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應如何安置職工
❶ 公司股權轉讓老員工如何處理
一、公司股權轉讓老員工如何處理
1、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其實員工是沒有賠償,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不關員工的事情,必須要能夠清楚具體轉讓的規定跟要求。公司轉讓,並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如果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補償情形,不存在賠償或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股權轉讓的流程有哪些
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
4、變更稅務登記證;
5、變更銀行信息。
❷ 國企股權轉讓職工需要安置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並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
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❸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大量的國企進行兼並重組,其中很多是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完成的。對於涉及到的職工而言,關注的焦點是企業股權轉讓後的安置問題,這也是關心企業發展的大問題。以下是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後職工安置方式:
一、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的基本途徑和方式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
通常情況下,在企業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如果被並購的企業為國有企業,並購後屬於非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企業並購時所出現的富餘人員,可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並向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依法支付補償金。
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
鼓勵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待交流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
二、解決企業並購中職工安置問題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方面的立法
企業並購涉及職工安置、社會保險、金融、稅收和資產評估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在立法方面,應盡快完善企業並購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與企業並購職工安置有關的立法。近年來為了規范企業並購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國家相繼出台了《企業兼並暫行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規章,對職工安置的補償方式、補償標准等做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但這些規章的法律效力低、標准不一,不少仍處於法律空白狀態。應考慮制定企業並購法等法律,對職工安置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職工安置這一老大難問題在法治軌道上予以解決。
2、適當加強政府對企業並購職工安置的關注程度
為了降低企業並購可能引起的社會震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可以對企業並購特別國有企業並購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要求並購方對被並購企業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企業並購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將職工安置作為談判的首要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能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並購計劃。
3、大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為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有利條件。要把城市、農村逐步、全面地納入社保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❹ 股權轉讓員工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導致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目標公司應當與公司中具備國有職工身份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置換職工的國有職工身份。同時與繼續在公司就業的原具備國有職工身份的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❺ 民企被收購該如何安置員工
改制企業的員工,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員工與股東是2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系。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其實你自己也已經說出來了,你們企業是改制企業,現在是民營了。那更應當遵守作為一個民企的法律規定。你們自己手上持有的股份,應該有相應的股權證書吧?你們不同意轉讓股份即可。持股好呀,每年可以分紅,說白了還是老闆身份,呵呵。不過我要說明的是,你們現在其實無法買斷工齡,只能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從1993年以後,國企職工計算工齡已經沒有實質意義了,因為都要求參加了養老保險。都是計算實際的繳費年限了。所以你們現在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問題,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即可。我過去在是人社局的公職律師,特別熟悉勞動法,我的回答不會有錯的。給個好評吧?呵呵
❻ 股權轉讓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如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股權的收購和轉讓早已不再新鮮,有大量涉及此類事宜的用人單位詢問筆者,在這一過程中,勞動關系應如何正確處理?筆者在此進行了一些列舉,方便用人單位參考。
一、股權收購方應如何正確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必須明確的是,股權收購方、被購方和職工三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必然是會產生矛盾的,收購方希望與職工切斷工作年限,增加企業用工自主權,與職工重新開始。被購方希望獲得股權對價,立即進行股權交割,將職工問題留給收購方解決。職工則希望,並購能夠提高工資及福利待遇,至少不降低該待遇水平。鑒於三方的不同利益需求,減少三方的直接對抗是妥善化解爭議的關鍵。
對於股權收購方,在股權收購問題上,一般居於主導地址,將被購方妥善解決職工問題作為收購前提提出的方式是處理矛盾最佳的答案,但應當注意時間節點,避免人事問題造成股權交割的延誤。由於職工的擔心多數是基於收購後是否會發生變化,因此在沒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盡力避免和原職工直接接觸,以防職工要求收購方當場作出承諾,從而在今後的用工中陷入被動局面。
二、股權被購方應如何應對原職工的勞動關系。
1、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原企業對職工情況比較了解,也易於與職工溝通。由原企業引導職工自行辭職或協商一致解除更加方便,並支付職工一定的補償。雖然按照法律規定職工辭職的情況下,職工辭職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原企業想職工順利辭職,不發生沖突,必須事先設計好經濟補助方案,引導職工辭職或協商解除。
2、清理合同到期或即將到期人員。梳理勞動合同,對到期人員,原企業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在股權交割時未到期的職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和原企業約定好,今後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公平的支付方式是以股權交割日為准,交割前的經濟補償金由原企業承擔,交割後的經濟補償金由新企業承擔。
這里必須提醒兩個問題:一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實際上已經變成了「一簽定終生」。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前就得分析評估,判斷哪些崗位可以接受無固定期合同,哪些崗位不需要無固定期合同。一旦簽了第二次勞動合同,再次簽訂那必須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的人員不能作出到期終止的處理。二是勞動合同期限雖到,但出現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法終止: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終止的情形。
三、職工應如何正確對待股權收購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用人單位發生以上事項的變更時,原勞動合同不受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工作年限也就不會受到影響。但職工擔心的諸如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會否受到影響的問題,並非沒有道理。要說明的是,很多職工都將經濟補償金叫做「工齡錢」,其實工作年限和補償雖有關系,但並非一回事,工作年限只是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並非一些職工以為的一旦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職工如繼續留在新企業工作,今後因自身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因此,在股權轉讓中將工齡一次性買斷,對職工未嘗不是一種選擇。那些不選擇買斷工齡的職工也無需擔心,所謂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包含了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宜保持不變,任一方不得隨意改變。(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❼ 公司股權轉讓我們員工該做什麼
主要是分在職與退休兩大塊人員的安排~
退休這一塊就主要是要保證養老金發放【可以轉到當地社保局統籌後協調發放】
在職就重新做人事評估,包括政治復查、業務考核、【黨員考核】已入黨的話、體檢、組織關系考評【或者民主測評】。。。等等
重新定崗定編,擇優錄取。。。
做好走留安置去向
【基本條件符合,但已滿編的就下調附屬公司,但崗位、職稱工資不變】
基本條件有欠缺的就做好思想工作,順利給予一些榮譽【比如XX先進、推薦信之類等等的無聊文書】
還會給一筆錢做遣散費~