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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怎麼計算成本

發布時間: 2024-02-25 12:43:45

⑴ 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 股權投資 轉讓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關於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 清算 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 公積金 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 股權轉讓 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轉讓成本應以200萬元計算,超過部分100萬元中,40萬作為被投資方已稅利潤分配計征企業所得稅,6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對40萬元如何征稅,視利潤產生期間而定,如果是2008年之後產生,且被投資企業A公司也為居民企業,根據新稅法,為免稅收入;否則可能會出現不征稅(A稅率高於或等於)、差額補稅(A稅率低於)等不同的稅務處理。 二、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契稅 、 印花稅 等相關問題: 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 企業清算 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 分公司 )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股權投資轉讓計算方法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股權投資轉讓的計算方式就是股權投資的收入減去股權投資的成本最後所剩的余額,需要注意的是股份轉讓的時候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的,在計算余額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將稅費的成本計算進去。

⑵ 公司股權轉讓費用如何定計算

1、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與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成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批准或批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成本。《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⑶ 個人股權轉讓成本怎麼計算

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的確定:
1、以貨幣方式取得的,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為支付的價款與合理稅費的總和;
2、以非貨幣財產作價方式取得的,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為財產評估價值與合理稅費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股權轉讓的成本怎麼計算

股權轉讓的成本,是股權財產的原值和合理費用的支出之和,例如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人是企業的,則成本包括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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