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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資財稅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4-05-26 11:04:47

Ⅰ 企業股權投資收益會計與稅收處理有哪些不同

一、初始計量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企業會計准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視取得投資方式有所區別,應當分別企業合並和非企業合並兩種情況確定。 (一)非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CAS 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可見,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 7)規定,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應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兩種情況確定。其中,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則以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資成本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人資產成本。 稅務處理:《條例》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理論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一種等價交換,公允價值不相等的通過補價解決,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因而其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 另外,財稅[2009]59號,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應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其一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同時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五個條件,企業取得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選擇以被收購股權或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此時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成本模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其二是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重組不能同時滿足特殊重組規定的條件,此時收購方確定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投資的計稅基礎與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確定的投資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其中,(2)和(4)所稱符合規定的比例是指:股權收購交易中,被收購股權比例不低於被收購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交易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見,企業重組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稅務處理中區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組,會計處理中區分公允價值計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已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不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成本也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年末匯算清繳時,對於會計處理中尚未確認的股權、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並應分別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與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兩種情形,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發生的直接相關稅費計入「管理費用」。若合並前被合並方與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應當按照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稅務處理:《條例》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當以為取得該項投資所付出的全部代價確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咨詢費、評估費等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初始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被合並方合並時所有者權益賬而價值的份額與實際付出代價之間的差異。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汁處理:《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應當按照確定的企業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其中,合並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並中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稅務處理:所得稅的處理方法不區分同一控制下與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並中實際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會計處理中計入投資成本,而稅法規定在發生的當期據實申報扣除。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與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異,主要是企業合並時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當然,如果企業合並滿足特殊性重組條件,則還包括企業合並成本與合並時原持有的股權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二、後續計量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進行劃分,應當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但不論企業採用哪種方法核算,都不會改變所得稅的處理方法。 (一)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適用范圍: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1)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以下簡稱「解釋3號」)。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於投資前和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而是一律計入當期「投資收益」科目,這與稅法確認收入的時間一致。稅務處理:《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為此,居民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減處理。 (2)被投資單位宣告派發股票股利。會計處理:對於股票股利,不管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均不做賬務處理,只需在除權日備查登記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數的變化。稅務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依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其中,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如果不屬於免稅收入,則年末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增處理。 (3)期末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會計期末判斷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如果發生減值損失,不論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均應計提減值准備並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處置該投資時,相應結轉減值准備。稅務處理:《條例》規定,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但國稅發[2009]57號涉及了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發生的靜態損失的處理。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樣,企業由於以上原因發生的減值,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稅前扣除,從而減少了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 (4)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結轉與所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出售所得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論收益或損失,均應確認為處置損益。稅務處理: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所得價款與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由於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可能不一致,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損益與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金額相應存在差異,產生暫時性差異的一次性轉回,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需認真分析。對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在當年一次申報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一致。 (二)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適用范圍: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 (1)初始投資成本調整。會計處理:CAS 2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兩者之間的差額不要求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敢人,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稅務處理:企業為取得該項投資實際發生的代價為該投資的計稅基礎。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產生的營業外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2)確認投資收益。會計處理: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相應的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投資收益。投資單位確認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稅務處理:《條例》規定,被投資方實現的利潤由被投資方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後利潤投資方不確認所得;被投資方發生的會計虧損,應由被投資方用以後年度的留存收益彌補,被投資方發生的稅務虧損,應由被投資方用以後年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彌補期不得超過5年。被投資方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潤時,投資方按照應享有的份額確認股息所得。這樣,在會計處理上,期末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時確認投資收益;而在稅務處理上,則只有當被投資方宣告分配時,投資方才確認股息所得。因此,年末匯算清繳時,一方而應將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進行納稅調減;另一方面要區分股息所得是否屬於免稅收入,屬於應稅收入的部分應作納稅調增。 (3)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會計處理:投資企業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承擔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稅務處理:被投資企業其他權益變動不確認損失或所得,只有在處置時,才確認損失或所得。由於其他權益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不影響會計利潤,因此不需作納稅調整。 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以及轉讓或處置,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可參見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會計上還應結轉原計入資本公積中的相關金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Ⅱ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稅收方面也會略有差別。因此在股權投資方面,了解一些相關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現將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所得稅處理
1、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等有關規定,以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對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股權投資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1、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的涉稅處理
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投資成本的確定以及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涉及的流轉稅等政策規定。
(一)用現金對外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
(二)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計稅成本的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視同銷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值稅、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土地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以非貨幣性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我縣適用稅率為3%。
2、股權持有期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於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另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環節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
對納稅申報的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規定:
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證券投資基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Ⅲ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
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另,《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規定:股權投資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相關納稅義務。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Ⅳ 鑲℃潈鍑鴻祫闇瑕佺撼紼庡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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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權出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股權出資的會計處理

簡介: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出資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股權出資將作為一種重要的出資方式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本文將就股權出資以公允價值計價、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對股權出資涉及的會計處理與納稅差異等實務問題分別進行分析。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對股權出資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股權出資將作為一種重要的出資方式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本文將就股權出資以公允價值計價、原賬面價值計價兩種不同情況,對股權出資涉及的會計處理與納稅差異等實務問題分別進行分析。

一、以公允價值計價情況下的股權出資

在非企業合並方式下,股權出資的實質是以對一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對另一家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確定對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即在具有商業實質且出資股權或換入股權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股權的成本,同時將公允價值與換出股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接受投資方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股權出資屬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范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此種情況下的股權出資,投資方作為企業合並對價而出資的股權資產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所得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投資方以出資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為投資而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作為對被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權賬面價值230萬元(初始投資成本為200萬元,損益調整30萬元)。根據投資協議,A公司以其持有E公司30%的股權作價250萬元,與B公司出資現金750萬元共同投資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冊資本1 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25%股權,B公司持有75%股權。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250

貸: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成本)200

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損益調整) 30

投資收益 20

C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E公司(成本)250

現金750

貸:實收資本1 000

從以上賬務處理弊亮分析,A公司在會計上已經實現了股權轉讓所得,但應注意此會計上的股權轉讓所得與稅務上應確認的股權轉讓所得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因為會計上原按照權益法將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租亮寬並已經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務處理並未確認投資損益,也未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從而導致會計與稅務對股權轉讓所得的規定存在差異。同時,根據《國家稅務鍵雀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的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A公司在結轉對E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時,以上賬務處理時轉出明細科目“損益調整”30萬元,而在稅務處理上也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投資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因此上例中投資方A公司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以及接受投資方C公司對E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與計稅基礎均相一致。

二、以賬面價值計價情況下的股權出資

如果股權出資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行為,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企業合並交易或事項原則上不應引起所涉及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發生變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方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同時,投資方因進行企業合並的股權出資而發生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如果非企業合並方式下以股權出資的行為,不能滿足該項股權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的條件,或者在出資股權或換入股權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投資方則應當以出資股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股權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以上情況所涉及的會計處理均不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損益,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除經稅務機關批准合並業務中涉及當事各方可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外,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確定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以股權出資屬於文件規定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所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需要按規定確認轉讓股權損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在出資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仍可以按合同或協議價值來確定。但由於股權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未確認實現,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應按原出資股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從而產生納稅調整差異。

另外,在會計處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因而會計上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企業需要做好備查登記,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同時,由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屬於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也會產生納稅調整差異。

股權出資的會計核算

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賬面余額25萬元,無減值准備。B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A公司持股比例10%。A公司以其持有的該全部股權作為出資,投資入股C公司。C公司注冊資本1 000萬元,A公司持股比例3%。不考慮相關稅費。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相關會計處理為:

1、A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30萬元(1 000 * 3%)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5萬元

貸:投資收益 5萬元

2、B公司

借:實收資本——A公司 10萬元(100 * 10%)

貸:實收資本——C公司 10萬元

3、C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30萬元(1 000 * 3%)

貸:實收資本——A公司 30萬元

另外,仍執行原企業會計准則(制度)(2005前)的有關企業,相關會計處理有別與上述處理,這里就不再介紹了。

股權出資的會計分錄

借:長期投資—(被投單位)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等


Ⅵ 股東入股資金如何記賬

記賬模式如下:
一、如果公司剛成立,工商注冊也辦好了,收到股東應付的投資款,則很簡單,只要做如下會計處理:
1、費用發生: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股東
2、最後結轉:
借:其他應收款
貸:實收資本
3、收到股東出資: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二、如果是公司增資擴股,那需要辦好如下手續再做戶計處理:
1、簽署股東協議書等法律文件;
2、到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公司加蓋公章的申請報告;
(2)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增資擴股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注冊資本變更:應閉耐提供有合法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再做相應的戶計處理;
四、如果是:股東變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山螞協議(即技轎唯春術入股協議書)、新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再按收到款做相關戶計處理;所以不同情況有不同情況的工作,在做會計處理前你必須先把情況搞清楚,這樣才能正確處理.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這種情況是不能計入"實收資本"的,因為計入"實收資本"是要經過驗資和工商機關審核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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