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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少爺股權糾紛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發布時間: 2024-01-31 06:05:18

①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實務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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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建議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各位: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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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② 股權糾紛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之中遇到股權糾紛的時候是可以委託律師處理的,因為像這種情況,本身投資者就不是很了解,而律師能夠根據我國相應的法律法規去更好地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當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最好在第一時間之內委託律師去給我們進行全權的處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股權糾紛可以委託律師全權處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之中,其實大部分的人也是委託律師去處理這種問題的,因為只有律師是專業的,才能夠更好的幫助我們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夠更好的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③ 請列舉因為股權分配不合理而失敗的創業案例有哪些

1、案例一:西少爺


西少爺轉做肉夾饃火了以後,涉及到融資和投票權,創始人之一的孟兵就說,要融資就要搭一個VIE結構,自己的投票權要放大到三倍,其他人就覺得憑什麼,於是就僵持,僵持之後形成了僵局。


西少爺後續的進展是,創始人之一的宋鑫去告公司要求行使股東執行權,不過後來撤訴了,再後來孟兵起訴宋鑫,要求以12萬元的價格過戶估值2400萬元的期權,這都是創業一開始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不合理埋下的苦果。


2、案例二:真功夫


真功夫剛開始是一家由姐夫和小舅子開的小門店,剛開始是小舅子在做,後來姐夫姐姐加入,因為大家都是親戚,在股權上也不計較,55開,小舅子和姐夫各一半。


隨著真功夫的生意日漸紅火,每個人的作用、心態等均逐步發生變化,小舅子潘宇海在這個過程中,解決了中式快餐標准化的問題,於是覺得還是和姐夫55開太吃虧。


而姐夫蔡達標在市場拓展時非常厲害,市場布局能力強,所以姐夫覺得標准化有什麼了不起,市場拓展才牛X,這種情況下也開始覺得55開吃虧,就不斷排擠小舅子,導致小舅子撂挑子不幹了。


在兩人相互爭斗的過程中,潘宇海實行股東知情權要求查賬,這一查就查出問題,把姐夫蔡達標送進了監獄,還判了刑,這就直接導致了真功夫的發展遠不如預期。



(3)西少爺股權糾紛帶給我們什麼啟示擴展閱讀:


股權分配不合是創業失敗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們發現有些投資人可能會以提供創始人需要的各種資源或支持為名,要求按照合夥人的待遇取得公司股權,這些「合夥人」即使是提供了資金、人力和業務等戰略支持的合作方,創始人也要注意限制讓出的股權比例,因為創業成功往往需要留出股權給自己未來的真正合夥人。


如果創始人的股比在早期階段都被嚴重擠壓,後期的投資人會懷疑創始人是否有足夠的股權驅動力對創業事業全力以赴。


鑒於創業企業估值上升具有巨大空間,以出資一個因素來決定股比,則很容易在後期出現股權分配比例不公平合理的情況。因為,從長期來看,股權比例應當與各創始人的貢獻或價值保持一致。


盡管從法律上來講,對公司的出資決定股權比例,但我們還是建議先確定比例,然後按照比例認繳出資,如果創始人支付能力有限,公司可以將注冊資本定的低一些(如公司一到兩年的預算支出),在需要的時候,再按比例增加註冊資本或融資就行了。

④ 股權「眾籌」還是股權「眾愁」要懂點金融

在京城,「西少爺」,是個頗有口碑的品牌,關於開店的初衷,坊間流傳版本較多,不一而足,反正幾個程序猿扔掉電腦戴上圍裙打開烤爐,熱氣騰騰地做起肉夾饃的生意了,從IT民工升格餐飲老版,兩年間風生水起,外人看來風光無限。

「西少爺」這一品牌的成立採取的是眾籌模式,最近,傳出幾位合夥人鬧分家的創業糾紛,與其說這是中了創業「合夥人之殤」魔咒,不如說是先前的股權眾籌那就是筆糊塗賬。這也是許多創業者常犯的錯誤。今天,日報君就和諸位談談股權眾籌,西少爺事件的核心詞彙。指不定,作為有為青年的你創業時就用上了。


2012年開始,互聯網金融如火如荼。2013年P2P大出風頭,進入2014年,股權眾籌從P2P手中接棒,成為熱點中的熱點。什麼是互聯網金融呢?目前好像還沒有明確的說法,有人認為金融互聯網的本質是脫媒,有人認為是去中心化,有人認為是數據金融,他們都在不同維度去描述這一概念。今年九月份到納斯達克敲鍾的馬雲是這樣認為的:「用互聯網的思想和技術,讓金融回歸服務本質。」,他的說法更傾向於將互聯網金融看成用互聯網方式做金融,此種方式算是橫生生在現有金融體繫上插了一腳,當然,理想化說成為中國金融體系插縫補缺也不為過,不受傳統金融機構歡迎自是無可厚非,因為要從人家那裡搶肉吃嘛,小編倒認為互聯網金融其實就是眾籌金融,比如P2P其實就是個債權型眾籌。

股權眾籌--中國的本土化遷徙

談到中國的金融現狀,影子銀行也好,互聯網金融也罷,還處於一個金融市場的過渡時期、轉型時期,只是表現的更豐富而已,但無論怎麼表現離不開這兩種形式,第一種是集合理財型,大家把錢集合到一塊去投資;第二種是沒錢但有各種資產或權益,然後把這些資產或權益通過資產證券化、流動化,通過各種方式獲得融資。中國經濟未來就在於怎樣盤活存量資產,股權眾籌卻將以上兩種形式結合了。

關於余額寶和P2P之前網上已經討論得夠多了,在這里不多說,今天想說的是互聯網金融最近最火的、眾籌界的高級夢想(高級玩法)、玩的時候還能帶點刺激和心跳的---股權眾籌。雖然,這東西目前還不是檯面上的事兒,比方官媒就一直沒怎麼報道,謹慎得很,唯一的就是廣東衛視在九月下旬的一期報道裡面提了一下,鏡頭時間沒超過2分鍾。

什麼是股權眾籌呢?就是創業企業通過網路平台向大眾籌資,以股權作為回報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業態。說白了就是企業沒錢,要融一部分錢,釋放一些股權作為交換,通過什麼途徑呢?網路!網路中的哪一種呢?主要是股權眾籌平台,當然,微博微信也可以,如果你籌得到的話。話說第一個股權眾籌平台大家投的草根創始人李群林就是這樣通過微博籌到100萬的。股權眾籌專業一點理解成為私募股權的互聯網化也未嘗不可。

股權眾籌自然是起源於經濟高達發達的美國,美國人玩這東西已經好幾年了,給它正名可追溯至2012年4月,他們的黑人總統奧巴馬簽署了《2012年促進創企業融資法》(即jobs法案),允許小企業在眾籌融資平台上進行股權融資,不再局限於實物回報。一下子釋放了這個行業的活力,大家都放心地幹了起來,不僅僅很多項目成功融資,也誕生了諸如Wefunder 、AngelList 、Circle up 等著名的股權眾籌平台。

我們很多金融創新模式都是從美國拿過來本土化,眼尖的人已經嗅到了這裡面蘊含的深深的銅臭。據世界銀行有關報道顯示,2025年全球眾籌市場規模將達到3000億美元,發展中國家將達到960億美元規模,其中有500億美元在中國。500億美元是什麼概念呢?在這些發展中的經濟大國的眾籌市場中,中國眾籌市場的500億美元佔了其總額的52%,這些「湊份子」的資金可以救活成千上百個中小企業,既然有這么大的市場,多少金礦等待挖掘啊。

很快,中國2013年誕生第一個股權眾籌案例,雖然發展時間不長,但目前已經有幾十家展示項目的股權眾籌平台,這其中不斷地有新的平台出現,也不斷的有撐不下去的平台出現。股權眾籌第三方網站(獨立於平台和投資者)如眾籌之家(http://www.zczj.com)等也開始涌現,雖然好多人還搞不清楚第三方網站和平台的區別,但都吸引了風投機構的注意。目前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項目融資額度從幾萬到幾千萬不等,出讓的股權一般不超過30%。「領投+跟投」是主流模式,募資完成後會設立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持有股權。股權眾籌平台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向融資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或股權,而第三方網站的盈利模式還不清晰,被罵得倒是不少。

早前發布的《2014年上半年股權眾籌行業報告》顯示,2014年上半年,中國股權眾籌募資1.56億元,融資事件430起,6月募資金額8776萬元,超過1-5月的總額。當然,這個裡面是有水分的,這個水分,不是指數據造假,而是現在的股權眾籌虛火有點旺,比方有的項目其實在線下就已經籌資成功,放到線上融資,只是進行展示,不過是借平台打個廣告博個眼球而已,所以這個數據是有水分的,不能完全代表股權眾籌的發展情況。

股權眾愁--諸多問題將考驗解決智慧

股權眾籌為融資困難的小微企業創造了新的融資渠道,是vc的有益補充;另一面,低至數萬元的投資門檻,滿足了一些資金不夠充足,卻有投資願望的投資人的訴求。聽起來很美好,前途一片大好。但張愛玲說過:人生是一襲華麗的袍,裡面爬滿了虱子,其實股權眾籌也是一襲華麗的袍,裡面爬滿了虱子,有很多行業亂象亟待治理。

1.真實性風險。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股權眾籌謀求不法利潤,更多時候,他們用盡各種手段將公司打造得「高大上」,弄幾個idea,找幾個人包裝一下,寫一份商業計劃書,項目就開始展現在股權眾籌平台上面了,純粹就是在騙錢,到手以後就找不到人了。當然,一些大的平台由於對於項目的把控很嚴,很少出現這種情況,但也免不了老是被一些不靠譜的創業者騷擾。

2.投後管理風險。在傳統的風險投資中,投後管理是風險投資循環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風險防範和人力資本的充分應用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風險投資後管理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股權眾籌暫時涉及到的投後管理問題主要是籌資資金的管理,P2P曾經因為資金管理不善而出現多個跑路平台。有此前車之鑒,目前股權眾籌籌集的資金都是放在銀行的第三方託管賬戶。股權眾籌的投後管理如何監管及形成規范還有很長一條路要走,不管需要走多久,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一將功成萬骨枯,先行者們中極有可能會出現幾個「屍骨無存」的案例,當然,這是股權眾籌風險投資者必須明白的一點,如果連這個都不知道也承受不了,還不如把錢存入銀行只用來跟通貨膨脹比快慢就好了。

3.退出機制風險。如何退出,股權眾籌投資者跟傳統風投一樣,投資項目最主要就是想獲利,所以最關心退出,並且是高價退出。成熟的VC/PE投資項目均採用通用的業內規律,在項目處於成熟期後投資機構退出,由於機構投資者的投融資制度及體系較為完善,投資者投資後有投後管理人對項目進行管理並保證股東有較為合理的投資回報。而目前我國的眾籌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在一個項目有眾多股東的背景下,採用代持或者有限合夥的方式退出還是其他方式退出?如果項目運營獲益,不同的退出方式面臨不同的稅收問題,在目前我國公司法制度體系下,股權眾籌的退出也是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

4.政策風險。政策未定,恐怕是目前制約股權眾籌發展的最大因素,目前中國對於股權眾籌的監管條例還沒有出台,大家都是躍躍欲試,想做好但又不敢放手去做,躡手躡腳的,生怕觸紅線。

5.運營風險。對於股權眾籌平台來說,最大的難點在於風控。如何選擇合適的項目,並將其標准化,變成可在線向投資人展示的互聯網產品;如何確定合理的估值,募多少資金,出讓多少股份合適;如何把項目信息合理且充分地展示;如何選定合適的領投人;如何進行投後管理,保證投資人「幫忙不添亂」。第三方眾籌網站目前還是費力不討好的狀態,沒有一定的情懷和勇氣奉勸離第三方遠一點。

5.門檻偏高。目前在各大平台的股權眾籌項目,盡管個人的投資額度與傳統的投資機構投資額相比已大大降低,但最低也要兩萬起投,這樣的數字對於普通大眾和廣大草根來說還難以承受,所以目前的股權眾籌並不算是普惠金融,跟P2P廣泛的群眾基礎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在如何降低門檻上面,業內有人士已經在嘗試做眾籌基金,就是將多個股權眾籌項目打包成一個理財產品發售,投資者花幾十塊錢也能購買此項理財產品,而具體選擇哪些股權眾籌項目則由運營方負責,典型的將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的做法,不僅降低了門檻,風險也小了很多,運營方則更像傳統的基金組織。

6.投資者不成熟。股權眾籌投資者作為股權眾籌最重要和最廣泛的參與者,如果對於這個行業不了解,不熟悉股權眾籌一些基本的概念、行業操作模式和風險的話,就無法參與這個金融業態,行業也將始終無法發展。很慶幸目前已經有人在做投資者教育的事情。

中國的股權眾籌行業發展時間僅僅兩年,各方面成熟度非常有限,同時股權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收益不確定的活動。目前股權眾籌成功案例的運營時間還也不是很長,很多問題還沒有暴露出來,與傳統的股權投資相比,筆者認為股權眾籌面臨的問題不僅與其類似,還會更多。

(作者:加勒比海草)

⑤ 股權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股權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各類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諸如利益爭奪、政府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並購和動機不良並購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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