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注銷後持有的股權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4-05-09 06:04:17
『壹』 法人股東未清算被注銷後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置
提問問題: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自然人A、B共同出資設立了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後甲公司由於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甲公司在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對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權未作處置。請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權如何處置?回答:這30%的股權應屬於注銷前甲公司的剩餘財產,在甲公司未經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對該30%股權進行清算情形下,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對這30%股權的處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對甲公司在注銷前享有債權,但由於甲公司為履行清算程序即辦理了注銷導致第三人對甲公司的債權未得到清償,則第三人有權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抵償,以實現債權; 其次,若無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則甲公司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後亦可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餘財產分割比例,要求對該30%股權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第三人還是甲公司股東對該30%股權進行主張,都應遵守乙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乙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乙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第三人或甲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並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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