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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個人股權轉讓如何辦理一審

發布時間: 2024-06-17 20:11:46

㈠ 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例

公司股權糾紛案例 
時間: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 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共計向金剛公司匯款美元392,908.64元。根據金剛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營業執照,其實到注冊資金為50萬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原告與張某多次商討股權回購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剛公司董事會作出A、B兩個決議案(以下簡稱3•13決議),具體規定了股權轉讓以及支付轉讓款的方案。 
  原告訴稱,張某並未按合同、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並將原告的出資當作其個人出資進行驗資。原告與兩被告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後,雖未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原告實際於決議簽訂後即離開公司,張某也向員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於兩被告始終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故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   被告張某辯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的變更,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光有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並且,董事會決議本身也有違法之處,如將屬於金剛公司的兩處房產作價支付股權轉讓款,會造成合作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金剛公司辯稱:本案屬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與金剛公司並無關聯。 
  審理中,原告以兩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人為製造訴訟障礙為由,於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兩被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因本案所涉股東、股權變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續。   針對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兩被告辯稱,未能辦妥股權變更手續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並非被告拖延不辦。此外,金剛公司已於2000年12月5日召開董事會,在原告借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董事會作出了「關於2000年3月13日之A、B決議終止執行」的決議案(下稱12•5決議),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實前提已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受理法院認為,3•13決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由於原告並未參與12•5決議的議定過程,12•5決議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無實質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這一股權轉讓行為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方為生效,由於金剛公司未按決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手續,致轉讓行為至今未能生效,轉讓合同未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故應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至於其它有關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宜,在先行判決生效後再行處理。據此判決:被告張某、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原告謝某將其在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被告張某事宜至審批機關辦理相關的股權變更手續。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張某、金剛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 
  關於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認為:3•13決議系被告金剛公司的董事會為原告股權

轉讓事宜而達成之協議,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金剛公司願以其特定財產為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屬於債的加入,但其對相關債務所負的責任,應為有限責任,即僅以約定的財產承擔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張某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人民幣3,311,600元。二、對於被告張某在前款中的債務,被告金剛公司應以各方約定的特定財產(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體履行方式為:1、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謝某,該房屋作價人民幣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所得款項償付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第一款中的債務。三、對原告謝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問題   有觀點認為,本案被告張某在實際繳納出資之前並不享有合作企業的股權,也不享有將尚未支付對價的股權轉讓給他方的權利,所以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按照公司法理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資方式而實際繳納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東在公司出資中所佔的比例或數量,也可以是股東以協議方式認繳但未實際出資的承諾比例或數量。由於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責任不同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實收資本制,合作方在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暫不繳納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可成立企業。出資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以後繳清,也可採用分期繳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繳足投資或提供合作者條件的義務。這種體制使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較為容易,成立後的資金運作也更為便捷、靈活,有利於吸引外資。但是相應的也產生了沒有繳納出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的問題。   雖然本案被告張某在轉讓股權之前尚未繳付其認繳資本的對價,但法院並沒有將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因在於:1、金剛公司依法設立後,有關合同、章程以及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文件中均有被告張某作為公司合作方及股東的記載,被告張某作為合法股東,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東資格及相應的權利。事實上,被告張某也行使了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等在內的股東權利,其所從事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均應視為代表被告金剛公司所作的行為。如果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則被告張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為均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認識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是可想而知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對於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前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對合作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在合同約定的繳納投資期限內,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顯然缺乏法律依據。3、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換發了批准證書,工商登記資料亦作了相應的變更記載,符合轉讓股權的法定條件,應屬有效。 二、關於3•13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3•13協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如前所述,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合作他方的書面同意;2、審批機關的批准。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剛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參加了3•13協議,可以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訴時,被告金剛公司仍未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張某對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均無異

議,對應根據3•13協議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的事實亦無爭議,從而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如果直接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況且本案股權轉讓合同未能發生預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為被告金剛公司未按3•13協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的手續,在審批機關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之前,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從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協議後,即退出金剛公司的經營管理,將其所享有的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實際交付給被告張某,可以說,原告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如正常報批,則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僅僅以欠缺報批手續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顯然有違誠信、公平的法律原則,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   三、關於先行判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關於股權轉讓合同一節事實查明後,法院考慮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需以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為前提,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先行判決生效後,被告張某、金剛公司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法院再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進行審理作出裁決。 
  以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債務人以不作為形式阻撓,無法生效,由此產生的利益嚴重失衡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司法界。這種不作為行為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背道而馳,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但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於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爭議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為結論,對相對方的利益保護較弱,無法制裁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本案採用先行判決的方式為解決上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

㈡ 股權轉讓事宜,律師費用多少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個人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兩個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1、印花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屬印花稅稅目為「產權轉移書據」,其稅率為所載金額萬分之五。2、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個人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轉讓的股權出資是否到位,是認繳還是實繳,繳納期限及繳納責任人;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到保障;3、轉讓股權是否存在瑕疵;4、轉讓股權的價款;5、轉讓股權是否納稅及納稅主體稅款的承擔。

㈢ 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一、 股權轉讓人為納稅義務人,股權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

1、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

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2、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

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3、《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在司法實踐中,決大多數的法院均認可扣繳義務人有代扣代繳股權轉讓所得稅的法定義務,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3號判決中,極端個案認為股權受讓方無權代扣代繳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該案的裁判要旨:雙方在合同中並未約定泓源公司在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時應扣除代扣代繳稅款,扣除代扣代繳稅款並非泓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前提條件。其次,從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主體來看,《稅務事項通知書》載明的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人是綏中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而非泓源公司,泓源公司無權提出扣除代扣代繳稅款的主張。

二、扣繳義務人代繳個人所得稅系法定義務。

1、扣繳義務人無權放棄扣繳義務,且應納稅款屬於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

裁判要旨:本案中,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了應繳納稅費由甲方王能新承擔,由於法定代扣代繳義務的存在,王能新無權要求徐春勤、南部礦業公司放棄代扣代繳的義務,將此款直接付給王能新。一審法院依據循化縣地方稅務局積石稅務分局(2012)01號文件,認定徐春勤、南部礦業公司代扣代繳了2011年度(王能新股權轉讓)期間應納稅款8663990.20元並計入已付的股權轉讓款中,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2)青民二終字第62號。

2、扣繳義務人未經抵扣即向納稅義務人支付相應收入後,又自行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並不當然喪失向納稅義務人追償的權利。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為股權轉讓所得人,扣繳義務人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本院認為,根據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恆大公司並非案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應為扣繳義務人,對稅收征管機關負有代扣代繳案涉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不能依據上述規定認為,在扣繳義務人未經抵扣即向納稅義務人支付相應收入後,即當然喪失向納稅義務人追償的權利。換言之,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代扣代繳程序,在支付納稅義務人收入之前即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稅,抑或在向納稅義務人支付了全部收入後又代為向稅務機關墊付個人所得稅,都不能產生改變該稅負法定納稅義務人的法律後果。劉紅波所持恆大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即表明放棄了扣稅權利進而喪失了向劉紅波追償權利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43號。

3、納稅義務人僅訴稱對扣繳義務人代繳個稅不知情或不同意的,不能免除其向扣繳義務人返還代繳個稅的義務。

裁判要旨: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本案中,劉鴻財依法應繳納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14624456.53元。蘭游標根據贛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發出的《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代其繳納稅款,屬協助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該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該代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劉鴻財承擔。劉鴻財以對代繳的稅款不知情,且認為如果是其自己去繳,繳納二、三百萬元就可以了,因而對該代繳的總金額不予認可,對該代繳稅款不同意在其應受償債權中全部抵扣,但並未提供稅務部門對其應納稅款減免的證據,故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執行案款的清償順序,稅款的支付優先於擔保債權和其他普通債權的規定,蘭游標主張該代繳稅款應在本案其應償還劉鴻財的債款中抵扣,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贛執復60號。

扣繳義務人的代繳個稅行為的依據是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事人之間可以就是股權轉讓人還是股權受讓人實際承擔因股權轉讓產生的稅費分配問題進行約定(該約定無法對抗稅務機關),但是無權改變股權轉讓人為納稅義務人、股權受讓人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規定。

㈣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未起訴違約金,可以另案起訴嗎

只要不是重復起訴,一般情況下是可以。

  • 關於重復起訴的規定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因此,另案起訴不能違反「重復起訴」的規定。

㈤ 合作股是什麼意思



現實生活中,朋友、同事合夥成立公司的情況非常常見,筆者作為從事公司法專業的律師經常接到類似的咨詢及辦理此類業務,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辦案的心得和經驗。我們從公司的生命周期來看股東合作需要注意的要點。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問題

自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以來,設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繳足注冊資本,股東只需認繳出資,並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認繳期限也可以自行約定,如20年內。一些公司在沒有實繳能力,但又希望通過注冊資本顯示經濟實力的情況下,將注冊資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認繳十億的貿易公司出現。

認繳注冊資本過高的風險在於,法律雖然規定股東可以先認繳注冊資本,並在一定期限內繳足,但是向公司繳納出資畢竟是一項義務。如經營不善准備解散或者對外負債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未繳納的出資,即使未到繳納期限,也將加速到期。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失去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應當立即繳納作為破產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清償。

此外,公司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高,後期想減資也比較負責。公司的減資需要公告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如果公司在減資程序種稍有不慎,股東可能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

二、股東出資問題

股東的出資問題常見的有如下問題: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董事高管協助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等。

我們先來看出資的方式。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能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用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直接將貨幣出資轉到公司賬戶,由公司財務計入所有者權益。有一部分股東直接將出資轉給公司的大股東,有可能會產生侵佔或者挪用公司資產的風險。

股東出資後又轉出,可能會涉及抽逃出資的問題。常見的抽逃出資方式,包括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通過關聯交易 轉出等等。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的高管、直接負責人都可能承擔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有明確的法條依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東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當評估作價後將該財產交付給公司,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法律依據是《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8條~第11條。

三、財務規范

合作成立公司,財務規范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所謂財務規范,就是進出帳的規范。公司的每筆進賬、出賬要讓會計(沒有請專門會計的要讓記賬公司)記清楚,做好相應的會計憑證,不要一本糊塗賬。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老闆和公司公賬、私賬不分。比如,公司需要買什麼東西,老闆(大股東)直接就自己掏錢付了,公司根本就沒有記賬。本律師遇到的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一個美容院的老闆,房租、裝修、設備儀器全是個人賬戶買的,沒有發票。後來因為股東代持引發一些糾紛,股東要求查賬,要求提供報表,因為公司沒有憑證無法做賬、公私賬不清,拿不出來報表和憑證,陷入被動局面。

開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識以外,會計法也必須了解。《會計法》規定,公司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設會計賬簿的,財政部門可以對公司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且,公司董事、高管因為沒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導致股東無法查詢公司財務賬簿的,應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與甲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二審【(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07號】。

此外,提醒注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就是說,公司應該每年對財務報告進行一次審計。雖然現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檢,改為自行進行年報登記,但是公司每年進行一個審計,我認為還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給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一個交待,也是對參與經營的股東減輕責任的一個保障。

如果設私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罰款幅度比會計法規定的罰款重。

四、股權轉讓的問題

公司的股權轉讓歷來糾紛很多。股權轉讓糾紛涉及的常見的問題包括,股權0元或者1元轉讓,股東的出資沒有出資完畢就轉讓的情形下責任承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共有股權的轉讓、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效力,股權回購,離職退股的約定的效力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公司出於避稅目的,常常簽訂兩份或多份股權轉讓價格不一樣的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給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價格是0元或者1元,實際的股權轉讓價格在另外的協議中約定。或者反過來,在工商局備案的協議中約定的是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但是雙方因為其他一些關系並不進行實際支付。此類陰陽合同,除涉及偷逃稅的風險以外,還是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的風險。一些法院會探尋交易雙方真實意思為出發點,結合磋商過程、協議締結時點的股權估值、實際履行情況等作綜合認定;但有的法院會以工商備案的合同為准,要求雙方按照實際價格支付。如筆者曾經接觸過的一個案例,雙方按照轉讓的20%股權對應的出資額1200萬元做為轉讓價格,但是轉讓方並未實際出資,受讓方主張不進行支付。但最終法院判決以工商備案的協議為准,最後判決受讓方支付1000餘萬的股權轉讓款。(案號:(2018)黔民終344號)

瑕疵出資的股權,即未完成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仍對公司負由出資的義務,並且受讓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股權的轉讓也是經常會起爭議的地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極易產生未登記一方配偶對標的股權提出權利主張,由此引發訴訟。若股權轉讓發生於轉讓方離婚期間,此類風險尤為明顯。

法院原則上認定股權轉讓不因未經配偶同意而無效,即將未登記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權的權利限定於財產利益。但是,轉讓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共有股權,仍然成為影響股權轉讓順利完成的潛在消極因素。

如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低價或是零對價向他人轉讓共有股權,股權轉讓因構成惡意轉移財產而無效。故受讓方宜將標的股權共有狀況及轉讓方婚姻狀態納入考量,必要時,可事先征詢未登記配偶一方的意見並取得書面同意。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況下,如程序不當,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股東在股權轉讓前應向其他股東發送書面通知,征詢其他股東意見,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股權轉讓因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股權回購和離職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確回購的主體、對價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離職退股的約定應該以股東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為全體股東的意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五、股權的繼承和分割問題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合作過程中,如果一股東突發死亡,其持有的股權如何處置?股東持有的股權從法律性質上說,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其個人部分又構成遺產。這種情況下,會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做特別的約定,股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繼承人可能會要求成為股東,引發股東爭議。建議股東合作之前,做好股權是否可以繼承的規定,如規定,股權不能繼承,股東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X股東,由X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給繼承人。

六、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的問題

有一份數據顯示,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存周期不超過5年,5年左右就會出現經營不下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要麼轉讓給別人要麼選擇解散公司然後注銷。公司解散還會伴有員工勞動關系的糾紛。

公司解散分為自行解散、法院強制解散兩種情況。公司不論採用哪種方式解散,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注銷公司,公司注銷後公司法人主體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應該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務等清點核算。如果前期的財務不規范,公司清算會面臨一些問題,給清算造成一些障礙。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有一些法律義務需要嚴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債權人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責任,很可能會承擔連帶的責任。

股東在合作過程中,也應該在合作協議中約定關於公司經營不善時的清算程序,明確股東的責任。

拋磚引玉,未完待續。

㈥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股權 轉讓合同 也叫股權轉讓協議,是指股權轉讓方為了約定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股權受讓方簽訂的契約。下面我給大家整理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 協議書 ,希望大家喜歡!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鑒於:

1、甲、乙雙方均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其中甲方佔有公司40%的股權、乙方佔有公司60%的股權;

2、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各自所佔公司40%和6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方,丙方亦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受讓甲、乙雙方在公司的所有股權,在本次轉讓完成後公司將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為了明確甲、乙、丙三方在本次股權轉讓中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現就股權轉讓事宜約定如下:

一、轉讓對象

本次轉讓股份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四十股份和乙方所持有的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

二、轉讓價格

1、股權轉讓的價格為三方協議價。

2、雙方協議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主要考慮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依公司注冊資本與凈資產的比值。

三、支付方式

甲、乙、丙三方選擇下列第_________種支付方式:

1、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分期支付)。

2、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轉讓金人民幣_____萬元整。

無論選擇上述第幾種支付方式,甲、乙雙方中指定_________方為收款人,丙方的所有付款只需按照該收款人的指令按時支付即視為丙方完成股權轉讓金的支付。

四、甲、乙、丙三方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協商確定其中一人為本協議的收款人,若屆時更改收款人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丙方。

2、甲、乙方應在丙方按時支付轉讓金後,按照有關行政機關要求的格式出具相應收款 收據 。

3、甲、乙方均有義務配合和支持丙方辦理公司相關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變更登記的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4、甲、乙方應按照丙方要求及時向其移交所有資料和財產:

5、協議生效後,甲、乙方將退出公司,不再作為公司股東,不再享有公司股東的任何權利。

6、甲、乙方均保證對其轉讓的股權未設置過任何優先權、擔保物權或第三者權益。

7、甲、乙方在股權轉讓之前及之後_________個月有為公司的商業機密、客戶資料保密的義務。如發生惡意泄露狀況,造成了公司或丙方的實際損失,公司或丙方有權要求甲、乙方給予經濟賠償。

8、丙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股權轉讓金。

五、協議的修改和解除

本協議生效後,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甲、乙、丙三方簽署書面協議後方能修改。

六、違約責任

1、協議三方應履行本協議項下各自的義務,當一方違約,導致守約方的協議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上述股權轉讓價格的_________%。

2、上述違約金的存在不影響守約方對其實際損失的主張。

3、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責任。若屬多方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

1、根據公司章程第十條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本股權轉讓協議以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本次股權轉讓為生效條件。

2、本協議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在公司留底一份、用於工商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丙方: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____有限公司的投資總額____萬美元(或____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____萬美元(或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____佔有股份____%,____佔有股份____%。

根據甲方的要求,經與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股權轉讓協議: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基本情況

1、轉讓方(甲方):

名稱: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2、受讓方(乙方):

名稱: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二、股權轉讓的份額及價格

____(甲方)自願將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權價值____萬美元(或萬元人民幣)轉讓給____(乙方)。

三、股權轉讓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協議由審批機構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內,乙方以____(形式)____萬美元(或萬元人民幣)繳付給甲方。

四、股權進行上述轉讓後,乙方承認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願意履行並承擔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會成員自動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違約責任

乙方若未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如數繳付出資時,每逾期一個月,乙方需繳付應出資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給甲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繳付的,除向甲方繳付違約金之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根據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營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願放棄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優先權,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而進行的轉讓。

九、此協議經股權轉讓雙方和合營他方正式簽署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3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 ___________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書,以資遵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 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後,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公司章如果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並辦理變更 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謹連帶責任的,新股東按持 股比例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並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約支付股權對價,導致股權轉讓不能實現或遲延變更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無法使新股東享受股東權益,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股權轉讓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局備案登記一份。

13、本股東股份轉讓協議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4

甲方(出讓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目標公司):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

1、丙方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_______。截至本協議簽署日,丙方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元,實收資本為_______元。

2、甲方系丙方股東,合法持有丙方_______%的股權(對應注冊資本為: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為_______萬元)。

3、甲方擬將其持有的丙方_______%的股權(對應出資金額為:_______萬元)轉讓予乙方。

為此,各方經協商一致,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股權轉讓

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丙方_______%的股權(對應出資金額為: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該等股權。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元。

2、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日內,一次性將上述全部股權轉讓價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賬號。

3、甲方指定收款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

三、變更登記

1、丙方應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乙方簽發出資證明,將乙方記載於股東名冊,並根據本次股權轉讓修改公司章程。

2、丙方應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_______日內,辦理完成本次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甲方、乙方均應盡最大努力配合。

四、稅費承擔

1、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工商登記費用,由丙方承擔。

2、因履行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事宜產生的稅費,由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各自承擔。

五、承諾與保證

1、甲方保證:

其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系其合法擁有在丙方的認繳出資,甲方在股權轉讓後仍義務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實際繳納出資。甲方對上述股權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不存在被質押、凍結等任何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事由。否則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甲方應自行承擔。

2、乙方保證:

(1)乙方購買股權的款項為乙方自有資金,不存在非法資金的任何情形;

(2)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項。

3、丙方保證:

(1)丙方股東會已審議批准本次股權事宜,全體股東同意本合同項下的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

(2)丙方簽署本合同不違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組織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安排或其對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諾或保證(無論是書面的或是口頭的)。

六、違約責任

1、如本合同項下擬轉讓的股權存在違反第五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甲方應當滌除權利負擔,並承擔第三方追索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第二條項下的義務,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未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數額_______%的違約金。乙方延遲履行超過_______日的,甲方、丙方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3、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第三條項下的義務,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款總額_______%的違約金。丙方延遲履行超過_______日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丙方支付簽署延遲履行違約金,以及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款總額_______%的違約金。

七、股權回購

1、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權,乙方轉讓股權時甲方有權進行回購,股權的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以股權對應的凈資產為准。

2、甲方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行使股權回購權利,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_______日內辦理完畢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工商變更登記等回購相關事項,否則視為違約,每遲延一日,向甲方支付股權回購價款_______元違約金。遲延超過30日的,甲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要求乙方履行轉讓股權的義務,並向甲方付_______元違約金。

八、通知和送達

1、本合同首部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和電話等內容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2、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十、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3、各方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簽署的相關股權轉讓合同僅供辦理登記手續之用,各方的權利義務仍以本協議為准。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

簽署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簡單版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5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居間人):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就收購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公司)100%股份,引薦甲方和____公司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____公司的重要信息,並最終促成甲方與____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____公司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股份轉讓合同,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____公司的有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主要資產有:)、股份轉讓價格為元,大寫:元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____公司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於____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現有主要資產情況,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____公司單位所簽訂股份轉讓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託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

4、乙方應保證____公司及其主要資產情況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____公司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促成____公司將100%股份轉讓給甲方。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____公司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____公司單位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轉讓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 方法 、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1、本項目居間報酬為萬元。

2、本協議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待甲方與____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2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為甲乙雙方共管賬戶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賬戶密碼或印鑒,此款歸乙方所有並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沒有促成甲方與____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視為乙方居間不成功,乙方應將居間報酬萬元退還甲方。

4、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轉讓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雙方約定:甲方負責保管賬戶的法人專用章,乙方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間,甲方不得將印章用於其他任何活動;在乙方未完成居間任務之前,乙方不得對法人專用章進行掛失處理。

5、乙方在甲方將前述款項存入或轉入以乙方名義開設的甲乙雙方共管賬戶後,應當為甲方出具收條;乙方完成居間任務,實際取得居間報酬後,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稅務發票,相關的所得稅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居間報酬的承擔

居間報酬是指乙方為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託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

六、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____公司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股份轉讓協議,沒有徵得居間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____公司進行協商並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否則居間方有權請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報酬。

2、如果甲方以相關企業或在四川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____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合同,居間方有權請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報酬。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20個工作日(自甲方將居間報酬轉入乙方賬戶之日起計算)。居間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____公司與甲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甲方和____公司達成實質性成交合同。

七、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八、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生效後,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萬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乙方仍未完成居間任務促成甲方與____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的,本合同自動終止。

2、如果居間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後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合同終止。

九、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處理。

十、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

十一、其他事項

1、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託事項進行轉委託。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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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理浙江溫州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工務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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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代理茅某某與白銀有色金屬公司之間在最高人民法院侵犯采礦權糾紛二審案件;
21、代理河北某房地產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案件;
22、代理北京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王某某之間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3、代理某汽配城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專利權案件;
24、代理吳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案件;
25、代理某上市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委託合同再審案件;
26、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27、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股權信託合同糾紛一審案件;
28、代理某港資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件;
29、代理北京三家房地產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百餘件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30、代理山西某煤炭企業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31、代理常某某在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權屬糾紛一、二審案件
32、代理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再審案件
33、代理高某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件 1、代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張某某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糾紛一、二審行政案件;
2、代理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陳某在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一、二審行政案件;
3、代理何某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案件;
4、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合同糾紛案件;
5、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房屋管理局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糾紛案件;
6、代理浙江某村民委員會與溫州市人民政府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土地登記行政糾紛案件;
7、代理山東某地農民訴山東省人民政府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土地徵收行政案件。
8、代理中國某著名團購網站在湖北省黃石市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9、代理長春市某汽車檢測企業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1、擔任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審理的李某故意傷害(重傷)案件辯護人;
2、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國家衛生部直屬著名醫院檢驗科主任、國內知名檢驗醫學專家張某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受賄案件二審辯護人;
3、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某故意傷害(重傷)案件辯護人;
4、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的某涉嫌7,000萬元標的的貸款詐騙案件辯護人;
5、擔任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某村民委員會主任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件辯護人;
6、擔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高某強迫交易案件辯護人;
7、擔任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尋釁滋事案件辯護人;
8、擔任內蒙古自治區「515「案件(涉密)律師團首席辯護人;
9、擔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某非法經營案件(涉密)辯護人;
10、擔任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某逃稅案件辯護人;
11、擔任某鐵路運輸公司朱某某貪污、受賄案件辯護人;
12、擔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李某某介紹賄賂罪案件辯護人;
13、擔任內蒙古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市政協常委、民營企業家婁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件辯護人;
14、擔任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徐某某尋釁滋事案件辯護人;
15、擔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某某故意殺人案件辯護人;
16、擔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馬某某合同詐騙案件辯護人;
17、擔任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運輸槍支案件辯護人;
18、擔任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偵查的吳某某貪污案件的辯護人;
19、擔任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偵查的李某某詐騙案件的辯護人;
20、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盜竊案件辯護人
21、擔任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的遲某某合同詐騙案件辯護人;
22、擔任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朱某某貪污、受賄案件辯護人 1、代理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與杭州津慶化工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標的額為6,400萬元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代理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與理想四維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標的額為6,800萬元擔保合同糾紛案件;
3、代理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京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仲裁委的解除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4、代理吉林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在深圳仲裁委的標的額為1.5億元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5、代理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與延慶有機農產品發展中心在北京仲裁委的建設工程糾紛案件;
6、代理中建五局三公司在溫州仲裁委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7、代理某港資房地產有限公司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涉外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8、代理汪某某在北京仲裁委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1、北京華業富通投資有限公司;
2、金義傑投資咨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3、北京百旺偉業廣告傳媒有限公司;
4、北京汽車工業進出口公司;
5、北京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6、北京天緣惠達賓館有限公司;
7、河北華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8、北京北醫聯合葯業有限公司;
9、輝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10、河北衡水潤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1、北京柳芳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12、北京中成越洋軟體技術有限公司
13、北京寶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14、萬世德(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15、北京龍泰基葯業有限責任公司
16、北京聚能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17、天津大周和康生物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18、北京汽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9、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北京木樨園天雅服裝大廈
21、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2、中廣樹德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23、北京騰躍通達不銹鋼有限公司
24、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5、北京百利嘉華商貿有限公司
26、聯洋通(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7、國家統計局《中國經濟景氣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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