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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協議應該在什麼時候簽訂

發布時間: 2024-03-24 20:36:41

Ⅰ 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問題一: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出一份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裡面寫的時間就是股權轉讓日

問題二:股權轉讓日與股權協議生效日一樣嗎 不一樣,協議通常是簽字蓋章後生效,當然也可以附加生效條件。股權轉讓日一般是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股權交割日,或者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

問題三:股權轉讓的基準日是什麼意思 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激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

問題四:股權轉讓怎樣確認所得額和納稅時間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總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一類是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
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所以企業應在收到股權轉讓款之後預繳稅款,並在年終進行清算匯繳。
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主要依據國稅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具體有: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 *** 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

問題五:股權轉讓日怎麼確定 有關股東會決定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當天即可!

問題六:股權轉讓日與股權轉讓基準日 基準日的設定不就是為股權定價作基準嘛,之後的收益都規定是給新股東,那利潤合並表肯定是做到630咯

問題七:如何評估基準日後股權變更的股東權益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份(以下稱「新三板掛牌轉讓」),應當滿足持續經營時間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應當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眾多創造整體變更為股份空間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基於前述持續經營時間連續迅速計算的騰達考慮,境內企業為盡早實現IPO或新三板掛牌轉讓,通常採用整體變更設立的方式,將企業類型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需要確定某一日作為股改、審計基準日,由會計師對截止基準日的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本文不考慮資產評估問題),以確定折股的凈資產值。在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在確定股改基準日後,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進行股權轉讓(不涉及實際控制人變化)。問題在於股改基準日後能否進行股權轉讓或者股權轉讓後是否需要調整股改基準日對於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而股改基準日不作調整的做法,專業機構之間的認識不一致。
結合已有案例,由於認識的不一致,出現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種處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準日後發生股權轉讓,則把股改基準日調整至股權轉讓之後的時間。這是最常見、最穩妥的一種方式。
第二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前較短時間甚或股改基準日當日進行股權轉讓。如實益達的股改基準日為2005年3月31日。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3月31日,分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三種處理方式:在股改基準日後進行股權轉讓,不調整股改基準日。如:

問題八:股權轉讓時間要求 樓上說的都對,但是建議您把自己公司的情況結合一下,去咨詢一下專業的機構...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決議、章程修正案、委託代理人協議書、新老股亥的身份證...

問題九:審計基準日後股權轉讓的發起人怎麼確定 一、
答:兩種都可以。法無禁止則自由,部門規章或者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增資或股轉,不要導致實際控制人、重要董監高、主營業務等發生變化,或其他觸及上市紅線的變化,同時要注意程序要完備,股東決議、驗資、定價等等都齊備。
實務中案例也挺多,億緯鋰能、實益達、深圳怡亞通等。皆是在基準日之後、成立日之前發生股權各種變化的。
二、
公司法是說「設立後1年內不得變更」,所以,股權轉讓先要滿足這條;然後,增資是不禁止的,同樣,不要觸及上段提及的紅線。
案例如東興證券,08年股改,11年8月增資擴股,12年5月申報。
三、
報上去之後,根據10年的保代培訓,不要動,除非是判決、繼承等法定事項導致的。
而且,此時增資擴股,還要加審一期,同時,引進新的股東,原則上要撤材料、重新內部決策後申報的(實務中除非是銀行,比如杭州銀行09年為滿足資本充足率引進私募,就不要這么折騰。但,這也是要提前上報會裡面、特批的)

問題十:請問股權轉讓時的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公允價值的確定一般做法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進行公司整體資產的評估,得出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再根據比例計算出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例如公司資產評估總價為100萬,負債為50萬,則所有者權益為50萬,5%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為2.5萬元。
而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則是開天殺價,落地還錢了,主要看轉讓雙方的協商了,類似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注意的是:現地稅部門有文件規定,在公司變更稅務登記時對公司的股權轉讓價進行審核,原則上要求股權轉讓價不能低於轉讓股份的公允價值,否則需按公允價值扣繳出讓股份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Ⅱ 股權協議怎麼簽訂有效

法律分析:股權合同有效須滿足以下條件:其一,股權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二,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其三,簽訂股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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