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制度虛擬股權如何設置
⑴ 三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三人合夥最佳股權分配是根據協商和出資情況而定的,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即可,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股權情況來進行認定,並且根據出資的情況來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三人合夥最佳股權分配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投資金額也沒有限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計算投資比例。三人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協商決定的,可以參照出資比例、勞務支出比例來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可參考以下方法,股權分配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至於經營股權部分,總的比例定好了之後,就可以考慮每個人在團隊中擔任的職責和能力來評估了。
這個方面可能有爭持的地方,設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就是說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從而確定分配內容。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只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並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一家企業既有普通合夥人又有有限合夥人,是根據他們在入股前的約定,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來劃分的。股票市場上的股票買者一般都是有限合夥人。關於企業里的董事會成員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主要還是看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來決定的。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⑵ 三個人合夥開店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三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具體如下:
1、三人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協商決定的,可以參照出資比例、勞務支出比例來進行分配;
2、分配方案可碧亂參考以下方法,股權分配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至於經營股權部分,總的比例定好了之後,就可以考慮每個人橘消在團隊中擔任的職責和能力來評估了。這個方面可能有爭持的地方,設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
3、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悔伍檔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從而確定分配內容。
合夥開公司分股的注意事項如下:
1、股權比例適當;
(1)起初不要給資源承諾者大量股權;
(2)不要簡單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3)不宜給兼職人員過多的股權;
(4)不要過早用普通股權激勵早期的普通員工。
2、明確公司內部角色;
3、股權架構干凈;
4、明確股權的權和利;
5、避免極端的股權架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三個人合夥,股權該如何設計
三人合夥股權架構要點:杜絕平均分配股份,杜絕股份比例懸殊;
A>B+C,B或C<三分之一;
股東規劃: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期權池,投資人;
股份規劃:資金股+人力股+資源股
不同的行業分配的股權比例不同;
不同的合夥人,不同的資源配置,項目投資規模等等股權的分配方式都不同;
三個人合夥提幾點小建議:
1、合夥人必合的五點:合思想合追求合能力合利益合分配
2、合夥人作為大股東在發展期保證有絕對控制權67%最好。最後相對穩定後股權稀釋也要保證有51%的相對控制權。二股東不能讓他擁有34%重大事件一票否決權,所以要低於34%。小股東小於二股東即可。
3、進退機制怎麼設定,看他們是以什麼方式進入:
幾點建議:
1、資金型股東——溢價進入(按照公司估值進入,按約定回報和時間退出)
2、資源型股東——量化進入(按約定時間、約定業績、約定對賭條款、約定目標進入,對賭條款退出)
3、管理型股東——全職進入(按照工作能力,貢獻進入)
4、技術型股東——考核進入
5、顧問型股東——結果進入
⑷ 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 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更多關於股權分配的問題我們推薦咨詢一下明德資本生態圈,明德資本生態圈現有明德天盛(私募股權基金,備案編碼7499)、明德藍鷹(IPO輔導機構)、明德乾坤(商學、咨詢、傳媒、基金、交易所)以及多家戰略合作機構。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權融資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⑸ 合夥人怎麼分配股權
合夥股權的分配方式如下:
1、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2、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3、如果是兩個人合夥開公司,一般大多數的創業者會選擇兩個人平分股權;其中一個人控股,占股權51%,另外一人占股權49%。在此種情況下,公司的一般事項可以按照大股東的意願進行實施;一個人占股67%,另一個人占股33%。在此種情況下,大股東有絕對的公司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⑹ 內部合夥人制度和股權激勵方案應該怎麼設計
企業要正常運轉和不斷發展,合夥人之間的權責利必須進行很好的設計,經營權和股權必須合理設計,避免股權平分、過分集中,也要避免區分出錢、出力的合夥人的股權分配,員工股權激勵一般在15-20%佔比。
股權設計和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利用好∞利用不好,為企業埋下巨大的雷。推薦一家個人認為不錯的律師事務所,重慶坤博律師事務所還不錯,他們提供股權設計專項法律服務,有需要可以找他們。
⑺ 合夥人制度股權架構的設計是什麼
如下:
1、一元股權架構。這種是指股權的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均一體化。在這種架構下,任何股東的權利是根據股權比例而區別的。這也是最簡單的架構,需要重點避免的就是公司僵局的問題。
實務中存在幾個表決權「節點」:一是一方股東持有出資比例達到33.4%以上的;二是只有兩位股東且雙方出資比例分別為51%和49%的;三是一方出資比例超過66.7%的;四是有兩股東且各方出資比例均為50%的。
2、二元股權架構。是指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之間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離設計。我國的公司法修訂後規定,章程可以約定同股不同權,當然,在股份公司下,只有不同類別的股東才能這樣設計,同一類股票的權利應該是一致的。
合夥人制度不是萬能的
合夥人制度是企業激勵的頂層設計,是激勵的工具和手段,而企業的終極目標是業績的提升和經營戰略目標的達成。
合夥人制度不是萬能的,首先不適合國企,因為拿出凈利潤或超額利潤分給員工是被禁止的,是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除非國資委認可。
其次不適合天花板企業。天花板企業處於衰退期,企業只能轉型或者關閉,企業在這個時候推出合夥人制度,一是轉嫁經營風險,純屬耍流氓,二來員工也不會買單。
⑻ 合夥人制度股權架構的設計是什麼
員工+顧問 15%,投資人 15%,合夥人 70%。
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GP,投資人或持股對象作為LP,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入股目標公司,目標公司的股東結構形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企業)和其他股東。
在上述股權架構中,實際控制人作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享有一定比例的表決權;實際控制人又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即有限合夥企業對目標公司的表決權也歸實際控制人GP所掌控。
雙層股權結構的優缺點:
主要優點:保證創始人及管理層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創始人及管理層對公司控製得越牢靠,就越有可能激發雄心壯志,實行百年大計。保證創始人及管理層的決策不會受到其他股東(尤其是一些短視的投資者)的干擾。
主要缺點:與傳統的公司治理原則相違背。一股一票設置的初衷在於:不滿意創始人及管理層的決策,股東可以投票否決。但是雙層股權結構的出現打破了這一模式,並引起了諸多法律上的問題,尤其是上市公司。投票權壟斷帶來的塹壕效應,使得內部股東的控制權越大,越有可能採用犧牲外部股東利益的公司戰略。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