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怎麼分配案例
『壹』 股權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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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怎麼分?
怎麼退?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
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么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
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
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干。這裡面用什麼價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一、股權如何分配?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准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繫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系,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系。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參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3/股權控制方式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占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里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台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台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置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二、退出機制
設置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2/股權分期兌現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干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干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3/約定回購機制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價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價格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凈資產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幹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凈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第四種,做好預期管理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准,游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本文觀點由以太資本人力總監 Michael 提供
『貳』 股權怎麼分配合適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分配有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科學的股權架構一定是由創始人、合夥人、投資人、核心員工這四類人掌握大部分股權的,這四類人對於公司的發展方向、資金和管理、執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創始人在分配股權時,一定要照顧到這些人的利益,給予他們一定比例的股份。創始合夥人的得權期、退出機制、回購權,這三點是對股權的完整管理,對於股權的得權、退出和回購都得提前約定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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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乾股和實股怎麼按比例分配
基本上是把乾股劃分到分紅股,分紅的情況如下:
乾股分紅是按照股票的比例去分配的,到了年底的時候,會去進行分紅,而且乾股分紅權利和普通的股票是差不多的,但是乾股的股東才有這個分紅的權利,其他的普通股票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乾股分紅其實也可以理解為現金獎勵,但是這個獎勵的多少是變動,因為和年底的利潤有關系,如果比例比較多,利潤比較高的話,那麼分紅就會比較多。
實股的分紅除了公司規定之外還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一種帶有強制性色彩的分紅形式,即滿足分紅條件的企業必須分紅給股東。
持股多企業利潤多,則分紅多,反之就少,但分紅的金額與持股比例的對應關系同樣也會受到法律保護。
『肆』 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是怎樣
我們可以了解到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如下:
1.在開始創業的時候: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分配方式,股權平分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要避免股權平分的事情,可能聽到國外某大型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5:5或者3:3平均分配的創業也很成功。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 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 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3.分紅機制要寫好,因為人性是趨利的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將來的利益及權利的分配,所以分紅比例、分紅方式、分紅時間要寫清楚。
4.最後一點就是退出機制,我見過很多的公司案例退出的時候沒有寫清楚退出機制,導致自己的投資款項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權屬不明朗導致哥們變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親戚、朋友乃至親兄弟,最好將利益方面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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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股權結構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主觀:
1、持股比例過於均衡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佔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後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形成任何決議,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案例2:某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三人,甲、乙兩名股東各佔45%的股份,丙佔1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甲、乙一旦意見不同,則丙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見就能夠形成有效決議。甲、乙發現這一情況後,都有意拉攏丙。最終的結果是丙實質上控制了公司的發展走向。上面兩個案例所產生的問題並不相同,但同樣損害著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股東僵局。案例二,導致了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了股份比例較小的股東,其收益索取權很少,必然會想辦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濫用控制權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都有嚴重的損害。持股比例過於均衡可能產生的問題:(1)容易形成股東僵局,無法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2)容易激化股東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權與利益索取權的失衡。2、夫妻股東實踐中,該種情況多存在於民營企業。許多民營企業在創業之初即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另外,應工商注冊"公司股東必須為兩人以上"的強制性要求,但又信不過別人,因此,將公司注冊為夫妻兩人所有,實質上由一人出資塵飢世經營。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優點是:意見比較容易統一,不宜出現公司管理僵局。夫妻公司股東結構的缺點是:(1)夫妻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規范,"公"、"私"不分,財產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風險;(2)感情和事業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隨之帶來的是股權爭奪戰、公司控制權爭奪戰;(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明,夫妻股東真正持股比例不清。3、股權過分集中在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情況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無法擺脫"一言堂"和家長式管理模式。在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加,企業承擔的風險會隨著公司實力的增強而同步增大。可能產生的問題肢仔:(1)企業行為很容易與大股東個人行為混同,一些情況下,股東將承擔更多的企業行為產生的不利後果;(2)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將產生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給企業造成的損害無法估量;(3)大股東容易忽視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4、家族企業找人做掛名股東有的家族企業喜歡讓家族成員在工商局注冊成股東,但這些注冊的股東沒有實際出資,真正的股東以及管理者卻沒有任何工商注冊的痕跡。出現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一旦出現家庭矛盾,或發生道德危機,顯明股東將股權處分,或者違背隱名股東意願表決公司事務,均會產生法律糾紛。5、外資、國企及特殊行業股東有特殊規定,違法代持有些行業,國家對股東資格是要進行審查審批的,比如金融類企業(證券公司、典當行、銀行等),另外外資企業、國有股的股權問題發生變化也都要進行審批,有些股東為了繞開這些規定,就找人代持,自己當隱名股東,這樣的持股情況也存在被法律認定為無效的風險。6、乾股、送股、股權激勵引糾紛有些公司在設立時採取乾股、送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設置不是很規范,乾股是不是有效,送股還是股權轉讓,什麼時候是股東這些問題都容易產生分歧。7、職工入股卻不登記有的企業在國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職工募股,基於法律上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往往對入了股的職工卻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由委託代持、職工持股會、股權信託等方式找人代持股東,一旦代持的股東不聽話,或者大股東忘記了職工的股東身份,職工股東的權益就容易受到侵犯。【案例】這個世界上,最差的股權結構是:兩個股東各佔50%的股派肢權。我們通過兩家中國餐飲企業真功夫和海底撈,來看最差股權結構公司的不同命運。真功夫真功夫是中國規模最大、發展最快的中式快餐企業,也是中國五大快餐企業中唯一一家本土企業。中式快餐市場的廣闊發展前景以及真功夫出色的商業模式和真功夫的發展業績,吸引了眾多股權投資基金的青睞。2007年10月,今日資本和聯動投資兩家PE投資真功夫,企業和資本方的目標是,2010年真功夫實現上市。但是,之後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卻為真功夫的發展打上了問號,上市之路也愈發遙不可及。正如我們前面所說,一家好的企業在股權方面至少應該具備以下特點:股權結構簡單明晰;存在一個核心股東;股東資源互補;股東之間信任合作。但是真功夫除了股權結構簡單明晰之外,其他三個方面都存在問題。回顧真功夫的案例,能夠讓我們對股權結構給企業和資本的影響進行深入的思考。1、初期發展真功夫的前身是小舅子潘宇海在東莞長安鎮107國道旁邊開的一家168甜品店。1994年,姐姐潘敏峰和姐夫蔡達標加入,投資了4萬元,潘宇海自己也出資4萬元,把168甜品店改為168快餐店。股份結構是潘宇海佔50%,姐姐和姐夫各佔25%。初期,企業經營以小舅子為主,姐姐管收銀,姐夫做店面擴張。潘宇海掌握著企業完全的主導權。1997年,真功夫藉助其"電腦程式控制蒸汽設備",攻克了中式快餐業的"速度"和"標准化"兩大難題,開始在全國各地企業開設連鎖店,企業快速發展起來。在這個階段,負責店面擴張的蔡達標對企業的貢獻越來越大。2003年,企業的主導權從潘宇海的手中轉到了蔡達標手中。2006年9月,蔡達標、潘敏峰夫婦離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股權歸蔡達標所有。2、股東矛盾日益激化2007年10月,真功夫引入了今日資本和中山聯動兩家PE的投資,兩家PE對真功夫估值高達50億元,各投1.5億元,各佔3%的股權,蔡達標和潘宇海的股權比例都由50%攤薄到47%。PE作為資本方,逐利是其最大目的,因此,投資一家企業後,一定會支持能力較強、對企業發展作用更大的一方。PE投資真功夫,主要看中的是蔡達標的能力,因此,無論在股東會還是董事會,PE都支持蔡達標,力圖企業經營確立蔡達標的核心地位。這樣一來,本來平衡的天平,倒向了蔡達標,而潘宇海被逐步邊緣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陸』 股權分配案例分析
方太集團董事長對於家族企業創建初期的 股權分配 問題提出了一個理論,稱為「口袋論」。他表示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如果將公司所有股份都放置在一個「口袋」里,可以保證各個持股人團結一致共同面對公司發展所面臨的困難和壓力。而如果將各個股份分開放置,就會發生權利分散的情況,會嚴重影響持股家族成員的凝聚力,最終導致企業走向分崩離析的結果。
「口袋論」十分適用於創建初期的家族企業,在每一個企業的創建初期,它的創建團隊都是保持著一個艱苦奮斗、吃苦耐勞的精神,對於公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可以做到積極解決、協同合作。這一點在家族企業的創建初期表現尤為突出,由於家族企業的創建團隊是由父母兄弟、親朋好友來構成,因此在創業初期往往會忽視個人利益,將所有收益放置在一個口袋裡。但是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難免會產生利益糾紛,為企業帶來嚴重的災難。因此產業團隊要在創建初期要將股份安排實現法律化,事先確定協議可以保證在發生沖突的時候有理可循,盡量避免利益糾紛的產生,保證企業的長足發展。
2.公司成立初期要保證公司股份的集中史玉柱曾提及過民營企業的股份分配問題,他表示在民營企業的創建初期要保證股份的集中。在民營企業中,只要是股份分權管理的企業,在企業賺取了第一桶金之後往往會發生企業分裂的現象。這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民營企業在創辦初期時要盡量保證股份的集中,否則會發生企業分裂、白白給他人做嫁衣的情況。
史玉柱在創建自己公司的初期,一共有三名員工共同參與,他當時堅決實現股份集中制度,但是其中兩名男員工也堅持要自己擁有股份。當時公司發展中史玉柱實現了產品的開發,並且提供了企業的發展資金,因此只給其他三名員工不到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引起了員工的不滿,最終導致整個公司的分崩離析。從上述示例中可以發現,企業在創建初期一定要確保股份集中在自己手中,否則會導致不知底細的合作者參與到自己的公司中來,降低了自己對於公司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不利於公司未來的發展。
上述案例中史玉柱在之後創建的公司中堅決抵制股份分權,盡量將公司股份把握在自己手中,最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的公司創業團隊之間的關系為上下關系,並且公司中招攬了不同能力的職員,這種團隊對於創業者的個人能力和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創業者可以依靠自身個人魅力吸納各種人才,實現公司的長久運營。但是在公司的各種重大事件中,較大地凸顯了創業者的自身決策權,導致其他員工產生自身參與度不夠的想法,容易打擊他人的創業激情。但是在公司發展遇到問題時,創業者可以依據自身能力,實現公司的巨大成功。
由此可見,上述上下關系存在的團隊可以很好地適用於中國國情,減少團隊沖突的產生。因此創業者在公司建立初期一定要堅持使用自己的全部資源,盡量減少股份分配實現的企業融資,要將公司的股份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實現自身對於企業事件的控制權和決策力。只有這樣才能使公司按照自己的期望持續發展,不受到外來者的影響,實現企業的初步成功。在遇到不可避免的股權融資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對資金和股份進行很好權衡,在保證公司穩定發展和自身控制權的前提下進行融資,要明白實現融資不是最終目的,保證創業者控制權才是根本所在,切莫本末倒置。
3.不斷調整實現平衡結構
2002年茅先生與3個合夥人共同出資創建了一個與軟體行業相關的公司,之後出現一位姓喬的先生出資購買了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相當5名合夥人各自佔有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但是隨著公司的發展,原來的部分合夥人出現離開公司的情況,同時有很多骨幹員工對公司的發展貢獻了很多力量。
根據上述所述情況,公司需要重新對公司的股份進行分配,分配過程中要考慮到初始合夥人貢獻力量和對公司作用的變化以及骨幹員工對公司所作出的重要貢獻。創業初期很容易發生關鍵人物參與和離開的現象,每一次關鍵人事變動,一定要對公司股份進行重新分配,否則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難以挽回的危險。員工控股也是一個很有效的舉措,前面內容也曾經提及過,在公司發展過程中人才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因素,甚至可以決定著整個公司未來的發展狀況,因此企業在人才吸納上面常常要花費很大的精力與金錢。員工持股的舉措可以將優秀人才的利益與公司未來的發展緊密相連,大大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提升整個團隊的戰鬥力,同時使企業凝聚力大大上升,實現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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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合夥開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合夥開公司,股權一般按照出資人所認繳的出資額分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一、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術入股或者專利入股的,需要將其技術折算成資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說三個人合夥,出資一樣,那麼每個人是佔33.3%的股份,如果其中一個人是技術入股,那麼可以採取幾種方案,比如說出資還是一樣的,但會將這個人的技術折成股份,比如說他就變成了40%,另外兩個人30%。
還有一種方案是這個技術的人直接將技術按照價值摺合成現金,相當於他少出一部分資金,然後另外兩個人多出一些資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協商為准,這個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所以不能千篇一律。
二、商定好初步的股權分配之後,還要確定好增資、退出等等的股權變更協定,比如說將來生意好了,另外兩個合夥人想要買這個技術股東的股份,怎麼定價,將來生意不好了,有人想退出,股權折價等等,這些都是最好從一開始就寫在紙面上,以免日後的麻煩。
所有這些都商定好之後,一定要白紙黑字的寫在合同上,所有股東簽字確認,有幾個股東就有幾份,全部都簽好字並且設立好賬戶以及到賬的最後期限,因為如果資金不到賬,後續的事情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
如果條件允許,更為穩妥的方法是去公證處將幾方的合同進行公證,這樣避免了將來如果出現合作不愉快,因為合同問題引起的爭執。
拓展資料:
股份一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其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具有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轉讓性四個特點。
『捌』 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比較好
【法律分析】: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另外,《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150%對50%,或者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如西少爺、真功夫等案例。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創始人60-70%,聯合創始人20-30%,未來員工10-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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