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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取得股權的質權

發布時間: 2024-06-27 14:49:42

『壹』 報表中如何判斷股權質押

判斷 股權質押 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 質押 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 動產質押 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 債權人 取得對質押股權的 擔保物權 ,為股權質押。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 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 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 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貳』 如何認定公司股權的質押

確定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的方式:一般情況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此時合同生效。且已經出質的股權,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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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辦理股權質押合同公證

法律分析:一、股權(股份)質押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股權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辦理股權(股份)質押合同公證應提供的材料:(一)借款人或出資人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委託他人辦理,還須提供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授權委託書。(二)借款人或者出質人為中國內地法人:1、公司的營業執照;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3、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4、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注冊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須辦理公證)。

(三)借款人或者出質人為境外法人:1、當事人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等)需經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轉讓方、受讓方為澳門公司,其材料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公證;轉讓方、受讓方為台灣公司,經台灣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經由台灣海基會寄送。2、當事人為外國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等)需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四)貸款人或質權人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1、公司的營業執照;2、金融許可證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4、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

(五)股權(股份)憑證。(溫馨提示:本處盡可能的向您列明辦理此項公證所需證明資料,但不排除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不明之處請向承辦公證員咨詢,並以承辦公證員要求提供的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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