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是什麼投資
Ⅰ 什麼是股權眾籌
一、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 二、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1、項目信息虛假或不完善。 2、欠缺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 3、欠缺對沖動決策的保護。 4、欠缺 股東權利 的保護。 5、投後沒有信息披露和資金使用監管。 6、缺乏投後管理而導致的退出無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Ⅱ 什麼是股權眾籌
什麼是股權眾籌?
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是眾籌融資的兩種重要形式。
債權眾籌的債權人在項目清算時,有權先獲得清償;而且由於一般存在抵押物,事先約定收益率,風險不確定性相對較低,因此風險較低。
不過,債權眾籌收益也較股權眾籌更低。
Ⅲ 股權眾籌是怎樣的模式
1、債權眾籌。
其實也就是P2P,以歸還本金和支付相關利息的方式眾籌,通過有信用的貸款,或者抵押貸款等,國內這種平台很多,比如,人人貸。說的直白點,就是,我給你錢,你最終給我本金和產生的利息。
2、股權眾籌。
也就是投資人給你投資,你用公司相應的股權來作為回報方式,比如股權比例,比如股權數。,這屬於高風險投資。說的直白點,就是,我給你錢,你給我股份。當然,股東過多時,這也容易導致股份過於分散,不是每個合夥人都那麼靠譜,而且風險很大,因此,把握好股權設計模式很重要。股權眾籌的網站目前也有好幾個
3、慈善眾籌。
這就沒有什麼直接的回報,參與慈善,無論對個人和企業來說,都是一種很好的包裝。是一種精神價值的體現,說直白點就是,我給你錢,你給我幫助到別人的成就感。
4、產品眾籌
比如,某個公司的產品,目前還在製作中或者只是預售,通過眾籌,得到用戶的資金支持,回報方式就是得到該產品,產品可以是虛擬的服務,也可以是某些活動、事件,也可以是實物。說直白點就是,你給我錢,我給你想要的產品。這個好處就是,對用戶來說,提前預付款,不用擔心該產品買不到,對於眾籌發起者來說,產品還沒生產,就預先眾籌,再用預付款去根據實際需要的數量來生產產品,至少能保證產品賣不出去,也節約了很多成本。
Ⅳ 股權眾籌和私募股權的區別
股權眾籌,是指企業通過互聯網形式出讓股份(或份額)向面向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者通過投資入股公司,享有一定收益。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
),簡稱「PE」,則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人則以權益性投資獲得收益的一種資本運作過程。
股權眾籌和私募股權投資都屬於股權投資(股權融資),兩者有一定相似性,但有如下區別:
一、募資方式
無論是從定義上還是從字面上理解,私募股權投資都具體現了非公開的特點。與私募基金不同,股權眾籌具有眾籌開放性的特徵,具有「公募」的性質。因而,在我國,經過重新界定之後的「股權眾籌」專指「公募股權融資」。
二、組織形式
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制,投資人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二是合夥制,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夥企業(通常為有限合夥企業),由該合夥企業與融資方合作。從目前來看,股權眾籌以合夥制為主流模式。
與股權眾籌相比,私募股權投資的組織形式更為豐富,其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夥制,三是契約制(以信託制為主)。除此之外,現在基於三種基本的組織形式,還出現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信託+有限合夥」最具有代表性。
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很大區別。
三、投資人
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股權投資,都要求投資者具備一定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承擔能力,但是,股權眾籌對投資人的要求略低於私募基金。
四、投資目的
獲取收益當然是當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投資的目的,但是兩者又有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就是為了獲取收益回報,比較單一。相比之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元豐富,而且很多股權眾籌的目的並不僅限於融資,還在於人脈、渠道等社會資源的獲取。
五、投資階段
股權眾籌通常在企業的初創階段和發展早期,而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往往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體量較大。
Ⅳ 股權眾籌是什麼意思,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規定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具體的管理辦法規定,你可以參照:《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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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和股權融資之間的區別
您好,股權眾籌是股權投資的一部分,並且可以長期持有股權投資。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的方式獲得公司股權,並獲得未來股權收益。其本質屬於股權投資的一部分,而且投資門檻降低,有專業的股權投資平台提供優質項目,減少了投資者的盲目性。
股權融資是資本市場上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公司股東為了吸納企業運營所需的資金而出讓企業部分所有權,引進新股東的一種融資方式。股權融資的新股東和老股東一樣享有公司發展的收益和權力,並且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