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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權激勵怎麼退出

發布時間: 2024-06-29 17:45:25

❶ 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新商業新股權,和你一起開拓新時代,這里是名庭股權內參。

今天的話題是,企業設置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那麼到底該怎麼制定退出機制呢?

根據我們合一團隊(微信:名庭聊股權)的經驗,名庭可以給你一些參考方案:

已成熟的股權可以由公司回購。

如果是正常離職的話,價格可以這樣定:員工購買股權的原價+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利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上浮)。如果員工是因為違紀、泄露機密、失職瀆職等原因過錯離職的,價格可以這樣規定:以員工購買股權的原價,或者「本金+期間損益」,二者按照低價收購。

沒有成熟的股權,直接原價回購。

當然了,退出機制的設計還有很多種,就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葉子,股權激勵也不可能有一個醫治百病的模板。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真要操刀股權激勵,還是交給專業的人更靠譜。

ok。今天的內容就是這樣,我是合一股權的股權架構師房名庭。咱們下期內容再見。

❷ 股權激勵,員工怎麼退出

法律分析:激勵期權的退出機制,可以約定員工離職時已行權的股權通過回購、回購價格等方式退出。具體的退出流程是:

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的,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此事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❸ 一個靠譜的股權激勵退出機制如何設計

第一是公司原因導致激勵方案變動;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合並分立;公司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於公司原因重大調整等。
第二是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分主客觀原因,主觀原因有:違規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提出離職(含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願意續簽,激勵對象不願續簽的情形)等。客觀原因有:激勵對象因病、傷殘、死亡等不能繼續為公司工作的。
根據上述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退出回購機制。如根據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回購時對應公司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回購時公司上一輪估值等進行回購。
同時結合時間線,從簽訂 股權激勵協議及繳款時開始,經過一定期限的服務期,再到服務期屆滿,有些公司有上市規劃還要區分是否成功上市的情形等。最後結合股權激勵模式是限制性股份還是期權或是其他模式,並根據公司的規劃,是否分紅等情形綜合考慮制定個性化、制度化的退出機制。
通常情況下,服務期內激勵對象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將會認定激勵對象未能履行義務,沒有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一般以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進行回購即退回本金。考慮的更深遠一些,若公司出現虧損,激勵對象又觸犯公司紅線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大股東還按照實際出資額回購則對公司及大股東不利,筆者建議以實際出資價格或對應的公司審計凈資產的較低者進行回購,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並在回購價款中予以扣除。
服務期內 激勵對象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通常以實際出資價格或給予部分的利息補償。
服務期屆滿後,激勵對象的服務義務已履行完畢,此時退出回購機制應相應寬松,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作為最低保障相對合理,屆時還應當結合公司未來規劃,若實現上市目標後,是否增加服務期等仍需要考慮完善。
有些老闆可能會想,若幾個激勵對象同時要求回購,會對自己產生較大資金壓力。筆者建議,若激勵對象行權時為分期出資,故大股東回購也可以分期回購,通常會約定大股東可選擇一次性回購或分幾年回購,給予大股東充分選擇權。

❹ 股權退出都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目前國際通行的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ESOP)、管理層收購(MBO)、股票增值權、業績股票、限制性股票等10種。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麼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麼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該幾種方式優劣分析如下: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優點是能很好的保護股東退出時的權利,缺點是辦理相關手續比較煩瑣。 3、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4、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此種方式是股東在窮盡其他救濟方式的最後的救濟手段,即在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會受到嚴重影響的前提下,當其他救濟手段都窮盡之後,公司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❺ 股權激勵通過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怎麼賣出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1)股票贈與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贈與被激勵對象,可以設置贈與附加條件,比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約定的業績指標等,也可以不設置附加條件,無償贈送。(2)股票購買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勵者,但被激勵者需要出資或用知識產權交換獲得股份,被激勵者獲得的是完整的股權,包括:所有權、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股票購買計劃可以提高被激勵者的歸屬感和成就感,同時實現激勵、約束和角色轉換的目的;如果股份價值下降,被激勵者的投資將受到財務損失。(3)股票期權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一次性給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股份的分紅權和表決權,被激勵者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用所得紅利分若干年購買這部分虛股,將之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所得分紅如果不足以支付購買虛股所需要的資金,則可以另行籌措資金,補足購買虛股的資金,無力購買部分可以放棄行權。款項支付以後,相對應的虛股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對虛股擁有分紅權和表決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實股擁有完整所有權。虛股不以被激勵者的名義進行股東登記,實股以被激勵者名義進行股東登記。通過期股這種機制安排,被激勵者要保證購買虛股所需資金,就必須保證一定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從而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被激勵者)在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利益上達成一致。(4)虛擬股份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的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權的退出機制,但是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繼續分享公司價值增長的權利;公司價值下降,被激勵者將得不到收益;績效考評結果不佳將影響到虛擬股份的授予和生效。(5)股票增值權計劃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6)限制性股票計劃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7)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8)經營者或員工持股計劃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9)管理層或員工收購計劃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10)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①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②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❻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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