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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司股權價值怎麼計算

發布時間: 2024-04-01 06:33:38

① 公司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於股權的分割方式有如下幾種:1、一方獲得股權,另一方獲得對應的股權價款;2、雙方各分得一部分股權,股東配偶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所有股東明確表示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可以成為股東並且按照約定享有股權;3、將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出去,對所得的款項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② 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一、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1、離婚時可通過下列辦法確認公司股價
(1)根據注冊資本金,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
(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
(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離婚時房產怎麼確定婚前財產
離婚時對房產確定為婚前財產的條件是:
1、由一方婚前全額付款買房,房產證上僅署自己的名字,增值部分歸戶主個人所有,如果房灶塌子用於出租,租金屬於投資經者悄營收益,歸戶主個人所有,但出租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隱嫌圓租金屬於兩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2、如果一方婚前全額付款給對方買房,房產證上僅署對方的名,明確贈與對方,那麼兩人即使離婚,房子也是對方的。

③ 紱誨氭椂鍏鍙歌偂鏉冨備綍澶勭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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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離婚時,公司股份怎麼分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公司的股權,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但該共同股權有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有可能是境外公司的股權等等,類型比較多樣,相關的法律規定比較繁雜。這里只簡單介紹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差答盯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舉陵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虛和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⑤ 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現實 離婚 案件中,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後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後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絕盯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 共同財產 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 繼承 的公司股份。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 夫妻共同財產 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 公司變更 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 清算 ,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 債務 的清算,評估公司的凈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 訴訟 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碼宏州,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遲蔽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⑥ 離婚時怎麼確定公司股權價值

法律分析:1、以注冊資本金為基礎計算相應股權的價值。該方法是以公司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為基礎,來確定相應份額的股權的價值。該方法簡單易行,便於操作。2、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為基礎計算股權的價值。3、以審計評估後的價值為基礎計算股權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⑦ 離婚時,股票該如何分割

股票等形式的有價證券,代表著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有價證券,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股票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
以股票為例,一般來說,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
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
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
此外,對股票的分割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分得的份額表明的也是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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