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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不同意繼承股權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4-05-21 07:35:11

① 公司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公司在健在股東之間繼續存在或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繼承與法人更改的基本原則,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 公司的股東 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眾多迅速騰達創造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空間其他股東,並召開股東(大)會,然後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范及其行動准則的書面文件、股東、董事,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對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股東製作,但最後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才生效。章程可以規定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須經任何程序或須經其他嚴格程序才能 成為公司股東 ;也可以規定股東死亡後其生前持有的股權由其他尚健在的股東購買,然後由死亡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權的財產利益;也可以規定公司在某一個特定股東或任何一個股東去世後公司解散等內容。公司解散後,股權繼承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如何繼承有約定的。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象存在、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對這種約定,即在不 損害股東利益 ,被稱為公司內部的小憲法、不損害 債權人利益 、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內部規章。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定經營,也更有利於公司健康發展和各股東的利益,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死亡後其股權應如何繼承有規定的,在股東死亡後其股權繼承應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來辦理。這已為公司法七十六條所認可

② 如果公司法定繼承人放棄股份繼承,股權會怎樣處理

章程有規定依據章程規定解決,無具體規定應當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具體分析:1、如果是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那麼法定繼承人具有股東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那麼法定繼承人只有該部分股份的財產權,但不具備正式股東身份。2、無論該法定繼承人是否具備正式股東身份,單方面放棄或出具《股份自願無償放棄聲明》無效,必須由公司股東會商議決定。3、即便經過公司股東會商議,認定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行為,該部分股份依然需要進行認購和轉讓。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規定,則可以按公司章程辦理。」《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首先在繼承人寫出書面放棄股權的意見後,需要再開股東大會,由其他股東共同協商處理該股權。但在放棄股權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情況下,放棄股權無效。##繼承人不願意取得股東資格,應通過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該股東的股權價格,由其他股東受讓該股權或由公司收購該股權,繼承人取得股權轉讓款。

③ 股權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繼承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人可以和公司協商繼承股權,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如果公司同意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可以繼承;如果不同意,可能會轉讓股權由繼承人繼承轉讓金。
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只有當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東加入時,繼承人才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如章程規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為股東,或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為股東等。
公司股權繼承的范圍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股權究竟是不是財產,關繫到繼承人能夠繼承股權還是僅能繼承股權轉讓所得。股權的擁有者享有利潤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索取權等經濟性權益,股權還可以通過轉讓直接實現經濟價值。
股權作為財產的一種,可以依法繼承。繼承人不僅能取得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還可以取得股東資格等非財產性權利。

④ 股東去世股份怎麼處理

一、股東去世後,其股權怎麼處理
1、股東去世後,其股權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或者購買其股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利繼承股份和股東資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可能規定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能當然繼承股東資格而要進行表決,若不同意股東繼承人繼承,則由公司其他股東或外人購買該股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東死亡後股權可以變更嗎
股東死亡後,可以對股權進行變更。例如繼承人繼承股權後,股權就會變更到繼承人名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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