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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逃出股權激勵

發布時間: 2024-03-02 01:16:34

1.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2.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如何處置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可以繼續持有,也可以轉讓。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如何避免股權激勵變福利的問題

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激勵得當會使公司管理層和股東共同促進企業價值。但是股權激勵設計不當或監督弱化則會使股權激勵成為內部人代理成本的工具,成為變相的福利。企業要想實現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就要警惕股權激勵成為變相的福利,那麼怎麼做才能實現股權激勵的作用,避免股權激勵的激勵變福利呢?
企業設計股權激勵方案的時候,需要明白股權激勵,不是「撒芝麻鹽」要重點崗位重點激勵,重在激勵核心少人數,不是所有人都有的;什麼崗位需要給適應的激勵。對於能臣、功臣需要認真分析,不少企業家以平均心態設計股權激勵,缺乏公正,很易產生「吃大鍋飯」的現象,久而久之,股權激勵脫化為股權福利,最後股權激勵的方案效果受影響。那麼應該如何有效地避免股權激勵變福利的問題呢?
首先,明確股權激勵的主要受益對象,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激勵對象。
現階段看來,共有4種人被授予股權激勵。第一種是狹義上的公司管理層,可以理解為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第二種是公司管理層以上的人員,可以視為公司的高級管理層,當然其中也包括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第三種則擴展到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或者主要技術骨幹;第四種包括全體員工。考慮到我國股權激勵還在試點階段,其激勵范圍不宜過於泛化,主要激勵對象應當是公司決策層的管理人員和科技開發人員,以後再擴展到全體員工。
在劃分完激勵對象之後,需要注意考慮一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對於劃定范圍內的人員是否需要認定持股資格。在我們從事過得項目中就曾經出現這樣的情況,客戶方將經營者和中層管理人員作為股權激勵的對象。但是在中層管理人員中卻存在著參差不齊的現象,甚至部分人員本身並不符合崗位要求,只是由於歷史原因,仍然擔任一定的管理崗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簡單的將員工股權激勵和崗位掛鉤,不但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而且有可能在持股人員內部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另一方面具體的股權激勵數量如何確定在「人人持股,平均持股」遭到否定後,持股人員適當拉開差距、股權激勵向核心員工進行傾斜已經成為一種共識。因此在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中,如何確定每個人的持股數量也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不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而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進行股權激勵,都必須輔以相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如果是對以往貢獻的認可,就需要對持股員工以往所做出的貢獻進行系統的考核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股權激勵數量掛起鉤來;如果是對崗位價值的認定,就需要對崗位的價值進行考核和評價(比如崗位職責的大小、決策的風險、所承擔的風險等等),並將評價結果與股權激勵數量掛起鉤來。
接下來,我們需要考慮以業績為主的評價標準是否合理。
我國目前主要的業績指標基本上是會計業績指標,由於我國股市的有效性存在問題,且單一的業績評價指標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學的、符合市場規律的指標體系,這是確定股權激勵發放條件的基礎。我國現行的股權激勵方發放的條件是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其實公司的業績評價不僅僅就是凈資產收益率,我們必須綜合考慮公司的業績的各個方面。考核指標的設計應以相對靈活的方式結合多種指標,除財務指標這一定量指標外,還應設計必要的定性指標,即考核被激勵對象的品德、執業能力、職業水平等。將業績考核制度納入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中,以保證公司運作過程中各個環節的良性對接。
為了更好的達到上述目的,必須注重思考以下問題: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更多的享受股權激勵、什麼時候必須減少其股權激勵、什麼時候甚至必須退出其原有的股份,這些都需要通過考評體系加以規范,並且形成制度化、規范化。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將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與績效考評體系很好的結合起來。比如員工甲持有某企業6%的股權,根據事先約定,如果一年績效考評成績為不合格,則甲必須退出2%的股權,價格按原先購買時的原價計算;如果兩年績效考評成績不合格,則甲必須離開原崗位,所持股份必須全部退出,價格按原先購買時的原價計算。
最後,需要確定合理的激勵額度。
激勵額度的確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激勵額度太小會導致激勵效果不明顯,激勵額度太大又會造成人力成本的增加和股權的過度稀釋,可能會影響公司的業績和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激勵對象所獲取股權激勵額度不能超過公司發行股本的10%。但在10%以內的區間里,上市公司要從激勵成本、預期收益、行業薪酬水平、公司財務狀況等方面審慎論證激勵份額,以期既達到激勵的效果,又不過多增加公司的財務負擔。
股權激勵對於企業來說,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變革,使企業走上一條利潤中心經營模式之路,這將關繫到整個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且,關繫到幾百上千名員工以及他們背後家人的吃飯問題,因此,在設計股權激勵制度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考慮,慎重出方案,慎重做方案,最好有專業的人進行討論,避免將股權激勵變為福利的事情出現。只有避免股權激勵的激勵成為變相的福利,才能真正實現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從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

4.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如何處置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可以繼續持有,也可以轉讓。
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橋圓正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敏悔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腔豎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 一個靠譜的股權激勵退出機制如何設計

第一是公司原因導致激勵方案變動;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合並分立;公司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於公司原因重大調整等。
第二是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分主客觀原因,主觀原因有:違規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提出離職(含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願意續簽,激勵對象不願續簽的情形)等。客觀原因有:激勵對象因病、傷殘、死亡等不能繼續為公司工作的。
根據上述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退出回購機制。如根據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回購時對應公司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回購時公司上一輪估值等進行回購。
同時結合時間線,從簽訂 股權激勵協議及繳款時開始,經過一定期限的服務期,再到服務期屆滿,有些公司有上市規劃還要區分是否成功上市的情形等。最後結合股權激勵模式是限制性股份還是期權或是其他模式,並根據公司的規劃,是否分紅等情形綜合考慮制定個性化、制度化的退出機制。
通常情況下,服務期內激勵對象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將會認定激勵對象未能履行義務,沒有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一般以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進行回購即退回本金。考慮的更深遠一些,若公司出現虧損,激勵對象又觸犯公司紅線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大股東還按照實際出資額回購則對公司及大股東不利,筆者建議以實際出資價格或對應的公司審計凈資產的較低者進行回購,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並在回購價款中予以扣除。
服務期內 激勵對象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通常以實際出資價格或給予部分的利息補償。
服務期屆滿後,激勵對象的服務義務已履行完畢,此時退出回購機制應相應寬松,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作為最低保障相對合理,屆時還應當結合公司未來規劃,若實現上市目標後,是否增加服務期等仍需要考慮完善。
有些老闆可能會想,若幾個激勵對象同時要求回購,會對自己產生較大資金壓力。筆者建議,若激勵對象行權時為分期出資,故大股東回購也可以分期回購,通常會約定大股東可選擇一次性回購或分幾年回購,給予大股東充分選擇權。

6.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期權授予價格高於當前股價,離職該如何操作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股權授予價格高於當前股價,離職的時候可以有三種操作方式:

1.不行權放棄認購。

2.把期權轉讓給其他人。

3.按照當時約定由原來公司回購。

隨著越來越多的公司競爭激烈,很多公司為了留住人才都實施了股權獎勵計劃,這樣公司的員工就會努力工作,期望在股權方面獲得資產收益。但是離職的時候,很多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會限制員工使用這項權利。因此離職之後對原公司的股權獎勵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三、按照約定和原公司達成協議,由原公司回購期權。

公司員工離職之後,員工之前在公司獲得的股權獎勵期權授予價格高於當前股價,員工可以和原公司協商,讓原公司回購手裡面的期權。這樣員工可以得到之前的承諾的利益,公司也兌現了當時的承諾。

員工離職之後,手裡面的期權只要沒有限制條件,可以自行決定行權與否。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7.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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