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劃轉並表日如何確定
A. 資產股權劃轉具體操作步驟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於適用情形。
根據109號文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體參考本文第一部分。
需要強調的是,財稅〔2014〕109號及本次發布的40號文,適用對象沒有限定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而是適用所有性質的母子公司,范圍大大增加。
第二步:交易雙方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財稅[2009]59號文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則一樣,根據40號文的規定,資產、股權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採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三步:年度匯繳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第四步:後續稅務機關管理(基於反避稅)。
基於反避稅的考量,40號文規定: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後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此外,如果「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後連續12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交易雙方需要報告所屬稅務機關,並將交易調整為一般稅務處理,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