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放棄股權怎麼寫
㈠ 撤銷股權轉讓原因可以怎麼寫
法律分析:在公司經營發展中,股東如果要離開公司,一旦離職,必須將股權進行轉讓,因為若不能滿足相應條件,股東是不能退股的。當然,股東在離職時,如果公司明明已經連續五年呈現盈利狀態,但是卻未向股東分配利潤,此時可以直接退股,並不一定要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辭職後期權怎麼處理
辭職後期權的處理常見的選項主要是以下幾種:
1. 徹底剝奪;
2. 按照凈資產回購;
3. 按照折算出來的原始出資回購;
4. 按照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
5. 繼續保留;
從上往下可能對離職核心員工越來越有利。
實際操作中應該如何選擇呢?
1. 徹底剝奪股權/期權一般是針對因為有重大過錯/過失而離職的員工,屬於懲罰性措施,在期權/股權協議中一般都有詳細描述:包括且不僅限於泄漏公司機密、盜竊公司資產、因為工作失誤或者故意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等等,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凈身出戶」。
2. 凈資產價格回購大概也就比徹底剝奪沒強太多,創業公司的凈資產是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資都低(因為持續虧損),這種一般是針對離職後存在重大利益沖突(比如跳槽去競爭對手,或者自己創業做競爭業務)或者在職時嚴重不能履行職務要求的員工。
3. 按照折算出來的原始投資回購:這個已經屬於較為公平的方案了,相當於把本金都還了,投資收益就放棄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說的期望薪水和實際薪水的差額,以及對額外資源的估值來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員工。
4. 以市場公允價格(折現)回購,這個就比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場公允價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輪融資的價格加上一個折現率計算(因為融資一般都是增資,增資的估值要比買老股高),例如上一輪融資後的估值為一千萬人民幣,那麼公允價格可以按照800萬計算。這種方法適用於「分手還是朋友」的核心員工,屬於皆大歡喜。
5. 繼續保留股票:如果公司覺得雖然核心員工離職,但仍然對公司有較大的幫助,並且核心員工也承諾離職後還會繼續向公司提供幫助和資源,那麼可以把核心員工的員工股權/期權轉化為一般投資人的股權(期權可能需要出錢認購或者折現一部分)這種方式比較適用於重要的核心員工、離職後還能持續對公司有貢獻、或者公司處於重大資本動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發生股權變更/糾紛的情況。
上述五種方式是理想狀況,實際操作時可以採用折中或者多種方式綜合,比如價格介於2-3之間,或者部分股權保留,部分按照特定價格兌現。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礙也可以採用變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轉債等等。
然而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創業公司的股權期權協議,退出方案往往還是採用第一第二種,這其中有律師/法務部門草擬合同時更加偏向公司一方(畢竟是公司付錢),也有創始人捨不得股權期權現金的心理,或者創業者對創業道路上所謂「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創業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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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業公司股權期權激勵的背景。
我們知道,創業公司為了讓核心員工能夠跟公司利益綁定;同時也是因為創業初期現金流比較緊張,很難開出大公司的高薪,會比較傾向於用股權/期權來激勵員工。
股權/期權激勵的出發點是很美好的:只要你伴隨公司成長,那麼最終會得到高額的回報。
如果核心員工選擇在公司股權/期權能夠在市場上兌現之前離開(例如上市前),常常會導致雙方進入一個尷尬的境地。
公司方面會覺得員工不能「從一而終」,「背叛」公司,還想繼續持有公司股票,或者高價贖回。且不說對其他留下來的員工不公平,一般創業公司也沒那麼多現金可以拿來兌現。
員工覺得我這么多年給公司貢獻,但是公司發展可能並不像當初承諾的那麼快,現在要離開了,股權/期權還不給兌現,那這么多年低薪/超時工作都喂狗了?
2、創業公司股權/期權的來源。
我們來看一下創業公司股權/期權的來源。
一般來說,股權的授予要有等價物,一家公司的股權可以簡單的分為「出資購買股權」和「無形資產置換股權」兩種,那麼核心員工的股權/期權屬於哪種呢?
其實是兩種的混合:核心員工加盟創業公司往往會在薪水上比原先的市場價格有一個較大的讓步,例如原先年薪五十萬的,可能在創業公司只能拿到年薪二十萬,那麼這每年差額的三十萬就應該等同於對公司的出資,只是由於稅務的問題,一般不會先發到員工手上,然後再認繳進公司賬戶。但這也確確實實是真金白銀的出資,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相對來說,一般員工股權/期權的授予,都會要求連續工作3/4/5年以上,那麼累計的薪水差額不會是一個小數目,考慮到加盟的早期公司估值還比較低,這部分期權/股權占的長期激勵比重也不會太小。
第二部分則是核心員工加盟的時候帶來了額外的資源:例如專利、核心技術、市場資源、客戶資源等等,這些無形資產雖然不是現金,但也是創業公司急需的,這部分資源的估值一般會和核心員工的KPI考核指標掛鉤,例如按期發布產品、市場推廣、完成銷售額等等。
㈢ 如何放棄股權
法律分析:1.聲明放棄優先購買權即可,可以委託律師起草。股東放棄股權及表示退股,關於如何退股,有:
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股: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2.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3.解散公司而退股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於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