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大股東如何防備股權被賣
⑴ 股份被代持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
1、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3、名義股東可能擅自對股權進行處分,這其實是實際出資人所面臨的各項風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風險,因為,名義股東屬於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東,只要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將股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4、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權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5、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6、名義股東如果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7、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⑵ 股權代持應注意什麼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一種關系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范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股權代持關系建立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但處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系的考量變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實際股東隱瞞身份,名義股東按照實際股東的意志出面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實際股東對股權代持事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維系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和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應鼓勵確認實際股東的股東身份。如果實際股東雖然通過名義股東隱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實際股東的存在,實際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獲其他股東因知情而喪失了為保護公司穩定性的抗辯理由,而且實際股東以其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事務後,已不允許公司將實際股東的人格否定,而應同樣從維護公司穩定性角度承認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由於我國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權代持」等相關概念,所以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中應要求公司變更實際股東為登記股東。在第三種法律關系中,保護真正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一對矛盾。在這個信息紛繁蕪雜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記之外的隱名股東幾乎不可能,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論才確立了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所以,當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出讓,實際股東無權以名義股東未取得其同意為由進行抗辯,同樣,當名義股東因出資不實或其他原因被追討股東責任時,也無權以自己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另外,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知曉工商登記的內容並視實際股東為股東,則實際股東不得以非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是否有主體資格限制,比如根據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產業規定,某些行業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限制類的行業必須經過審批機關批准;還有些行業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這類行業的投資不受任何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達到曲線投資的目的,這類協議就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雙方產生爭議時,合同約定的被代持人權益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很多情況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沒有通過書面約定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也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導致產生爭議時無法明確股權歸屬。簽訂協議明確股權歸屬,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將大大降低這類風險。
實踐中曾出現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如果第三人為善意受讓人,比如第三人並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關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股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將實際取得代持股權。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時了解代持股權的情況,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採取一些預防措施,比如提前辦好股權轉讓手續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提前通知公司,否則股權轉讓無效或者公司有權申請撤銷等。這樣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如果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即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曉股權轉讓的情況,進而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否則被代持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權轉讓,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⑶ 如何防範代持股隱名投資的法律風險
代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公司實際股東或者出資人由於某種原因或出於某種考慮不便將自己的名字顯示在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組織的名義作為股東辦理公司注冊及工商登記。此時,實際出自股東為「隱名股東」,而工商登記的股東為「代持股人」或者「顯名股東」。代持股份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實投資人不便於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與公司有關聯交易特殊關系的人員。二是實際出資人不符合國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的限制性條件等。代持股隱名投資這種情況在公司法律事務中較為常見,如果做好法律風險防範,這種方式還是可行的。一、實際股東不做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實際股東只出資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總顯示名字,那麼存在以下幾個法律風險,一是股東地位不被認可,由於公司股東以工商登記為准,因此如果不記載實際股東的姓名,那麼在法律上實際股東的地位是不被認可的,也就為股東權利的形式設置了障礙。二是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權利,比如擅自出讓股權或者濫用表決權。三是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的法律糾紛。二、代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按照我國法律,這類情況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如果代持股人損害了實際出資人的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代持股隱名投資法律風險防範建議。由於實際出資人對於代持股份無法行使實際的控制權,因此面臨較多法律風險,律師建議可以嘗試通過以下方式來規避和防範法律風險。(一)股權質押擔保。《物權法》頒布後,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這就使得股權擔保有了可能。因此,實際投資人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來防範風險。具體而言,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二)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由於代持股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如果他出現侵犯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況,實際出資人是很難事後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對代持股人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果約定了嚴格的違約責任,那麼就會對代持股人的行為予以震懾,加大他違反協議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三)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義的股東,那麼股東權利也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實際出資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五)代持股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六)公司設立協議及公司章程中適當限制代持股人的權利。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應當在設立協議中予以明確,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對於代持股的權利行使給予特殊約定。(七)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
⑷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⑸ 股權代持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具有如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依法訂立股權代持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股權轉讓進行方式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要審查受讓方的資格條件,要嚴格按照轉讓條件和程序進行股權轉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代表轉讓完成,還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才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其它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法律分析:合法。措施:(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2)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針對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法責任,以防範上述風險。另外,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加大違反協議的成本,使違約方的行為得不償失,有利於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雙方予以震懾。(3)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4)將股份代持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此時若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⑺ 股權代持時,實際出資人必須知道的十個注意事項
前面兩期,我分享了股權代持對實際出資人的各種法律風險,那麼,在不得不請人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方面,資深股權律師段海宇認為要從股權代持協議和日常經營兩個方面著手,我們先看股權代持協議,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包含的下面六個重要條款並簽訂好配套文書:
第一、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投資分紅歸實際出資人所有,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活動所獲得的任何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有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實際出資人已經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該出資必須專門用於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對此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除此之外,名義股東還必須將他已經將投資款給到目標公司的證據例如銀行流水、出資證明書交給實際出資人,目的是為了實際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完成出資。
第三、在代持期間,實際出資人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義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落款時間空白,防止名義股東到時不配合。
第四、要求顯名股東及時披露目標公司對股東的任何通知、提案、決議,在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如果實際出資人決定自己參與表決,在應當在簽署代持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實際出資人行使表決權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第五、顯名股東承諾將他未來所收到的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六、實際出資人有權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應當按實際出資人指示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在實際出資人將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時,顯名股東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目的是防止名義股東私下將您的股權質押或者轉讓給其他人。
除了與名義股東簽訂好股權代持協議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標 公司日常運營中實際出資人應做到以下三點,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1、代持股協議簽訂後,實際出資人要保留其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量保證專卡專用,並在同一時間段內支付;
2、實際出資人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其為真正股東的證明,以及目標公司予以確認的證明,例如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知情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確認或公司向實際出資人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經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將自己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否則,即使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當你要求將自己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東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保留好自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活動的證據,目的是證明自己在實際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經營管理權;
4、公司的運營中,實際出資人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管職位及公司財務人員作出安排,防止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力,通過作出當年度不分紅,少分紅,高額提取資本公積金,關聯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將實際出資人的利潤「黑」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