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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公司要股權

發布時間: 2024-04-13 03:50:24

① 新公司法,公司在哪些情況可以收購本公司股權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什麼樣的公司要股權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並不是絕對的,原則上不可以收購,但在下述情況下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是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消除股份時可以收購。公司發展到一定時期,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比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使資本與財產相平衡就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原則。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購。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進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進行,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的擴大生產及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且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法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便於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力,對公司發展有利,對社會穩定有益,並不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也要經股東大會決議。為確保證券市場穩定,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出,且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可以收購。這是從維護股東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的一項規定,但為維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並確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原則的法律要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② 哪些企業更適合做股權激勵

什麼樣的企業適合做股權激勵:
1、處於初創期的公司初創公司
創業初期的公司缺乏品牌影響力,且因資金短缺難以給出高薪。這時股權作為一種薪酬補償可以有效的起到激勵、留人的作用。其中期權作為一種不參與分紅的激勵工具,不會導致賬上現金的流失,因而被很多初創的互聯網公司採用。其次,初創公司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團隊的穩定性決定著公司的成敗,把股權分給員工可以很好的凝聚人心,讓他們願意留下來與企業一起共擔風險。
2、對人才依賴性強的公司
例如,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培訓、咨詢公司等,人才是公司發展的核心競爭力,能否留住關鍵人才關繫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對於這類企業來說,利用股權股權激勵留住人才是非常必要和緊迫的,相反的,對於那些壟斷型、資本密集型企業或者對國家政策依賴性大企業來說,實行股權激勵的意義就不明顯。
3、處於激烈競爭的公司
若主要的競爭對手率先實施了股權激勵,那麼對這樣的企業來說,緊跟競爭對手實施股權激勵就顯得尤為重要。第一,可以防止高管團隊因股權吸引,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第二,將激勵做到位可以有效的激發團隊內部的積極性,樹立主人翁意識,從而讓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留存下來。
4、處於快速發展上升期的公司
在這類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能起到錦上添花的作用,可以穩定建設人才梯隊,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儲備人才。另外,員工對公司發展前景預期好,就不會認為老闆是在給他們畫大餅,也就更願意出資成為公司的持股者,從員工轉換成事業合夥人。
5、民企比國企業更適合做股權激勵
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兩權分離不明確,管理層權力很大,容易成為內部的實際控制人,在這種情況下推行股權激勵容易對其產生利用股權為自己謀求福利的懷疑,所以在國有企業推行股權激勵需要經過嚴格的制度設計,否則效果會大打折扣,然而在民營企業兩權分離的前提下實施股權激勵效果就明顯很多了。
華一聯創,就是做股權激勵的。
學股權激勵——可度娘——華一聯創

③ 上市公司需要滿足什麼樣的股權分布條件

上市公司需要滿足的股權分布條件有:
1.該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已經達到了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或者以上,同時該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人民幣,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
2.該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大於五千萬元人民幣。
3.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公司上市的要求有: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大於三千萬元人民幣。
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人民幣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裡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同時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
股權結構的三種類型:1.股權高度集中,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的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6.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下,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上是完全分離的;
7.公司既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而且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五十之間。
一般來講,公司股權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進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股權比例還可以通過收購的方式來不斷提升,甚至可以達到控股的股權比例,但是如果通過收購方式增加股權的,法律另有規定,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購達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對其他股東的股權公告收購。

④ 公司讓我購買公司股權,我該怎麼辦

應該看這個公司的潛力,如果公司潛力非常大,你就可以購買,如果公司正在危險時期,那麼你應該拒絕這種要求,畢竟關繫到錢財的問題非常重要,不要被老闆坑了。很多公司要求員工買股權是為了融集資,有了錢之後公司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發展,但是對於員工來說有好有壞,員工可能一輩子都綁定在公司裡面。然而很多人不知道怎麼拒絕,就莫名其妙買了股權。關於公司讓員工購買公司股權的問題,我有下列看法:

一、如果公司正在高速發展期間購買是一件好事

公司如果想要高速發展,必須要保證資金鏈完整,所以有時候公司會向員工出售股權來集資,如果公司在高速發展,員工購買股權以後就會大大升值,對於員工來說是一件好事,所以有這樣的機會千萬不要放棄,這對你以後是個機會。

如果大家對於員工購買公司股權這件事有其他的看法,歡迎在下面評論區留言。

⑤ 到底什麼樣的企業適合做股權激勵

根據你的問題,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根據企業的發展階段的不同,所處的行業不同,股權激勵的方案設計也有所不同。經邦咨詢的觀點是,股權激勵伴隨著全部公司的開展。
1.初創公司期間
或許一個公司草創的時分你想經過股權來招引一些合夥人,或許你老闆懂推廣但不明白技能,懂技能不明白辦理,懂辦理不明白商場,所以特別想希望一個合夥人來補償某方面的缺乏,所以股權是一個招引合夥人的利器。
2.公司迅速開展期間
第二個期間即是公司迅速開展的時分,股權鼓勵是經過啥呢?經過新老交替。經過股權鼓勵招引新的人進來,經過股權換兵權,換一部分老的人員的崗位和權力呈現,完成人員的新老交替、辦理晉級。
到了上市前的時分,做股權鼓勵很多公司都會做,他是為了優化治理構造,為對接上市做准備,當然上市後,或許將來公司繼續的競爭能力的提升。所以不相同期間其實都跟股權休戚相關,草創期就像咱們共產黨相同,就像爬雪山、過草地、建造根據地的時分,這時分最主要是一批核心力氣,包含像一大的時分二十幾名共產黨建立的人員,不即是咱們的合夥人嗎?
做股權的目的即是為咱們招引一批合夥團隊。
第二個迅速開展期的時分,就類似於咱們共產黨的抗日戰爭的時分,國民黨,當然咱們共產黨一起,一起抗日戰爭,一起也不會忘掉在後方大力地開展自個的部隊。
3.公司上市前
到了上市前,就類似於咱們的解放戰爭,或許從本來的游擊戰變成正規戰、陣地戰,很多東西要對接起來。上市後就類似於建國後,又要經過黨員的建造,堅持繼續的先進性,有的要退掉,有的要納進來,堅持你的繼續競爭力。所以股權鼓勵跟公司全部的繼續周期都是休戚相關的。

而從股權激勵的作用來看,它無疑是有效的:
一、建立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一般來說,企業的所有者與員工之間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投資收益,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受雇於所有者,他們更關心的是在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個人收益。二者價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導致雙方在企業運營管理中行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會發生員工為個人利益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行為。實施股權激勵的結果是使企業的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企業的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趨於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企業利益的共同體。
二、業績激勵
實施股權激勵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力。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的收益或損失具有一種導向作用,它會大大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員工成為公司股東後,能夠分享高風險經營帶來的高收益,有利於刺激其潛力的發揮。這就會促使經營者大膽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採用各種新技術降低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
三、約束經管者短視行為
傳統的激勵方式,如年度獎金等,對經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財務數據,而短期財務數據無法反映長期投資的收益,因而採用這些激勵方式,無疑會影響重視長期投資經理人的收益,客觀上刺激了經營決策者的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引人股權激勵後對公司業績的考核不但關注本年度的財務數據,而且會更關注公司將來的價值創造能力。此外,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權激勵不僅能使經營者在任期內得到適當的獎勵,並且部分獎勵是在卸任後延期實現的,這就要求經營者不僅關心如何在任期內提高業績,而且還必須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以保證獲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進一步弱化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更有利於提高企業在未來創造價值的能力和長遠競爭能力。
四、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穩定和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當員工離開企業或有不利於企業的行為時,將會失去這部分的收益,這就提高了員工離開公司或「犯錯誤」的成本。因此,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另外,股權激勵制度還是企業吸引優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於股權激勵機制不僅針對公司現有員工,而且公司為將來吸引新員工預留了同樣的激勵條件,這種承諾給新員工帶來了很強的利益預期,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優秀人才。

以上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問題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6年專注於做股權這一件事。

⑥ 股權投資是合法的嗎什麼樣的公司可向社會公眾銷售股權

在股權投資業務中,投資方通過對擬投資的標的公司進行初審後,會與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談判,確定估值、投資交易結構、業績要求和退出計劃等核心商業條款,並簽署「投資意向書」(Term Sheet)。之後,投資方會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對標的公司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獲得令人滿意的盡職調查結論後,就進入股權投資的實施階段,投資方將與標的公司及其股東簽署正式的「投資協議」,作為約束投融資雙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對投資協議的關鍵法律條款進行了概況梳理,供小夥伴們參考。

一、交易結構條款
投資協議應當對交易結構進行約定。交易結構即投融資雙方以何種方式達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價格、交割安排等內容。
投資方式包括認購標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冊資本、受讓原股東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少數情況下也向標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確定投資方式後,投資協議中還需約定認購或受讓的股權價格、數量、佔比,以及投資價款支付方式,辦理股權登記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記)、期限、責任等內容。
二、先決條件條款
在簽署投資協議時,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可能還存在一些未落實的事項,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為保護投資方利益,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相關方落實相關事項、或對可變因素進行一定的控制,構成實施投資的先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協議以及與本次投資有關的法律文件均已經簽署並生效;
2、標的公司已經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如股東會、董事會)、第三方和政府(如須)批准或授權;全體股東知悉其在投資協議中的權利義務並無異議,同意放棄相關優先權利;
3、投資方已經完成關於標的公司業務、財務及法律的盡職調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慣例或投資方的其它合理要求;盡職調查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或妥善處理。
三、承諾與保證條款
對於盡職調查中難以取得客觀證據的事項,或者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至投資完成之日(過渡期)可能發生的妨礙交易或有損投資方利益的情形,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做出承諾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1、標的公司及原股東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續的公司法人或擁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開展其業務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執照和許可;
2、各方簽署、履行投資協議,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業准則,不會違反公司章程,亦不會違反標的公司已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約束;
3、過渡期內,原股東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或在其上設置質押等權利負擔;
4、過渡期內,標的公司不得進行利潤分配或利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標的公司的任何資產均未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負擔;標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處置其主要資產,也沒有發生正常經營以外的重大債務;標的公司的經營或財務狀況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已向投資方充分、詳盡、及時的披露或提供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必要信息和資料,所提供的資料均是真實、有效的,沒有重大遺漏、誤導和虛構;原股東承擔投資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稅收、負債或者其他債務;
6、投資協議中所作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投資協議簽訂之日及以後均為真實、准確、完整。

四、公司治理條款
投資方可以與原股東就公司治理的原則和措施進行約定,以規范或約束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的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許可權和議事規則,分配紅利的方式,保護投資方知情權,禁止同業競爭,限制關聯交易,關鍵人士的競業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決權條款。即投資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員擔任標的公司董事或監事,有些情況下還會指派財務總監,對於大額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權或組織架構變動等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資後企業的規范運行。
2、優先分紅權條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東之間可以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為保護投資方的利益,可以約定投資方的分紅比例高於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條款。為保護投資方作為標的公司小股東的知情權,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標的公司定期向投資方提供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重大事項及時通知投資方等。
五、反稀釋條款
為防止標的公司後續融資稀釋投資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權價格,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釋持股比例的優先認購權條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釋股權價格的最低價條款等。
1、優先認購權。投資協議簽署後至標的公司上市或掛牌之前,標的公司以增加註冊資本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應在召開相關股東(大)會會議之前通知本輪投資方,並具體說明新增發股權的數量、價格以及擬認購方。本輪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按其在標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條件認購相應份額的新增股權。
2、最低價條款。投資協議簽署後至標的公司上市或掛牌之前,標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應確保新投資者的投資價格不得低於本輪投資價格。如果標的公司以新低價格進行新的融資,則本輪投資方有權要求控股股東無償向其轉讓部分公司股權,或要求控股股東向本輪投資方支付現金,即以股權補償或現金補償的方式,以使本輪投資方的投資價格降低至新低價格。
六、估值調整條款
估值調整條款又稱為對賭條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標的公司控股股東向投資方承諾,未實現約定的經營指標(如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出現其他影響估值的情形(如喪失業務資質、重大違約等)時,對約定的投資價格進行調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調整條款包括:
1、現金補償或股權補償。若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指標低於承諾的經營指標,則控股股東應當向投資方進行現金補償,應補償現金=(1-年度實際經營指標÷年度保證經營指標)×投資方的實際投資金額-投資方持有股權期間已獲得的現金分紅和現金補償;或者以等額的標的公司股權向投資方進行股權補償。但是,股權補償機制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權發生變化,影響股權的穩定性,在上市審核中不易被監管機關認可。
2、回購請求權(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標的公司的業績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投資方有權要求控股股東其他股東購買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實現退出;也可以約定溢價購買,溢價部分用於彌補資金成本或基礎收益。如果投資方與標的公司簽署該條款,則觸發回購義務時將涉及減少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操作程序較為復雜,不建議採用。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資方與標的公司股東簽署的對賭條款是簽署方處分其各自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投資方與標的公司簽署的對賭條款則涉及處分標的公司的財產,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或導致股權不穩定和潛在爭議,因而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所以,無論是現金或股權補償還是回購,投資方都應當與標的公司股東簽署協議並向其主張權利。

七、出售權條款
為了在標的公司減少或喪失投資價值的情況下實現退出,投資協議中也約定出售股權的保護性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1、隨售權/共同出售權條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標的公司控股股東擬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或間接地出讓給任何第三方,則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控股東或者按其與控股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將其持有的相應數量的股權售出給擬購買待售股權的第三方。
2、拖售權/強制出售權條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標的公司的業績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者觸發其他約定條件,投資方有權強制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按照投資方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和投資方共同向第三方轉讓股份。該條款有時也是一種對賭條款。
八、清算優先權條款
如果標的公司經營虧損最終破產清算,投資方未能及時退出,可以通過清算優先權條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減少損失。
應指出,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股東超出出資比例分取清算剩餘財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雖然有以上規定,但是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再分配補償機制。例如,投資協議中可以約定,發生清算事件時,標的公司按照相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支付相關費用、清償債務、按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剩餘財產後,如果投資方分得的財產低於其在標的公司的累計實際投資金額,控股股東應當無條件補足;也可以約定溢價補足,溢價部分用於彌補資金成本或基礎收益。
文章部分來源於股權投資論壇、新三板法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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