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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方股權轉讓後如何做資產剝離

發布時間: 2024-05-20 08:59:50

A. 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如何分資產

一、股權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權利?答: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投資人的股權。股權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1)股東身份權;(2)參與決策權;(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4)資產收益權;(5)知情權;(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9)股東訴權。二、股權的內容都一樣嗎?一般而言,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額上有所差別,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容進行規定,如將股權與決策權分離,就決策權問題進行特別規定。此外,股票可以分為優先股和普通股,優先股通常會預先設定股息收益率,優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參與決策。三、什麼是股權轉讓?答: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四、法律對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答:根據公司類型的不同,法律對股權的轉讓有不同的限制。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於《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B. 資產剝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在資產剝離中,購買者通常是一家已存在的企業,因此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對購買者而言,實際上是吸收合並或收購。被剝離的資產一般以下列兩種形式出現:具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無法人地位的按地區、產品分類的部門、分公司或生產線。 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應分別被剝離資產的形式不同而有區別。當進行剝離的企業出售的是其控股子公司時,應根據收到的現金(或其他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若被剝離的資產為企業內部的無獨立法人地位的部門或產品生產線時,則應視為資產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進行核算,清理中的凈損益,列入「營業外收支」。 而且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取決於企業的市場經濟形式。市場經濟形式不同,會計處理也大相徑庭,貴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市場經濟形式,在以下的論述中選擇適合自己的會計處理: 1.國有企業,國家剝離企業的社會職能涉及被剝離項目的資產轉移或者經營職能的改變,將有關項目無償轉交給國家規定的職能部門經辦的會計核算,借「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或者是借「盈餘公積」,貸「固定資產」。 將有關資產有償移交的會計核算,企業如果將資產進行有償轉讓,實際上是對單位固定資產的出售,需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進行核算,清理中的凈損益,列入「營業外收支」。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制企業的資產剝離的會計處理和資產交換方式息息相關。企業的經營活動,必然是一個追逐利潤的過程,資產交易作為公司的一種市場行為,當然也不例外,資產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4大類,而每一類又表現出不同的交易動機。從單個企業資產交易的角度來看,其具體交易動機又會表現出不同的形式,而且大多數資產交易的動因不僅局限於一個因素,而是由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關於股權轉讓,從轉讓主體上劃分可以是股東將自己對該公司的股權轉讓,也可以是企業轉讓自己對外投資的股權,但若續前一問題進行分析,應該是股東轉讓自己股權,算不上企業的整體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履行一套完善的股權轉讓程序:如股東會決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支付和收取股權轉讓款、注銷和簽發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等。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進行股權轉讓的,按照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C. 企業資產如何進行合理的剝離

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於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剝離並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志,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於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於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

司法實踐中應區分以下幾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1、對於剝離企業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新企業無償使用原企業財產,使原企業已成為「空殼」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對於因原企業的債務而引起的訴訟的,應將原企業和剝離後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並由二者共同承擔。
2、對於剝離企業採取租賃形式有償使用原企業財產的,在處理債務問題時,原則上應將老企業和剝離後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並共同承擔債務。但這種形式的剝離所採取的財產有償利用形式,是以新企業支付老企業退休工人工資為前提的,並且剝離的企業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現行的剝離企業大部分都採取這種方式,因此從審判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出發,審判實踐中,在依據有關法律確認原企業和剝離企業共同負擔債務的同時,應採取對新企業慎用財產保全,促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分期償還的調解協議等措施,以保證剝離企業擁有寬松的生存空間和喘息機會,通過提高經濟效益使其增強履行債務的能力,以保護更多債權人的利益。
3、剝離企業採取銀行轉貸有償購買原企業財產,並辦理了國有資產劃撥手續或其他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確認新企業有償取得了老企業財產所有權,剝離企業具備了獨立財產的法人構成要件,視為成立新的法人,剝離後企業按照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原企業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4、實踐中還有一種近似於企業分立的情況,在剝離經營中也有體現,就是老企業拿出一部分資產作為成立新企業的投資,老企業與新企業間存在一種隸屬或投資控股關系。這是一種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經營行為,投資成立的新企業具備獨立主體資格,只要在工商部門取得法人資格,那麼就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有關規定(省高院《關於經濟審判中若干適用法律疑難問題的解答》第4條),新企業不應承擔老企業的債務。但對於老企業將超過50%的財產作為投資的,使原企業基本屬於「空殼」狀態的,應認定原企業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非法轉移財產,對老企業債務則應由新企業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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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1-11-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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