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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手續怎麼走

發布時間: 2024-03-06 22:10:06

Ⅰ 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第一,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有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需要通知公司及其其他股東即可。二,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三,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Ⅱ 公司轉讓股權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要經過股東會討論決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3、凡涉及國有資產的股權轉讓,都應進行資產評估;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要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才可以辦理轉讓手續;5、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6、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並向工商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Ⅲ 股權轉讓手續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後30日內,作出核准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准變更登記的決定。

Ⅳ 如何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辦理流程為: 1、當事人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中將股權轉讓給外人的,應當徵得其他人的同意; 2、股權轉讓後,公司必須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然後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3、公司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對股東名冊作出修改;4、最後再去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新股東就不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以免原股東再次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Ⅳ 股權轉讓手續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股權變更手續是需要帶齊相關資料到相關部門辦理的,並且涉及到轉股的問題,對於股東的資質要求也較為嚴格,並且知道股權變更的手續是相當重要的。根據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1、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2、其他股東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3、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4、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5、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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