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有償
㈠ 如何判斷股份無償劃轉
1.無償劃轉股權,若是符合條件的可以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無償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受讓人同時受讓該股權下的股東義務以及企業經營中的其他責任,且有證據表明轉讓人就轉讓股權部分未實繳出資的,該轉讓行為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特徵,不應認定為贈與合同。
2.股權無償劃撥是指國有股無償劃撥,國有股受讓方一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轉移和管理層重組,目的是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系,利用優勢公司管理經驗重振處於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3.股權無償劃轉的優點在於:交易成本低,簡便易行。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而收購的成本也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的融資功能及區域產業調整。
拓展資料: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主要通過國有股無償劃轉和國有股、法人股有償轉讓實現。股權無償劃轉是政府(上市公司所有者)通過行政手段將上市「空殼」公司的產權無償轉讓給收購公司的行為。股權無償劃轉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股權無償劃轉只能是國有股權,股權變更對上市公司持有人沒有任何損失。
二、主要特點 股權無償劃轉是我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較強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權自由轉讓的優點是:交易成本低,簡單易行。有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收購成本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融資功能和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此次重組的動機是理順管理體制,打破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會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從而更好地利用「空殼」資源,可以使具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和企業替代經濟效益低、產業前景黯淡的業績不佳公司。
三、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只能在國有資產代表之間劃轉。[1] 目的意義 股權自由轉讓的目的是通過股權持有人的變更,加強對上市「空殼」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提高資產運營效率。 股權無償劃轉是M & A在我國產權重組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將產權無償分配給M & A公司是政府的行為。它是一種相對純粹的政府行為,主要是通過M & A各方的支持,轉讓業績不佳的企業,改善企業經營和生存狀況,或者建立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或者國有股持有人是政府部門的上市公司。
㈡ 公司股權可以無償贈與嗎
股權無償轉讓是可以的,但要繳納相關的稅。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稅務變更時需要請稅務局開一張完稅證明,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其中個人所得稅的稅負較重。
一、什麼是股權贈與?
所謂股權贈與就是享有股權的股東將股權無償轉讓給他人的一種股權轉讓方式。由於《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股權贈與方面的內容,學者一般把股權贈與當做一種無償的股權轉讓。
二、股權贈與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規定
1、股權贈與也應當允許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此處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是股權轉讓,而此處的「轉讓」范圍具體如何確定?《公司法》未予明確規定。一般認為,該處轉讓包括有償轉讓也包括無償轉讓,如贈與、股權置換、強制執行。
2、股權贈與協議經過公證後不得隨意反悔。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
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但是,如果股東(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股權贈與協議》,並經公證機構辦理了公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東(贈與人)不得以無償或者未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反悔。
3、股權贈與適用股權轉讓的法律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公司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
從我國《公司法》中對於股權性質的規定可以看出股權無償轉讓是可以的,但必須繳納相關的稅費並進行工商變更。雙方當事人在股權轉讓時,可以選擇簽訂無償股權轉讓協議,也可以簽訂有償股權轉讓協議。實踐中,尤其許多處於初創期的企業,由於缺乏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股東在處分股份時,出於自覺或不自覺的原因,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方式明確約定了股權交易的價格為「零元」,但又並未明確表示該股權處分的性質是轉讓還是贈與,這就給事後法律糾紛留下了隱患,可能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雖然從結果來看,贈與和無償轉讓所表達的意思是差不多的,但是從法律層面上講,兩者的性質存在很大的差別。所以在股權轉讓時,應當更加註意在協議中表明該股權是贈與還是轉讓。
㈣ 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是原則上轉讓股權必須簽訂轉讓合同,註明轉讓股權的種類、數量、過戶時間、轉讓款支付辦法和時間、債權債務的處理、法律責任的歸屬等內容。有的民間小企業特別是農民入股的企業,由於多種原因造成個人股權轉讓基本上沒有簽訂合同,而是口頭協議或說說,只要資金過戶了,轉讓便實現。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確認的辦法要麼有人證明,要麼在企業財務處理上有記錄。
二是企業章程改變。按照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企業股東變化的,要到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沒有變更登記,是沒有法律保障的轉讓。當前民間小企業中,個人股權轉讓存在沒有變更登記的現象,企業章程、工商登記均是原來的,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則責任仍屬原股東。
三是轉讓款已經過戶。過戶的確認,涉及個人所得稅收入實現的確認原則,而這恰恰是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經營所得(即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外,個人所得稅其他應稅項目以收付實現制為確認收入的實現與否,但在具體認定上還比較復雜。筆者認為,股權轉讓中,有以下情況的均屬收入的實現,第一是現金的實際轉移,如通過銀行過戶(有銀行過戶憑證),或有人證明的私下現金轉移,或支付原股東應當支付的債務,或幫助原股東購買其所需的財產、物資等。第二是財務賬上有明確的會計記錄且有簽字(分錄、憑證)。當然,款項過戶的方式方法要與合同載明的辦法聯系起來考慮。
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應當可以確認為股權轉讓的完成和轉讓者收入的實現並據以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某一條件未履行完畢,又因執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終沒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不能確認轉讓的完成,也不能確認個人收入的實現。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股權轉讓要給對方錢嗎
一、股權轉讓本身是一次交易行為,交易的標的是股權,交易成功後,受讓方取得相應的股權並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
是否需要支付對價,要看股權轉讓協議中就價格的約定,通常情況下對需要支付對價,相比較於原始出資金額,可以溢價、平價,也可能折價。如果是無償贈與的,則不要支付對價。如果目標公司虧損嚴重,也可能出現零價格轉讓,可視為不支付對價。
二、個人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兩個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1、印花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屬印花稅稅目為「產權轉移書據」,其稅率為所載金額萬分之五。
2、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三、個人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讓的股權出資是否到位,是認繳還是實繳,繳納期限及繳納責任人;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到保障;
3、轉讓股權是否存在瑕疵;
4、轉讓股權的價款;
5、轉讓股權是否納稅及納稅主體稅款的承擔。
(5)如何判斷股權轉讓是否有償擴展閱讀: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
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
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
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