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如何轉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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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股權質押後是否能轉讓
股權質押後只在一種情況下可以轉讓,即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權設立是為了擔保債權,所以轉讓的話應當還清債務。質權登記屬於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㈢ 股權質押可以轉讓嗎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股權質押後可以簽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股權變更登記除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
2、對受讓方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履行。如果股權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該股權可能會被拍賣用於抵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㈣ 股權質押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股權質押後,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一般在解押前不得轉讓。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對受讓方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履行。如果股權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該股權可能會被拍賣用於抵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㈤ 股權質押後公司其他股東股權轉讓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律師港灣解釋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於你不願意繼續作為股東參與新公司,且有意轉讓你的股權,其他股東不願意接收你的股權,因此,你可以向其他人轉讓你的股權,從而實現在該公司的退出。當然,該轉讓還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具體的轉讓價格你們可以協商決定,也可以根據公司凈資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