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股權變更辦理什麼流程
⑴ 股權變更網上辦理流程
1.打開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注冊賬號並登錄,找到相應公司,在線更改和變更股東信息,再列印網上預約通知單;
2.寫承諾書,表明股權轉讓事項;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4.簽訂股東會決議書;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東信息變更做出相應修正;
6.下載列印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並填寫,友隱簽名,蓋章。
股東變更需要的資料:
1.法定代表凳告配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棗指》;
2.公司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或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及徵求意見的說明。
5.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以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是否需要交稅主要看公司股東變更時股份是平價轉讓還是溢價轉讓,如果股份是平價轉讓那麼就不需要交因股東轉移而發生的個人所得稅,只需要交印花稅;如果是溢價轉讓,那麼就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是按照股權的萬分之五稅率繳納的,對於因股權變更而產生的收益,如果股東是自然人而非法人股東,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法人股東,需要繳納25%稅的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⑵ 股權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流程是: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2、變更營業執照;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⑶ 如何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辦理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到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一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⑷ 公司股權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1、公司去工商部門領取公司變更申請書的有關表格(包括股東會決議和章程修正案),根據他們的要求進行手填或列印有關文件並加蓋公章或股東簽字。2、寫好股東的退股支出單及記賬憑證,如果是轉股,還要寫好股東的入股收款單及記賬憑證.如果是老股東,就不用進行驗資了;如果是轉讓給新的股東,還需要將這部分投入資本進行驗資。
3、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
4、去銀行存入投資款: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於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
5、帶上所有表格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6、所有資料提交工商部門,三日後換取新的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⑸ 股權變更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在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流程:
1、股權轉讓協議
2、公司原股東的股東會決議
3、公司新股東的股東會決議
4、章程修正案;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章;
6、工商局領取的表格一套
7、針對股權轉讓手續,去窗口資料時需要驗新老股東的身份證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