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股權如何執行
Ⅰ 認繳公司的股權可以查封嗎
人民法院不能查繳認繳未實繳的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認繳股權如果已經出資的,是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之一,所以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認繳股權的,法院可以拍賣股權變現。如果未實繳則不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Ⅱ 注冊資本未實繳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受讓的股東在轉讓方出資未到位的情況下,要看公司章程所約定的出資期限,如果出資期限已過,但老股東還是沒有出資,這種情況應該要求老股東將出資實繳到位後再轉讓;如果約定的出資期限還沒到,那麼要與老股東協商確認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來完成,並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所以,沒有實繳出資,要進行協商,而不是按照注冊資本來確定轉讓價格。即使是已經實繳了資本,也可能出資額與公司當前的實際價值存在很大的差異,還要進行評估或者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第十三條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Ⅲ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Ⅳ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一、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1、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可以由股權轉讓合同的金額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後,出資的義務並沒有消滅,到期限後若是沒有繳納出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二、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的具體區別有3點,具體如下:
1、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的某一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是其各期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實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則應當是其已完成繳付的各期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認繳出資額分為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3、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Ⅳ 股權轉讓未實繳出資的費用如何交稅
未實繳出資的股權交稅由受讓該股權的人繳納相應的稅費,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