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和收購資產有什麼區別
A.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與聯系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包括:1、承擔的風險不同。股權收購後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債務情況影響收益,資產收購只需考慮自己債權債務情況;2、收購的客體不同。一者為股權、一者為資產;3、稅收差異。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B.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2、兩者的負債風險不同。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於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後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一般並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而在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收購資產有可能被設定他物權等權利限制,因此,資產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權等實現風險;
3、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4、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5、受第三方影響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C.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什麼呢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股權收購是購買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成為被收購的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而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資產,直接對收購的資產享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