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股權作價金額是由什麼決定的
『壹』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符合以下哪些標准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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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融資金額和出讓多少股權比例,並寫明測算的依據
對於股份出讓比例來說,通常為10%-20%,而現實中15%左右較為常見。如果融資200萬,那就是出讓1000萬的20%。
一、企業估值在金融領域一直是一個很復雜的計算過程,我司通常會通過考量企業過往幾年的財務表現、可比公司特別是可比的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估值水平,幫助創始人判定估值。然而對於早期創業公司來說,並沒有太多財務數據參考,商業模式也不一定有直接可比公司對照。所以根據我司已經成功交割的350+案例的經驗來說,天使輪融資金額幾百萬人民幣比較常見,對於團隊和方向非常優秀的公司,一兩千萬人民幣或等值美元的天使輪融資也會出現。而Pre-A到A輪,通常從大幾百萬至兩三千萬人民幣。對於股份出讓比例來說,通常為10%-20%,而現實中15%左右較為常見。
二、天使輪時企業通常不一定有成熟的產品,估值更多是基於投資人對團隊的考量和方向的認可為主;對於A輪融資,此時企業通常會有一些數據表現或者驗證了商業模式,此時可以參考一些主要KPI,比如DAU、GMV、用戶數等等。而對於B輪及以後的融資,因為企業進入高速發展期,數據增長會較明顯,估值會很大程度上依賴此時的關鍵KPI、與同行KPI比較,甚至和類似模式的非直接競爭對手的數據比較。
三、企業估值還是一個比較專業復雜的問題,如果你沒法計算或預估你項目的估值,可以把bp投給我們,以太資本專業FA會給你做相關指導。也歡迎你來『以太·一堂』修煉內功,提升創業技能。最近我作為主講人和團隊打磨了一堂的融資培訓課,這個融資課,就是以太全套融資輔導經驗的完整輸出,歡迎你報名學習。
『叄』 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資行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律、《公司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境內外投資者(以下統稱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統稱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包括:
(一)以新設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增資使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增資使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
以上所稱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有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由商務部批準的之外,其餘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負責批准。第四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准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屬於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於出資:
(一)股權企業的注冊資本未繳足;
(二)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三)股權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企業章程(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五)未按規定參加或未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六)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五條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和股權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在申報股權出資之前剝離相關資產、業務或轉讓股權。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以股權出資方式規避外商投資管理。第六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第七條股權出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其他投資者可在股權評估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股權作價金額、股權出資金額。
股權作價金額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權評估基礎上共同認定的用於出資股權的交易作價,股權出資金額是指股權作價金額中計入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值。
對於以股權作價認購被投資企業增資的,股權作價金額計入並購交易額。第八條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其注冊資本的70%。第九條被投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投資總額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按照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進行確定。第十條投資者以股權出資,應由投資者或被投資企業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權出資申請及股權出資協議;
(二)股權出資人合法持有用作出資股權的證明;
(三)股權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復印件,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相關證明;
(五)評估機構的股權評估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內容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依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報送的其他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須報經批準的,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九)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條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依法決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予以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備注欄加註「股權出資未繳付」)。
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且與被投資企業分由不同審批機關批準的,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應徵求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意見,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20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