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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夥伴離職老公司股權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 2024-03-27 21:34:51

①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② 辭職後公司給的股份怎麼辦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③ 公司股權離職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④ 聯合創始人退出,他手裡的股權怎麼辦

聯合創始人離職時,收回他的股權

你有一個很不錯的創業計劃,還找到一個很棒的聯合創始人,你們決定先五五分配股權。最初兩個月,你們非常勤奮地工作。但是,你的聯合創始人不想繼續幹了,離職後去了一家高大上的公司工作。但是你還是覺得這個創業計劃很有前景,於是繼續堅持。兩三年後,創業項目已經發展很好,有大公司准備並購你的公司,開出了不菲的並購價格。你辛苦的努力總算得到了回報。這時,早已離職的聯合創始人回來了,按他的持股比例 50%,要求獲得一半的並購價款。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在創業過程中非常常見,知乎上也有很多相似的問題。不用等到創業企業被並購,留守的創始人們就已經在為離職創始人手中的股權而苦惱了。而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就是為了解決這種問題的一種方案。大多數創業企業不怎麼重視這種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並往往因此毀於一旦。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指:(1)每個創始人在一開始就會獲得屬於他的全部股權;(2)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創業企業了,創業企業有權以極低的價格,回購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

比如,在前面的例子里,如果創業企業事先設定了成熟機制,聯合創始人創業兩個月後就離開了創業企業,將來出售公司時的價款,跟他沒有半毛錢的關系,因為已經在他離開公司時,公司已經回購了他手裡的股權。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在限制創始人的股權,其實這種做法是有利於創始人的。這種機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創始人和離職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可以說,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創始人和創業企業最好的 「朋友」:一方面,離職創始人帶著股權離職,將會嚴重損害留守創始人的合理利益,削弱其繼續工作的積極性,而這一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風險;另一方面,這一機制也能夠激勵每個創始人都朝同一個目標共同奮斗,即創建一個成功的企業。

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創始人分得的股權,是用來獎勵他在企業初創階段的巨大貢獻。但是,創始人的這種貢獻,是在相對較長的一段創業期里,逐漸釋放出來的。所以,可以把創始人獲得的股權,視為他在這段創業期里掙來的工資。因此,可以把創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權分成若干批次,像發工資一樣,然後每間隔一段時間,讓創始人獲得一小批股權。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可以分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標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標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通常情況下,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設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創始人的最短服務期(即 cliff)。如果創始人把全部工作時間都投入創始企業,在工作滿了第一年後,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權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後,才開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後續的股份,比如每個月成熟 1/48,直到干滿 48 個月(4年)後,全部股權成熟。這種期限模式,是最常見的創始人股權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創始人分得了公司 50%的股權,在干滿兩年後離開,那麼這 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權的 25%)就已經成熟了,他可以繼續持有這 25%的股權,剩下的 25%被公司以極低價回購。如果創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時間不到一年,沒有達到最短服務期,那麼連第一批股權(即四分之一)都還沒有成熟,所以最後他在離開時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權,全部股權都被公司回購。如果他干到了第 366 天才離職,那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購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還能繼續持有 12.5%的公司股權(即 50%的四分之一)。

當創業企業實現某些階段性的目標後,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才能成熟。因此,創始人的股權成熟,不是以他的服務期掛鉤的,而是與他的某種績效掛鉤。比如,在產品測試版發布時,股權成熟四分之一;正式版發布時,繼續成熟一部分股權;2.0 版本發布時,再成熟一部分股權。如果產品測試版還沒有發布出來之前,創始人就離職的,那麼他的股權都沒有成熟,公司都可以回購,此時創始人離職時一點股權都帶不走。

目標模式下的目標設定一定要非常明確,否則如果各方對目標的理解不一樣,很可能會在目標是否已經實現的問題上發生爭議。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股權成熟的階段性目標是發布產品測試版,那麼准備離職的合夥人很可能在還未准備就緒時,就匆匆把測試版發布出來。
我認為,創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可以作為股權成熟階段性目標的事項,比如:實現 A 輪融資時,股權成熟一部分;app 活躍用戶數達到一定量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餐廳分店開到第 X 家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連續三個月的月均營業收入達到某一標准時,股權成熟一部分。

⑤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麼處理

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法律依據
《股權管理辦法》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員工入股注意事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僱主協助被僱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僱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系」。

⑥ 股權激勵政策離職後股權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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