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股權如何規范
㈠ 上市國企管理層持股五模式是怎樣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這種模式的關鍵在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以江中葯業為例。2009年初,江中葯業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江中葯業授予激勵對象3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本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五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江中葯業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滿足業績條件的情況下,自首次授權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勻速行權,每期可行權額度占總期權額度的1/3。
考核指標: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2007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基準,2008、2009、2010年的凈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激勵對象范圍:公司合資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幹員工共68人。股票來源與股票數量:300萬份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然而從目前來看,「國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激勵力度大打折扣。表現在:審批控制嚴格、激勵總量封頂(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所佔股權比例封頂1%)、收益水平封頂(40%)、授予及解鎖(期權的行許可權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行權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業績指標受限。
也正因為如此,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佔比,遠遠少於民營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價值有限,更多的是一個試探性的信號,不能解決核心人才團隊的根本利益和事業平台問題。有鑒於此,不少國有公司積極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層在集團公司持股
實踐證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標。以江中集團整體改制(見圖3)為例。江中集團的前身是江西中醫學院的校辦小廠,經營管理層從1985年開始將這個校辦小廠發展成為控股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兩家上市公司的全國知名國有企業集團。與貢獻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業的高管沒有持有公司的股份,產權改革問題懸而未決。
2010年5月,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制葯集團啟動股權結構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據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在該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葯集團股權轉讓分為股權分拆轉讓及增資兩步,引入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和技術研發機構,實現管理層參股。
具體步驟包括:第一,江中集團10%股權出讓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江西省國資委將其持有的江中集團股權(占總股本的30%),通過獎勵及現金配售相結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團管理層(由24名自然人組成),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激勵合同》,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集團進一步引進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以貨幣方式對江中集團進行增資。本次增資後,一方集團將占江中集團總股本的27.143%。有關各方於9月18日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並於9月20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述改制、增資中涉及的股權作價依據為:江中集團2009年末經評估凈資產總值約18.1億元,同時扣除評估基準日後江中集團發生的債務,最終定價基數約為10.1億元。
上述改制、增資工作完成後,江西省國資委、江西中醫學院、軍科院、管理層、一方集團分別持有江中集團一定的股權。軍科院、江中集團管理層、一方集團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江中集團的控股股東仍為江西省國資委。
現在的問題是大型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之路一度被封死。這個局面,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才得以改變。改革方向已定,但具體怎麼操作,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模式三: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
實踐中發現,有大量國有集團公司,其子公司眾多,子公司業務各有好壞,集團公司管理層希望在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聯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國資委曾發文「禁止上持下」的規定下,集團公司管理層很難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難有動力去推動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強。
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聯重科2012年公開轉讓子公司股權,擬通過引進有實力的財務投資者,將核心人才團隊一起引入,實現股權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聯重科公告稱,為做大主業工程機械,決定剝離環衛機械輔業,通過湖南省產權交易所轉讓環衛機械全資子公司80%的股權,標的股權掛牌底價為32億元。
當時,長沙合盛(中聯重科及環衛機械管理層)和弘毅資本組成的聯合競標方宣稱,擬以財務投資者身份持股不超過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聯重科公告稱,掛牌出售公告期內,無意向受讓方向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因此,公司決定終止掛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沙中聯重科環衛機械有限公司80%的股權。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目前,除教育部批準的誠志股份定向增發方案外,其他國有上市公司的類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屬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更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目前,很多民營上市公司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也尚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誠志股份的控股股東是清華控股,其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通過教育部持股清華大學)。2013年6月3日,誠志股份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誠志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對象為清華控股、重慶昊海、上海恆嵐和富國基金管理的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中清華控股是公司控股股東,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外部投資人(A級委託人)和誠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骨幹員工(B級委託人)共同出資成立。
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9000萬股,清華控股認購2800萬股,重慶昊海認購2500萬股,上海恆嵐認購2500萬股,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200萬股(其中,A級委託人認購800萬股,B級委託人認購400萬股)。發行價格6.96元/股(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013年8月19日,誠志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獲得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目前,非公開發行方案正在中國證監會審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時,監管部門更是鼓勵高管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維護穩定,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目前沒有任何權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
目前,國家對於國企管理團隊與國企一起設立混合所有制基金,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法未明文允許即不可為」的現實情況下,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模式是否可復制到其他國企中,值得探討。這其中,以達晨模式頗具有創新性。
達晨創投成立於2000年4月,是我國第一批按市場化運作設立的本土創投機構,已經發展成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投資能力最強、最具影響力的創投機構之一。
㈡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何設置較為合理
作者:華揚資本股權激勵常見的股權結構類型主要有三種,分散型、集中型、制衡型
1、分散型股權結構
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優點:①可以降低股東持有股份的流動性風險,帶來流動性收益;②有利於經營者創造性的發揮;③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股東持股數相近,權力分配較為平均,在股東之間存在一種制衡機制,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與民主決策。
缺點:①由於股東「搭便車」的行為和監督成本的存在,經營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侵害廣大股東的利益;②公司股東無法在集體行動上達成一致,可能會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使公司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③容易招來野蠻人
2、集中型股權結構
公司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優點:①形成「控制權共享收益」,控股股東的控股行為可以給公司整體(包括大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帶來收益;②解決了「搭便車」的問題,大股東有動機、也有能力去監督公司的管理層,使股東與管理者的代理摩擦減小;③足夠的投票權往往可以保證控股股東本身或其代表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由此促進企業經營,提高企業的效率水平並增加全體股東的財富;④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可以降低股東與管理者之間代理成本。
缺點:形成「控制權私人收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從公司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當大股東的控制權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和制約時,大股東就會採取「隧道行為」為自己謀取控制權私利,損害眾多小股東的利益。
3、制衡型股權結構
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優點:①由於股權相對集中,大股東有加強監督減少經理的私人收益的激勵;②由於大股東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約束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常常會使得一些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決策不能達成一致,大股東之間無形中構造了一種利益均衡機制,有效降低了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即討價還價效應;③共享控制權意味著更少的少數股權需要出售以滿足融資需求。這樣,控制集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將企業價值內部化,這將會降低他們為了增加私人收益而以損失效率作為代價的從事商業決策的動機;
缺點:①這種討價還價也可能引起大股東關注於控制權爭奪,導致公司的業務癱瘓,使小股東利益受損;②大股東對投資項目的前景、回報率、各自所承擔的成本與享受的收益的看法可能不一致,並且由於存在多個大股東,通過談判形成一致意見的難度增加,從而使得一些具有正的凈現值的投資項目被放棄,最終造成投資不足;③對管理層的監督活動是一個「公共品」,大股東之間存在搭便車的動機,最終造成監督不力,而一股獨大在解決此類問題時可能更有效.
㈢ 公司上市需滿足什麼條件
不同類型的公司上市所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以深圳上市股票第一類上市股票為例,公司上市需滿足條件如下: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3)擬上市股權如何規范擴展閱讀:
上市優點
1、改善財政狀況
通過股票上市得到的資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內償還的,另一方面,這些資金能夠立即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這樣就可以允許公司借利息較低的貸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獲得很大成功,以後在市場上的走勢也非常之強,那麼公司就有可能今後以更好的價格增發股票。
2、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公司
(1)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其股票(而不是付現金)的形式來購買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開交易,那麼其他公司的股東在出售股份時會樂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現金。股票市場上的頻繁買進賣出為這些股東提供了靈活性。
(2)股票市場也會使估計股份價格方便許多。如果你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那麼你必須自己估價,並且希望買方同意你的估算;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就必須討價還價來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價錢,這樣的價錢很有可能低於你公司的實際價值。
3、利用股票激勵員工
公司常常會通過認股權或股本性質的得利來吸引高質量的員工。這些安排往往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一種主人翁的責任感,因為他們能夠從公司的發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對於員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股票市場能夠獨立地確定股票價格從而保證了員工利益的兌現。
㈣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推動國有資源優化配置,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股主體、數量或比例等發生變化的行為,具體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公開徵集轉讓、非公開協議轉讓、無償劃轉、間接轉讓、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間接受讓、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和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並、發行證券;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和單位,其證券賬戶標注「SS」: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
(二)第一款中所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第四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第五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的股份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受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情形。第六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將地市級以下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交由地市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受讓方為境外投資者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或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規定,涉及該類情形的,各審核主體在接到相關申請後,應就轉讓行為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資政策向同級商務部門徵求意見,具體申報程序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商同級商務部門按《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4〕1號)確定的原則制定。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報批程序。第七條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以下事項:
(一)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數量的事項;
(二)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業集團內部進行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三)國有控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國有參股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四)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事項;
(五)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不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范圍的事項。第八條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並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第九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應在作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方案,嚴格履行決策、審批程序,規范操作,按照證券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信息披露前,各關聯方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違反保密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條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應當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交易價格、可比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每股凈資產值等因素合理定價。
㈤ 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託公司股東行為,保護信託公司、信託當事人等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信託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第三條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優良穩定、結構清晰、權責明確、變更有序、透明誠信原則。第四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遵循審慎監管原則,依法對信託公司股權實施穿透監管。
股權監管貫穿於信託公司設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託公司股權管理事項等環節。第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信託公司股權進行監管,對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等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六條信託公司及其股數世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信託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信託公司主要春團股東的管理。
信託公司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信託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信託公司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信託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信託公司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公司治理機制、誠信記錄、納稅記錄、財務狀況和清晰透明的股權結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第九條信託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應逐層追溯至最終受益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第十條投資人入股信託公司,應當事先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核准,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信託公司股份未達到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除外。
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第二章信託公司股東責任第一節股東資質第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審查批准,境內非金融機構、境扒畢橘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投資人可以成為信託公司股東。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同一上市信託公司股份未達到該信託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合並財務報表口徑);如取得控股權,年終分配後凈資產應不低於全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合並財務報表口徑);
(七)如取得控股權,權益性投資余額應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財務報表口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如取得控股權,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第六項和第七項除外)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際相關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及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八)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信託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並遵守國家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㈥ 如何通過股權激勵留住人才,解放老闆
使用股權激勵前
一、目的:以工資+股權(和物質等形式)的結構,吸引、約束、留住人才,讓公司的人力資本最大化,推動企業和人才的持續高效發展。
二、問題:在進行股權激勵時,創始人需要以出讓股權為代價,如若比例安排不當,控制權便會受到威脅。
三、理想狀態:①合理、公平的給出股權,人才得到有效激勵;②創始人的控制權不會受到威脅
四、實際操作:擬定規范的股權激勵計劃 → 授予激勵對象(比例/數量) → 股權管理(激勵對象是否符合行權條件、退出時該如何處理股權)
科技含量高、競爭激勵的行業,對人力資本依賴度更高,更有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需要,建立股權激勵計劃也就更加迫切。另外,企業要樹立全局觀,提前規劃好整體布局,從而保證更靈活的操作方式。
不同階段的公司該如何安排股權激勵?
不同公司架構(內資、VIE架構)下的企業,股權激勵的模式也不盡相同,本文將分別對其進行闡述。
內資架構
一、初創及天使輪階段
1、激勵對象:聯合創始人(創始人)、核心員工
2、時機:
①初創期:企業初創時,人員不是特別穩定,同時企業的現金流也不是特別好,如果此時拿出一部分股權做激勵,對於前期初創團隊的搭建,將會起到更好的吸引和激勵人才的作用。
②融資期:投資人會給企業一個估值,當企業在做股權激勵時會很好做宣傳,有利於更好地吸引和凝聚被激勵對象。
3、比例:快法務律師建議拿出10%做股權激勵
4、方式: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企業可以通過該方式將股權獎勵給特定員工。
二、A、B輪階段
1、激勵對象:中層高管(VP、總監)、核心員工
2、時機:
①融資期(具體內容如前文)
②改革調整期:改革調整期,員工最易發生變動,此時採用股權激勵,可以幫企業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助力企業發展。
3、比例:快法務律師建議拿出0.1%—3%做股權激勵
4、方式:有限合夥
三、C輪及以上
1、激勵對象:高級管理層(VP、CXO)、核心員工
2、時機:
①融資期(具體內容如前文)
②改革調整期(具體內容如前文)
③並購重組期
一般並購重組的時候,大部分公司都是以股票和現金的方式來實現收購計劃,此時,企業就比較容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因為被激勵對象拿到的就是現金回報,拿到的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這對員工來說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3、比例:快法務律師建議拿出0.5%—3%做股權激勵
4、方式:有限合夥(具體內容如前文)、股權變更(將股權分給CX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