有區別的。



(4)如何理解股權成本擴展閱讀:

特點意義

1、生產經營成本全部從營業收入中抵補,而資本成本有的是從營業收入中抵補,如向銀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發行債券支付的利息;有的是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如發行普通股支付的股利;有的則沒有實際成本的支出,而只是一種潛在和未來的收益損失的機會成本,如留存收益。

2、生產經營成本是實際耗費的計算值,而資本成本是一種建立在假設基礎上的不很精確的估算值。如按固定增長模型計算普通股成本率,就以假定其股利每年平均增長作為基礎。

『伍』 股權成本是什麼

是股權資本成本,投資者投資企業股權時所要求的收益率。估計股權資本成本的方法很多,國際上最常用的有紅利增長模型、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套利定價模型等。是根據金融學理論計算出來的要求投資回報率。

「股權資本成本」是根據金融學理論計算出來的要求投資回報率。假設某個上市公司的股權資本成本是10%,則意味著投資者的平均回報率必須達到10%才能補償其投資於該股票的風險。

(5)如何理解股權成本擴展閱讀:

債權人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往往希望借款企業有一定量的權益資金作為保障,而且債權人認為這種權益資金越多越好。因此,股權資本在企業資本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

對於資金的使用方企業來說,它必將為使用這種經濟資源付出成本代價,而且這種成本代價在理論上是眾多籌資渠道里的一種較優選擇,因為資金使用者是逐利的。

股權資本成本的確認對財務理論的完善和財務決策的科學性有重要的價值,對實現股東的利益和企業的發展有深遠的意義。

『陸』 公司股權成本是什麼,怎麼分類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股權轉讓
股權相關漫畫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主要分類 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2],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並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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